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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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一、有关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的义务作为宪法上的一项义务不是针对一般人的, 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而言, 同时以政府的绝对保障责任为前提。受教育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与作为一项宪法义务其主体并不具有一致性。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与受教育义务作为宪法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袁征教授在《中国教育问题的哲学思考》一书中非常严密而又清晰的论述: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 受教育不可能既是公民的权力又是其义务。从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里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以上观点认为受教育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学马岭教授曾论述: 我国现行宪法第46 条第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受教育具有双重属性, 它既是公民的权利, 又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在法律上的义务主要是指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 而不是指作为受教育者自己的义务。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放弃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 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国家有满足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其次, 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义务, 国家有强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力。以上观点则认为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对于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分析, 人们基本上运用了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对权利与义务概念的解释。霍菲尔德认为,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可以分析为下面8 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即权利(rig ht)、无权利(no right)、特权(privilege)、义务(duty)、权力(pow er)、无权力(disability)、豁免(immunity)和责任(liability)。认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在同一行为中, 如果A 有要求B 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B 就有向A 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因此,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本身就说明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负有义务的客体是不同的对象, 而其不可能作用于同一个对象。笔者尝试着从国家建设的义务与国家发展权利的角度进行论述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二、国家有发展的权利, 公民有尽国家建设的义务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 人民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 代表人民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并维护人民利益。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国家) 的一切权力(利)都属于人民, 政府的工作人员本身属于人民内部的成员。所以人民和其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 不应存在对立。不难想象国家一定要向前发展。如果不发展就会落后,落后可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 落后最严重的后果就可能导致被侵略。想想我们国家过去一百多年的受侵略的历史, 特别是日本华战争给中国人带来的灾难怎么说都不为过, 生活在那年代的人们首先连活着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其它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就更无从谈起了。再看看现代科索沃战争, 伊拉克战争, 利比亚战争, 无不导致很多无辜的人们死于战火, 相关权利也无从谈起。也不难想象国家相对发展了, 本国公民的权利会相对实现得更充分, 更有保障。所以国家一定要发展, 这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也反应了人民的利益。国家要发展, 就一定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建设, 如国防建设、经济建设、教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要永续发展, 建设要永续进行, 那么到底由谁来建设? 是说谁有权利来建设合理? 还是说
谁有义务来建设合理? 笔者认为本国的每一个公民对自己的国家都有义不容辞的建设义务。
国家兴亡, 匹夫有责。在此我不大同意说成其是一种权利, 因为我认为建设是一种义务。可以想象一些人是不大愿意去覆行这种义务, 如果说成是权利的话, 那公民就有放弃这种权利的自由, 不去从事建设活动。如果这个国家的多数公民都如此, 那这个国家的建设就无从谈起了。国家显然也不能规定某些人天生有这种义务而另一些人没有这种义务。所以国家建设,人人有义务。笔者把这种义务称为公民建设国家的义务,而与之对应的权利称为国家发展权利。正常情况下, 一个国家尽管人口众多, 而事实上, 在一定时期人民实际需要从事国家建设的人数只是一少部分人, 而且科技越先进需要的人数越少。那么能不能说明人人能尽到义务呢? 笔者是这样想的:如果全体公民轮流去建设, 这在社会分工的不断精细化, 各行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显然是不可能满足人民要求的。因此人民通过选举产生政府, 政府根据人民授权依法通过各种公正公开的选拔方式择优录取有相关能力的专业人员, 来专门从事相关领域的建设, 并依法享有相应工资待遇。其他公民则可以自由从事合法的、自己有兴趣的工作, 比如经商办企业。
除了自己得到了收入外, 还要依法纳税。虽然这些人没有直接从事国家建设, 但他们依法纳税可以理解为是他们间接参与国家建设的行为, 从而尽到了建设国家的义务, 因为国家建设需要的资金和直接专门从事国家建设的专业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都是来自纳税人的钱。而且这些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 不应理解为他们各自直接从事国家建设全部劳动的所得, 而应这样理解:把他们的劳动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劳动是他们为国家建设应尽的义务;另一部分劳动是为那些没有直接从事国家建设的纳税人代劳的劳动。这些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就是属于后一种劳动所得。这样一来, 大部分公民尽到了自己建设国家的义务,而且是通过合理的劳动交换来实现的。但是还有一少部分人不但自己不尽建设国家的义务而且还搞破坏建设的活动, 也有一部分人既无能力交税也无建设国家的专业能力, 甚至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得靠国家救济, 当然国家也有为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 诸如此类。因此, 客观事实是在一定时期只有大部人为国家建设尽了不同程度的义务, 少部分未能尽到。而人的生活情况是多变的, 某人现在没有某能力, 但他通过努力将来可能有, 某人现在有某能力, 但将来因某种意外而失去, 如交通意外。显然我们不能据此而说, 尽国家建设的义务是某大部分人的义务, 而少部分人没有义务, 只能说本国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地尽国家建设的义务。三、受教育是国家建设义务之组成部分
公民要执行好建设国家的义务, 首先要具备从事相关建设的能力, 但是有些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 公民要具备某种相关的能力就要先学习、接受教育。全部适龄青少年儿童为了将来执行好建设国家的义务, 从现在开始就要接受教育, 因为国家各行业未来的专业建设者必将从他们当中选拔。极少数人可能厌学, 不愿受教育不至于影响国家建设, 只是影响其个人自身未来的正常发展, 但是如果这一代, 甚至连续几代的所有青少年儿童都不愿学、未受教育, 整个社会蔓延读书无用论, 文盲满街跑, 那么国家的未来不是就完了? 当然这种情况实际不大可能发生, 但从逻辑上是说得过去的, 不是认为不会发生就去否定其的存在。因此, 这种受教育不是公民个人发展的要求所致, 而是公民个人负有国家建设义务导致的。
因此, 强制那些厌学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原因, 除了为保护他们的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