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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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统一山东YS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S公司)职工薪酬的计算范围,规范公司对职工薪酬的核算,便于职工薪酬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依据《XX职工薪酬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YS公司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正文

(一)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 工资总额的构成:

1.基础工资:指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出勤时间支付的工资。

2.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重要程度、职责大小、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的好坏,并兼顾岗位要求员工工作(劳动)技能的高低而确定的工资。

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作为可变工资直接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工资的设立弥补了岗位工资只要岗位不动、薪就不变及员工能力大小、绩效好坏不能有效评价的不足,通过绩效工资能有效地反映出员工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

岗位贡献等情况。

4.其他补贴:指家属物价补贴。

5.经常性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质量奖、创汇奖等奖金。

6.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津贴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而发放的津贴。包括:夜班津贴、加班津贴,保密补贴。

7.其它工资。

(三)下列各项不应列入工资总额: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8.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四)工资核算的原始记录

1.固定信息和流动信息:根据劳资处工资通知单输入微机。如岗位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及时办理变动手续。依据岗动薪变的原则,各单位凭人事调令或组织部的干部任免文件等到劳资处办理工资变动审批手续。

2.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是公司下属各单位和车间班组设立的原始记录。考勤记录必须逐日认真登记,每月二十五日由单位考勤员结出每一职工的出勤、缺勤、病、事、公、探亲、婚丧等出缺勤日数,审查无误交工资核算员,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

3.产量记录:产量记录是登记工人或小组在出勤时间内完成产品的数量和每种产品耗用工时的原始记录。

4.各种扣款通知和代扣款。代扣款包括:房租费、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五)工资的计算审核汇总与发放

1.各单位工资核算员,每月在工资计算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对工资原始记

录、考勤记录、产量记录、代扣款通知单等记录做好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结

算。

2.各单位工资核算员根据考核记录上登记的实际出、缺勤日数和职工工资标

准采用月平均标准工作日数20.83天,扣除缺勤日数方法计算工资。

(六)各种假期工资的处理规定

1.职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全额支付,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确定,超过规定假期和路程

时间的工资支付要根据超假原因,按事假或病假工资处理。

2.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处理,按相关文件执行。

3.职工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文件执行。

4.职工事假工资的处理,按照下列公式减发其月工资:

应扣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0.83×事假天数

5.职工旷工工资的处理,按照下列公式减发其月工资:

应扣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0.83×旷工天数×2

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六个月内,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休工

证明,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70%

(3)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80% (4)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90%

(5)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100%

7.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65%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者,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70%

8.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上述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公司病休职工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高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公司最低标准执行。

9.职工病假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下列公式扣发工资:

应扣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0.83×病假天数×Z%

工龄<10 Z=40%

10≤工龄<15 Z=30%

15≤工龄<20 Z=20%

20≤工龄<25 Z=10%

工龄≥25 Z=0

(七)各单位应按计算的工资结果编制工资清册,复核无误后,做工资领款单,经单位负责人和工资核算员盖章后上报财务部。

(八)财务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工资领款单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工资总额是否与劳资处的审批表相符,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进行汇总,并按汇总后的实发工资额,签发支票,送交银行办理工资转存。

1.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在职)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内退)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应付职工薪酬-退休

管理费用-遗属

其他应付款-政府津贴

贷:银行存款

2.缴纳社会保险时: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代扣个人)

-失业保险(代扣个人)

-医疗保险(代扣个人)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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