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一书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案例,并探讨了著作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新问题。
以下是读书笔记: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论1.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
2.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创作独立性原则、同步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和公平使用原则等。
3.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第二章:著作权权利及其归属1.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非财产权不可转让和许可。
2.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包括创作原则、国籍原则、注册原则和同族原则等。
3. 对于由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满足作品贡献原则,即按照各自作品贡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1.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原创性要求、实体要件、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等。
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3.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逝世后的50年。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和转让1.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需要满足许可或转让范围的限定、形式要求、义务附加和终止等要求。
2.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许可证和认证等方式实现。
3.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分析需要考虑权利人、受让人、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多个因素。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要考虑版权互惠关系、特殊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关联的国际规则等因素。
2.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的实践中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等差异。
3.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趋势,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规则制定等方式建立全球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六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1.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互联网、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新技术和新形态的影响和挑战。
2.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通过技术保护手段、法律保护手段和自律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著作权的规章制度
著作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外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著作权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障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版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第五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但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向国家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以便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提供证据。
第六条作品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作品说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证书。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八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九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作品使用者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第四章著作权的使用第十条作品使用者如需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期限、报酬等事项。
第十一条作品使用者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二条作品使用者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尊重作品的完整性。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第十三条著作权人发现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对投诉进行审查,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知识产权法学马工程教材电子版
知识产权法学马工程教材电子版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绪论•第一编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第一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四章邻接权•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第七章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二编专利权与其他技术成果权•第八章专利权的对象•第九章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条件•第十章专利权的归属和变更•第十一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利用•第十三章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三编商标权与其他商业标记权•第十五章商标权的对象•第十六章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内容与利用•第十八章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十九章其他商业标志保护•第四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第二十一章仿冒行为•第二十二章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五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第二十三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第二十四章工业产权国际条约•第二十五章著作权国际条约内容简介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题库是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精选了人大、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北邮、中南财大、北科、南开大学、上交、上海大学、武大、武汉理工、江西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26章(含绪论),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热点,供强化练习。
著作权知识点总结
著作权第一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作品的概念和分类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注意:1、必须是智力成果;2、必须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3、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4、必须具有独创性。
二、作品的分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注意:歌星演唱、现场演出、表演行为均不是作品)4、美术(纯欣赏性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建筑作品(不保护功能性设计、构筑材料和建筑方法等)5、摄影作品6、影视作品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创作时间和创作主体不一定,不能归于某一个人,也没有保护期限,很多都出于公有领域)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二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一、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本二、时事新闻(指狭义上的新闻,无主观色彩: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客观事实;不包含新闻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处于公有领域且表达方法单一)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三原则:一、注册取得原则(手续繁杂,大多数国家都不采取)二、加注标记取得原则三、自动取得原则(相当于自动保护,保护水平高)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一、著作权归属的作者(一)作者: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实际创作了作品(提供了创造性的劳动,不包括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行为。
)(二)拟制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1、演绎作品(派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1)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完整但不独立,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3)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第二章 著作权 知识产权
藏家撤下该画,但收藏家不同意。画家认为收藏家侵犯
了自己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 请问:该收藏家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为什么?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 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主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民事
权利的统称。 • 大陆法系强调著作人身权的重要性; • 英美法系将著作权理解为一种经济财产权,立法 中仅仅保护著作财产权。 • 我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1、继承人:主要针对自然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后,其著作财产权利在法 定保护期限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可以作为遗产,在公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
–依法继承原始主体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成为著作权
法律关系中的继受主体。
• 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一是独立开
发;二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 软件著作权对象的限制:只保护作品的表
达,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 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
是( )
A.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B.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建筑施工图纸
D.法院的判决书
(9)对于相关当事人行为的认定,下类意见中何者正确?
