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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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渔业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员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保障渔船的运行安全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业船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包括船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培训考核的实施等。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遵循有计划、有组织、有方向、有保障的原则,确保船员的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渔业船员培训制度是渔船船员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所有渔船船员培训工作都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渔船船员培训计划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计划是指根据渔船船员的职责和岗位要求,制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周期的计划。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计划应当根据船员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区分初级船员、中级船员和高级船员的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教材编写、培训目标和要求、培训周期和培训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计划应当由船船船员培训管理机构制定,报船船船员岗位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三章渔船船员培训教材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教材是指专门为渔船船员培训编写的教学材料,包括教材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要求等。

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教材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适用性的原则,确保培训教材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教材应当由船船船员岗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并经审定后使用。

第四章渔船船员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是指对船船船员进行培训效果的测评和评定,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第十三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十四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内容应当与培训课程内容相适应,考核形式应当科学、灵活和多样化。

第五章渔船船员培训管理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培训计划管理、培训教材管理和培训考核管理等。

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二)注重实效,提高船员素质;(三)科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船员培训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第六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

第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船员培训情况。

第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相应培训证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健康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船员应当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理论知识考核应当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救生、消防、防污染等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接受船员、船舶所有人、海事管理机构等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渔船航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计划1、每船舶应有明确的船员培训计划,包括新船员培训、持证人员复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2、船员培训计划应根据船舶特点和航区环境进行制定,确保各类培训任务得到合理分配。

3、船员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船员培训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培训内容1、新船员培训:新船员应接受基础航海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航海安全规范、应急处理、航海通信等内容。

2、持证人员复训:持有相关船舶操作证件的船员应接受定期复训,更新船舶操作知识和技能。

3、专业技能培训:根据船员的实际工作岗位,提供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船员集中培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资深船员进行授课,确保培训效果。

2、现场培训:组织船员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现场培训,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

3、在线培训: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方便船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第五章培训管理1、设立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船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协调各类培训资源。

2、建立培训档案,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以备查验和评估。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培训成绩进行考核,激励船员积极参与培训。

第六章培训评估1、定期对船员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2、建立反馈机制,收集船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七章奖惩制度1、对参加培训积极主动的船员给予奖励,鼓励船员保持学习状态。

2、对培训成绩不理想或拒绝参加培训的船员进行处罚,提醒船员重视培训工作。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培训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制度的修改和调整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经船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船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理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人员等。
2024/7/5
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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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最高管理层均应进入质量管理体系受控 范围,但至少与以上人员所在部门具有直接领 导关系的最高管理层人员,应明确其在质量管 理体系中的职责与权限。
可以采用部分(有限程度)受控的方式。
应在教学和管理各个过程控制文件中,建立适 当的信息交流过程,例如,报告、会议等过程, 确保各级人员和部门之间能够对对质量管理体 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这里的有效性包括体系 运行某个过程的有效性,也包括体系整体运行 的有效性。
2024/7/5
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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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招 生与学员管理的各个过程进行控制,以使其符 合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和机构自身的质量目 标。
本条所谓学员包括航海教育的学生和各类船员 培训的学员。如果机构既有航海教育的学生又 有船员培训学员,则应分别对其招生与学员管 理过程的差异给予关注。
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如果没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则可认定为重大不符 合项。
如果制定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但质量 方针和目标不吻合或质量目标不具备可测性,则可根 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一般不符合项或建议项。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船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船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船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员培训班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合格的航海人才,结合船员培训班学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船员培训班、非航海类毕业生高级海员培训班的学员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员入校后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资格复查,合格者在海员培训中心注册后,即取得培训班学习资格。

第四条学员须按中心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海员培训中心缴纳培训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两周内未注册者,取消其培训学习资格。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五条考勤(一)学员上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实习、晚自习、集体活动等都纳入考勤管理。

(二)考勤以班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由任课老师负责,其他活动由培训中心学员管理员或组织单位负责,各班班长协助。

第六条纪律(一)学员必须按照学校培训计划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二)学员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学员未经批准,不得缺勤、旷考,违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员办理请假手续须有书面请假申请书。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为:1.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员管理员批准;2.三天以上由海员培训中心副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由海员培训中心主任批准。

(四)学员旷课(旷考)时数按实际课时计算。

(五)学员上课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学员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0%,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四章考核、缓考与补考、成绩第七条考核(一)学员应当参加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照培训计划参加所学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第八条缓考与补考(一)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海员培训中心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海事局的各项考试除外),否则按旷考论处。

(二)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员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船员培训中心安排的课程补考。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水手培训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水手是企业紧要的资产和合作伙伴,他们的培训与发展对于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至关紧要。

为了提高水手素养和本领,保证航行安全,确保水手职业生涯的全面发展,订立了本水手培训管理制度。

二、培训管理标准1. 培训需求分析•职能部门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水手培训需求分析,明确各岗位水手的培训需求。

