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的边塞之行及其边塞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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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的边塞之行及其边塞诗

王维的边塞之行及其边塞诗

王辉斌(襄樊学院中文系,湖北襄樊441053 )

摘要

王维一生曾两次出塞赴边,第一次是因遭受朝廷的打击而被贬凉州,第二次为奉命出使偷林郡,其时间均在唐玄宗开元年间。王维现存的40 首边塞诗,大致可分为亲历边塞诗、送别边塞诗、虚拟边塞诗三类,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独具。王维的边塞诗对时人与后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盛唐边塞诗派的形成与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唐玄宗在位的开元、天宝时期,边塞诗的创作,以诗人之众多,名作之如林,而成为当时诗坛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而以山水田园诗著称的诗人王维,即创作了不少边塞诗名作,如《使至塞上》、《从军行》、《陇头吟》等,令人遗憾的是,王维现存的边塞诗为整40 首,其数量虽然较高适的20

余首明显为多,但却始终不曾引起边塞诗研究者或文学史家们的重视,而己行世的多种王维研究著作,对于王维边塞诗的涉笔也甚微。在单篇论文方面,以“王维边塞诗

”为题进行研究者,不仅数量极为有限,而且所言多

只停留在思想内容这一层面上。这种研究状况的存在,对

于王维其人其作的全面研究,显然是不利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就王维的边塞诗作一较为全面的观照,并兼对王维两次边塞之行的历史真实略作考辨。

一、遭受打击与奉命出使

研究王维的边塞诗,首先得对王维边塞之行的历史真实进行考察,因为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对于王维的边塞之行,传统的说法认为,王维一生曾两次出塞赴边,第一次的时间是在开元二十五年秋至二十六年夏间,第二次的时间为天宝四载,前者的事由为“赴河西节度使幕为监察御史兼节度判官”,后者则为“受制出使”。持此说者,有陈铁民《王维集校注》所附之《王维年谱》(以下简称“陈《谱》”)等。对于王维的第一次边塞之行也即“赴河西节度使幕”者,研究者尚有另一种认识,即认为王维的此行,乃是受朝廷打击的结果所致。如孙昌武《佛教与中国文学》即持此说:“王维出朝到河西节度使崔希逸处作判官,这是他受到的另一次打击。” 这两种说法当以何为是呢?持打击说者虽然未能对“打击”提供材料方面的依据,但核之有关史实,知其乃为事实。

众所周知,王维在开元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期间,之所以能在京师长安任职,主要是因为张九龄的荐举所致,而王维集中的《献始兴公》一诗又可证之。是诗之末有云:“

贱子跪自陈,可为帐下不?感激有公议,曲私非所求!”求张九龄汲引之意甚为明显。而王维也因了这一次的献诗于张九龄,而被“摧(?)右拾遗”。但据《唐书·玄宗纪》、《旧唐书· 张九龄传》等材料可知,张九龄在开元二十四年十一月“罢知政事”,翌年四月即被贬荆州长史,而被贬的原因,则为荐举非人。《新唐书.张九龄传》对此载之甚详,其云:“尝荐长安

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子谅幼奏仙客,其语援徽书。帝怒,杖子谅于朝堂,流壤州,死于道。九龄坐举非人,贬荆州长史。”张九龄既然被贬荆州,其所贬又为荐举非人,

而王维之任右拾遗乃为张九龄所摆拔,且此前王维因违

“禁约诸王”之令曾遭受过唐玄宗的亲自惩治。合勘之,则王维是次的河西之行,乃因打击所致也就甚明。即是说,王维的这次遭受打击,应主要是与张九龄因荐举非人而被贬荆州有关的。而其集中的《寄荆州张垂相》一诗,又正好透露出了这一方面的信息。是诗云:“所思竟

何在,怅望深荆门。举世无相识,终身思旧恩。方将与农圃,艺植老丘园。目击南飞鸟,何由寄一言。”其中的

“方将与农圃,艺植老丘园”两句,是王维在张九龄被贬荆州后,为自己前途担忧所作的一种最坏的打算。但朝廷并没有让王维去“艺植老丘园”,而是将他贬到远离京师整“二千里”之遥的凉州。王维

到了凉州后,陈《谱》据王维集中《凉州赛神》、(双黄鹊

歌送别》二诗题下“时为节度判官,在凉州作”之所谓“自注”, 而认为王维是“先为监察御史,后兼节度判官”, 并说:“唐时节度使皆自辟佐史,然后上闻,盖维先以监察御史的身份出使河西,至幕府后,又受到希逸的聘用,兼任节度判官。”实

际上陈《谱》的这一认识乃为错误,原因是据《旧唐书· 职官志三》可知,节度使府之行军司马、判官、掌书记、参谋、随军诸职,“皆犬宝后置”。而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的《唐六典》无“节度判官”等职之载,又可对此佐证。由是而观,可知王维在凉州是不曾“

兼任节度判官”之职的。也就是说,《凉州赛神》、《双黄鹊歌送别》二诗题下的“时为节度判官,在凉州

作”的所谓王维“自注”,乃皆系他人所作伪。而此仅为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王维此行既然是因遭受打击所致,则其集中《出塞作》诗题下的“时为侍御史,监察塞上

作”之“自注”不可相信,也就甚为清楚。即是说,王维此次的河西(凉州)之行,是不可能以“侍御史”的身份去“监察塞上”的。这是因为,王维当时是否任侍御史之职,乃无任何材料可以为之证实。退一步说,即使王维当时确曾任侍御史之职,他也是

不能“监察塞上”的,原因是唐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的侍御史并不掌“监察”之职事。对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乃有专载,其于“侍御史”内云:“侍御史凡四员,掌纠察内外,受制出使,分判台事。…… 神龙以来稍革之,其后名流慎选,体于贞观、永徽矣。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推者,掌推举也)、弹(掌弹举)、公糜(知公廖事)、杂事(台事悉总判之)。”这段文字写得十分清楚,侍御史只在神龙以前“掌纠察内外,受制出使”,于神龙后朝廷则对其职事进行了调整,即主要负责“推”、“弹”、“公庭”、“杂事察塞上

”的,而《出塞作》题下的那条所谓“自注

”非出自王维手笔,也就不言而喻。这样看来,可知此次河西之行的王维,是既不曾任侍御史之职,又不曾

“时为节度判官”与“监察塞上”的。

再看王维的第二次边塞之行。如上所言,陈《谱》认为,天宝四载任侍御史之职的王维,因“受制出使”的缘故,曾到过榆林、新秦二郡,其集中的《榆林郡歌》、《新秦郡松树歌》二诗即写于是时。但据上引《通典》卷二十四可知,“受制出使”与唐玄宗时期的侍御史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陈《谱》认为王维在天宝四载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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