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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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即其基础主要是自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在秦国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秦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徐祥民
【摘要】: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二,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法家学派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之学丧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三,法家对法的起源,法的规范性、公共性、强制性、公开性等特征,对法的效用等法的基本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这些认识不仅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影响了后来的整个中国法制的历史。在后来两千年的古代中国历史中,人们对法的基本理解即来自法家。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内容是法治思想,也就是以法治国的思想。为了克服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以及儒、墨显学对法治的障碍,法家对法治的合理性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他们的变法论、性恶论、用众论、中君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当时实行法治的合理。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一)法治目的论。法家主张实行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王天下”。(二)明法论。法家不仅要求法律公开,而且希望“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他们要求人人必知法律是为了让百姓“自治”,即主动地趋法定奖赏之利,避法定刑罚之害。(三)重刑论。法家主张用重刑严惩罪犯,以求止罪,也就是“以刑去刑”。(四)行法论。法家主张信赏必罚,且要求赏不僧、刑不滥。四,在汉武帝以后的儒学独霸的时代,洁家洁律思想的影晌还在。其影晌方式主要有三。一是某些思想观点已被社会广泛接受,构成了中国民众的一般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二是在诸如三国时期这样的分裂战乱时期,特殊的政治需要使法家之学得以部分复兴。三是窝于法律制度之中,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影响。在儒学独霸的时代,人们也常常使用一些创自法家的思想观点,如法度适时更革、重刑止奸等。五,秦之强盛得益于洁家思想的指导,但不能因此便简单地把秦朝的短命而亡归结为法家的错误。商勒、韩非思想有异,其对实践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前者促使秦盛,后者加速秦亡。韩非子不与臣“共”的独断使秦国家失去臣的支持:他的“术”论导致对洁治的破坏和君王对权力的滥用;
他对君臣矛盾的过分的渲染引导国家偏离了增强国力的航道,导致了民穷财尽。商敦的法律思想有兴秦之功,也有理论不完务的缺失。主要是:(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难以避免对法律的铬误使用;(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有走向君王与臣民对立的可能性;(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无法培植政权的道德基础:(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种下了走向极端重刑的基因,从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六,法家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具有相同的意义。以往的研究者不原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09.2
【DOI】:CNKI:CDMD:1.2001.012597
【目录】:
∙前言13-20
∙第一章法的成文化与法家法律思想的产生20-47
∙第一节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20-33
∙一、“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21-23
∙二、《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23-25
∙三、众多法律形式的存在使成文法无立足之地25-30
∙四、战国前条文化的规范尚未取得反复适用的强行性效力30-32
∙五、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不能根本改变周天下的法制状况32-33
∙第二节社会变革推动法的成文化33-44
∙一、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33-38
∙二、社会结构的变化38-40
∙三、政治结构的变化40-44
∙第三节法家法律思想与成文法一起走来44-47
∙一、战国时期各国法的成文化44-45
∙二、法家法律思想是关于成文法的认识成果45-47 ∙第二章法家学派47-75
∙第一节法家学派的由来47-52
∙一、战国时期无“法家”之名47-49
∙二、法家学派出自于汉代的学术总结49-50
∙三、对法家的界定50-52
∙第二节法家先驱52-62
∙一、管仲53-56
∙二、子产56-58
∙三、范宣子58-60
∙四、邓析60-61
∙五、赵鞅61-62
∙六、越王勾践62
∙第三节法家学派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代表人物62-75 ∙一、前期法家63-65
∙二、中期法家65-71
∙三、后期法家71-75
∙第三章法家对法律的基本认识75-85
∙第一节对法律起源的认识75-79
∙一、人类社会早期没有法律75-76
∙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76-77 ∙三、法律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物质财富77-79
∙第二节对法律特征的认识79-82
∙一、规范性79-80
∙二、公共性80-81
∙三、强制性81-82
∙四、公开性82
∙第三节对法律效用的认识82-85
∙一、定分止争83
∙二、禁奸止邪83
∙三、生力生强83-84
∙四、制臣服虎84-85
∙第四章法家对法治合理性的论证85-94
∙第一节法家鼓吹法治的文化环境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