•分析内容包含:新岗位培训需求、现有水手技能提升需求、职业生涯发展需求等。

•依据分析结果,编制水手培训计划。

2. 培训计划订立•依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职能部门每季度订立水手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含培训的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方等相关信息。

•培训计划需提前发布给相关水手,确保水手能够及时布置工作和学习。

3. 培训实施•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活动的实施,包含培训课程的准备、培训讲师的邀请和培训场合的预订等。

•培训活动方式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实训等,依据培训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培训活动应确保水手的学习效果,重视培训方法的多样性和互动性。

•培训活动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水手的培训反馈,并进行整理和总结,用于改进培训质量。

4. 培训记录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每位水手的培训记录进行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每次培训活动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及时记录水手的参训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

•培训记录应保管在指定的电子系统中,确保易于查询和更新。

三、考核标准1. 考核内容•对水手进行培训后,应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

•考核内容应包含培训内容的理解程度、应用本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

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种。

•理论考试可通过书面考试或在线测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掩盖培训内容的重点和要点。

•实际操作考核应依据培训内容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操作环节和评估标准。

3. 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标准依据不同培训内容订立,以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全都性。

•考核评分标准应提前由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确定,并向参加培训的水手进行说明。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厨师、水手、事务长等。

第三条船上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合理,注重实效;3.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4. 不断更新,持续改进。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上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2. 船舶维护保养知识;3. 船舶应急处理;4. 船舶法规与政策;5. 船舶节能减排;6. 船员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7. 应急技能训练;8. 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船员岗位职责、船舶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船上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课堂讲授;2. 实操演练;3. 案例分析;4. 视频教学;5. 在职自学;6. 船上经验交流。

第七条培训方式应根据培训内容、船员需求和船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搭配。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八条船长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目标;2. 培训内容;3. 培训方式;4. 培训时间;5. 培训对象;6. 考核方式。

第十条培训计划应结合船舶运行周期、船员休假安排等因素进行合理编排。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船上培训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员日常工作表现;2. 船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3. 船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员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2. 船员培训成绩;3. 船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对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培训计划、考核不合格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1. 引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是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安全、高效地执行航海任务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套规则来确保其质量。

2. 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船员教育和培训对于航海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2.1 提高安全性航海任务中存在各种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只有经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船员才能熟悉应对危险情况的方法,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行动,从而提高安全性。

2.2 增强工作效率通过系统化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操作技巧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船员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提高工作质量。

2.3 提升服务质量船员是航海任务中的重要环节,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航行体验和客户满意度。

通过教育和培训,船员能够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为了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制定一套规则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以应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管理规则:3.1 制定明确的教育和培训目标在进行船员教育和培训时,首先要制定明确的目标。

这些目标应该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并能够评估学习者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水平。

目标应该具体、可衡量,并且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验证。

3.2 设计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和技能,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必要的。

传统的课堂教学可以结合实地实践、模拟演练等形式,使学习者在真实环境中获得实际操作经验。

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虚拟现实、在线学习平台等,提供更灵活和个性化的教育和培训方式。

3.3 确保教学资源的质量教学资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教育和培训的效果。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该确保教材、设备和师资力量的质量。

教材应该准确、全面地覆盖所需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最新的行业标准相符。

设备应该符合安全要求,并能够满足实际操作需求。

师资力量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全文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全文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全文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制定了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值班机工;(八)值班水手;(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引航员;(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三)地效翼船船员;(十四)游艇驾驶员;(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施行日期】199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船员培训种类有:(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上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以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船上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系统培训,注重实效;3. 因地制宜,灵活多样;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上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船舶安全技术培训;2. 船舶操作技能培训;3. 船舶应急处理培训;4. 船舶环保知识培训;5. 船员职业素养培训;6. 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

第五条船舶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1. 船舶安全规章制度;2. 船舶消防与救生;3. 船舶防污染;4. 船舶防海盗;5. 船舶无线电通信;6. 船舶机械与电气设备安全。

第六条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应包括:1. 船舶航行规则;2. 船舶操纵;3. 船舶停泊与系泊;4. 船舶货物操作;5. 船舶机械与电气设备操作。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七条船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负责船上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船上培训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培训计划;2. 安排培训时间;3. 选择培训内容;4. 组织培训实施;5. 检查培训效果;6. 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船长是船上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培训计划的落实,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第十条船员应积极参加船上培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船上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由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操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应作为船员晋升、职务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对在船上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船上培训规定、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船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公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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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值班机工;(八)值班水手;(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引航员;(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三)地效翼船船员;(十四)游艇驾驶员;(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二)精通快速救助艇;(三)高级消防;(四)精通急救;(五)船上医护;(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七)自动雷达标绘仪;(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油船安全知识;(二)油船安全操作;(三)油船原油洗舱;(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八)滚装客船;(九)客船;(十)大型船舶操纵;(十一)高速船;(十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十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十四)驾驶台资源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油船;(二)散装化学品船;(三)客船;(四)高速船;(五)滚装船;(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三章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条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

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四章船员培训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六条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三条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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