为什么? A、刘某在手稿上扉页上的表示,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B、王子将手稿出借与孙某,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 C、孙某刊印手稿得到了刘子的同意,属合法行为 D、孙某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手稿,不属于发表行为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4、受让人
–创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向他人转让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利。 –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由转受让双方签订的书面 转让合同约定。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规范著作权的行使,促进著作权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著作权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著作权的获取与行使
第三条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同时获取,无需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让他人行使。
第三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六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著作权人终生加上50年,但特定类型的作品可能有不同的保护期限。
第七条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传播、展示、表演等行为。
第八条著作权的维权方式: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九条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但需经过书面协议并取得证明。
第十条著作权的许可:著作权人可以向他人授予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使用权,但需明确许可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著作权管理机构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著作权行为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上是对《著作权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著作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践。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著作权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著作权利益,促进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具有著作权或涉及著作权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委员会是本制度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和监督执行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著作权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著作权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著作权的申请与登记第七条公司开展的所有创作活动,均应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关系,并在创作完成后尽快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著作权申请和登记制度,确保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公司拥有的所有著作权应在著作权登记册中进行记录,确保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保护。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中涉及著作权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和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加强著作权登记的监督与审核,确保著作权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著作权的保护与维权第十二条公司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保护公司著作权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著作权维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著作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包括技术保护、合同保护和法律保护等。
第四章著作权的利用与转让第十六条公司应积极开展著作权的利用,包括进行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推动著作权的价值实现。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著作权授权机制,明确著作权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著作权的合法使用。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著作权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知识产权法全文
知识产权法全文知识产权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拓展社会文化、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发现或创造的,具有原创性并属于以下对象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以及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是公平、公正、便利,兼顾公众利益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普通规定第五条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六条 作品是以独创的思想表现的,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一种可以感知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七条 向公众提供作品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公开权以及对该作品的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第八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
已的作品,在未发表前,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自愿注册并取得著作权证书。
第九条 国家对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实施便利化举措,鼓励作品向社会公众发表和传播。
第十条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 当作品为译著、注释、评注、摘编等他人作品的转化时,享有他人著作权复制权的人应当与原著作权人协商确定权利和利益分享办法。
第二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第十二条 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产生,不需注册,但著作权人可以自愿注册并取得著作权证书。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的监督权。
第十四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表、表演、展览、播放、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第十五条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从作品完成之日起,个人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以及作者死后七十年。
第十六条 合作的作品,保护期限自合作完成之日起,并与个人的作品保护期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二章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 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 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 汇编作品分为集合作品和事实作品。 • 集合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 论文集等; • 事实作品:又称数据汇编,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事实汇集在 一起而形成的作品,如数据库作品。
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署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等团体的实际名 称、假名、艺名、简略名称等。
署名的通常方式:以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确 立的习惯而定。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作了原则规定,又具体 明确了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包括:
英文Copyright的 首字母 )的外面加上一个圆圈 ,如果是音像制品,则在字母P(P是英文 Phonogram的首字母)的外面加上一个圆圈;
b.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c.作品的出版年份。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三、自动取得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 履行任何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 作权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
• 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 成为作者应具备两个条件:
1. 作者是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 作者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
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自发进行。
著作权法律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 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改为: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 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 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28年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28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90年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通过,于1991年 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7日 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 于同日起实施 2010年 26日 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于 2010年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 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 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通过表演的方式来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 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 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 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 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 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 著作权法》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 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 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章++著作权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不享有著作权或仅享 有有限著作权的情况
1、视法人或其他单位为作者。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 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 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 适当的报酬。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不享有著作权或仅享 有有限著作权的情况(续)
3、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 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 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 支付适当的报酬。 4、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 者只享有署名权。
2、传播权的具体类型——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1)展览权——是作者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 第10条第1款第(8)项]。 一个例外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 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 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展览权却随着原件所有权 转移给原件所有人享有。为什么? 【思考题】 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作者除外)公开展 示未发表的美术作品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吗?
第十二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 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思考题】 1、2009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赫塔· 米勒 的代表作——英文版小说《我所拥有的我都带 着》。如果张某将其翻译成中文,需要事先征 得赫塔· 米勒的同意吗?如果人民文学出版社要 出版张某的中译本,需要事先征得谁的同意? 2、李某将《水浒传》改编成漫画,黄某欲 将该漫画翻译成日文出版,需要事先征得谁的 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发布日期: 2010.02.26实施日期: 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著作权法规【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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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能 取得著作权。 加注标记取得:指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 自动取得: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数人创作作品; 构成条件 2、合作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3、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注意掌握: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注意: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意汇编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 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 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动物“自拍照”的权利归属?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史莱特与网红“鸣人”
•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戴维·史莱特( Slater ),2011年在印尼苏拉威西
岛热带丛林拍摄黑冠猕猴时,这群猴子其中的一只突然走上前来,查看 他的器材,夺走了他的一台照相机,并拍摄了数百张自拍。
• Slater冲印照片后,将照片发布到网上。这张照片于是登上了世界各大
权行为不成立。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别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 专门规定。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 新作品。 注意:在进行演绎作品创作时,如果原作品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必 须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 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 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构成职务作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作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创作的目的是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三,对作品的使用属于作者所在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业务范围内。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两种不同情况:
1、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2、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报酬奖励权。 注意掌握: 1、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的具体要求(《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2、哪些情形下的作品单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
•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 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原件所有人对 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 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修改:
• 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
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 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 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注意区分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 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工作任务范围之内的,可以 签订委托合同确定作品的归属,否则,应当按照职务作品对处理。
(七)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 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的变化:
媒体头条,并成功使Slater快速走红。
• 美国“维基媒体”( Wikimedia )网站将此照片定义为“公有”并可
以免费下载,于是照片很快在网上疯传。
• 史莱特把猴子(鸣人)的自拍照收入自己的作品集《野生动物的个性》
中,于2014年在美国出版并销售相关图书。
• 2015年9月22日,“善待动物组织”向美国联邦法院提交诉状,状告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
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作者须具备2个条件: (1)作者是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
(二)拟制作者
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称之为拟制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被视为作者: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 (2)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等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推定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 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八)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稿 等作品的著作权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 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下,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享有;否则,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执笔人不享有 著作权,但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九)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当事人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品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 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向其支付适当报 酬。
课后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2、简述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满足的条件。 3、何谓职务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 4、简述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Slater将猴子的自拍照据为己有、侵犯了这只猴子的知识产权。
• 诉请法院裁定“鸣人”为自拍照的作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并且获得
侵权补偿。理由是美国1976年《版权法》覆盖范围广,涵盖了任何原 创作品,这其中也包括“鸣人” 的作品。
• 2016年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版权法主体并不包含动物在内。史莱特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