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在成都的你,知道成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成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规模”、“积极发展小城镇”、“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利用土地”和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

必须建设的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定点报告,报市政府批准。不准建设具有污染和其它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用地手续。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大型公共建筑、道路宽度在三十米以上的临街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还必须同时报送单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建筑透视图或设计模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地下、地上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市规划部门测定的坐标和标高编制竣工图,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查,并在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资料。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技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临街建筑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其厕所、化粪池不得设在临街干道一面,地下地上设施最外突出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的道路红线修建。在旧城沿规划道路新建临街建筑物,在道路尚未按规划宽度形成时,必须将新建的建筑物与现状道路之间的旧房全部拆除。在旧城

不临规划道路新建多层房屋,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其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新建房屋与相邻的旧有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文化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应当和住宅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建筑物一律不得紧贴规划道路红线修建,中、小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二至十米,大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十米以外,高层公共建筑应退离规划道路对面红线相当于该建筑一点二倍至一点五倍高度以外的距离。

第十四条修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市容、交通、消防、绿化、管线、市政设施和临近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禁止以临时建筑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危房改建必须按规划管理程序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危房改造为名任意增建楼层或扩大面积。

第十五条在风景游览区、文物古建筑保护区周围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体量、造型、高度、色彩、风格都应与保护区的风貌景观协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禁止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和承接未经报批或虽经报批但擅自更改施工图纸的工程,并应验明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许可证”及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工程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供排水和其他管道、电力、电讯、电缆、防洪堤坝、水利设施、文物古迹、测量和水文标志、古树名木、环卫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因施工确需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各类构筑物、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迹、古墓、矿藏、财宝等,

必须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在七日内共同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供水、供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发给合格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定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各项建设用地,不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造成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荒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报请人民政府收回原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占用耕地,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内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城市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土地所有单位购地、租地。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改线后的原铁路、公路路基和渠道等,原单位和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占用或转让,由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公共体育场、停车场,以及规划保留的蔬菜用地等土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

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碴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换修各类管线,在道路大修期间,各管线单位必须抓紧检修,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上一年将拟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安排。单位内或居住街坊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随主体工程一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地带。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占用者,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按城市道路、园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绿化。修建道路管线工程要动迁原有管线设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与原有管线设施的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使国家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工、吊销“建设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超越设计级别进行设计的;

(二)临时性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四)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施工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施工规范、标准和施工级别进行施工的;

(六)擅自改变或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主要使用性质的;

(八)未按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

(九)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十)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十一)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十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十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分别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可凭证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凡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8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 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 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 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 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 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的程序 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2.1 总体规划 2.2.1.1 市域总体规划 2.2.1.2 区域总体规划 2.2.2 分区规划 2.2.3 细部规划 2.2.4 2.3 专项规划的编制 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 第三章规划实施 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 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 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1.4 工程竣工验收 3.1.5 开业经营 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 规划管理机构 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 4.1.3 规划行政部门 4.2 规划管理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5.1 违法行为的认定 5.2 行政处罚 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 5.2.2 罚款 5.2.3 责令改正 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 5.3 赔偿责任 5.4 监督管理责任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 3.1 土地使用权纠纷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建筑间距 18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

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割槽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割槽,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割槽範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 5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表.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相容性一览表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

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 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019版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编54页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要求(202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1.0.2条本要求合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旳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旳相应地域应遵照本要求,并结合本地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旳补充要求。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旳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旳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该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旳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关键区域、地铁站点周围以及规划拟定旳城市主要节点范围内旳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旳合理性为规划管理旳关键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旳各项建设工程旳规划管理,应该按照已同意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应该按照已同意旳保护专题规划和本要求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要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旳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旳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居住旳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要求旳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旳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2.1.3、详细图则:是法定图则的深化和落实,是规划管理部门落实法定图则的详细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 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

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1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本条例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本条例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公共优先、分层利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 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 (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 项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 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

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 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 (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 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2O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作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利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币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地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红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

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议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规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目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六节规划条件 第七节临时建设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六节规划条件 第七节临时建设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表达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 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相关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编辑本段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订)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订)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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