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XXX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2004】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物质或行政奖励。

1、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资者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之间发挥中介感化,经由过程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进项目在我市投资胜利的行为。引资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分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分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商过程中起到明明的促进感化。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项目经当地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厂房购买或租赁合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引进单个项目外来资金在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含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1.对社会引资者,按引进外来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3‰给予物质奖励。

2.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资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4号主席令)给予行政奖励。由市人民政府申报荣誉称号、一等功,或批准记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等相应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于我市的实际投资额(市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如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算,奖金为人民币,若投资方以什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机构评估,验资后,按验资额计奖。

第九条引资者的身份认定。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起,应在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并由投资者和当地招商部门共同确立项目引荐人,同时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以后的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资者为准。

第十条奖励的核定。对引资者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所在地招商部分初审合格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引荐项目投资方对引资者的资格证明书面材料,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据的引资者证明,在项目完工投产或入手下手使用后一年内,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者奖励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团队,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第四章奖励申领程序

第十一条引资者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分初审合格。引资者在向市投资促进局申报引资者奖励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引荐的外地来桂林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桂林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桂林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实际到位资金合法凭证、资金使用申明凭证复印件;

4、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资者确认原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引资者证明材料原件;

5、《桂林市外来投资引资者登记表》;

6、引资者自己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市投资促进局对申报奖励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核实,在初审合格后→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由市人事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奖励政策的实施与办理

第十二条由市XXX、市投资促进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共同组建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登记和奖励申报;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行政奖励的审核;市发改委负责对奖励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的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资奖励项目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引资奖励金的兑现;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奖励政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要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据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市政[2004]86号文)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