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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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延续申办和变更申办。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第二章申请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五条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制造商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文件;

(三)有可供检验的样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审核等相关工作,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首次申办

第九条首次申办程序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与证书发放。

第十条申请。制造商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标志申请书。

(二)制造商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证件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产品申办说明应阐明产品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情况(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申请产品与制造商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为系列产品的,还需提交差异性说明。

(四)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1.产品执行标准。提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

2.产品图纸。

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其他防爆类型的产品应

提交产品总图、外壳结构图及所需保护装置的图纸。

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3.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系统或装置类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提交组成部件明细表,包括部件名称、规格型号、防爆型式、生产厂家、取得认证情况等内容。

4.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应为原文的等条款翻译文本。

5.产品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的主要结构或组成。

(五)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要求的自评价报告。

(六)产品已取得其他认证的相关资料。产品已取得所在国或国际上相关认证的,应提交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复印

件,主要内容应有中译文。

(七)制造商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申办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限。

(八)其它申办说明材料。

以上文件须经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图纸可采用在原图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术参数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第十一条初审与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制定申办方案,签订申办合同,发出受理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初审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技术审查。

审查依据是中国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审查重点是产品安全性能。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防爆性能、安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机械安全性能、安全防护与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

审查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对技术复杂、需要结合实物或检验后方能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技术审查可与产品检验工作同步进行。

技术审查应自收到审查所需的完整技术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经检验后方能完成全部技术审查的产品,技术审查时限可适当放宽。审查合格的,对技术文件备案;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制造商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应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及聘请的技术专家组成。

现场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主要审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生产及计量检验设备、关键环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等。

现场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评审结论在评审现场宣布,提出的不符合项须经制造商确认。现场评审结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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