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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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1992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关于一九九三年在全国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在总结一九九二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行政事业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是清产核资工作的组成部分。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而且对即将开始的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也有重要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行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附件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清〔1992〕5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清〔1992〕6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并以此为基础相应登记并反映其价值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达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可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具体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提供申报材料,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1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和资料

1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和资料

目录一、资产清查有关文件1、关于印发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16)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5)二、资产清查报表体系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36)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39)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118)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165)关于印发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财办教[2006]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讲话精神,遵照有关要求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

附件: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006年12月21日同志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财资〔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芜湖市财政局2023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结果认定及报告第一节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二节资产盘盈及其认定第三节资产损失及其认定第四节资金挂账及其认定第五节资产清查报告第四章资产核实的程序、审批权限及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芜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入及资产管理有关信息,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要求,我们设计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户编制《报表》。

二、《报表》包括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报表两部分。

资产清查基础表是填报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表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

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

在此基础上,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并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和汇总报表。

五、《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报表》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各中央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将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结果报告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甬财政资[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甬财政资[2007]116号)各县(市)财政局、市属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了《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请大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2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二)清查范围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乡镇、街道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且只有基本支出经费拨款或不定期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模板(精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模板(精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模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模板__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办公室:根据《__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蔡东[2021]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蔡东[2021]28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了资产清查。

现将相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资产清查的基本情况(1)本单位成立于,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为,法定代表人为,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

(3)资产清查工作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公司:个单位和未单独核算并与本公司合并填报的单位。

未列入本清单范围,但本单位上报的相关数据单位为。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本情况清理、会计清算、财产检查和制度完善。

2.资产盘点的组织。

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该组的成员包括:和: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计划,组织研究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告,做好人事分工(2)全面清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户数、人员编制、人员状况等。

(3)清理帐目,财产检查,附表:至3360,并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

附表:-3360(4)导入资产盘点报告,分析资产盘点结果(5)编写资产盘点工作报告,上报相关数据(6)工作总结,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体系。

4.其他工作条件二、资产清查工作的结果(一)资产清查的结果经查看该单位2021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和资产损益,该单位总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支票价值为人民币: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人民币,支票价值为人民币:元,净资产总额支票价值为人民币。

(二)会计差错的调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科目总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资产清查报告总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差额为人民币,属于会计差错调整。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第一节前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批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第二节资产清查目的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资产清查范围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资本运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资本运营管理

第一章
总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 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十、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在申请并报批后实施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实施, 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 准日等内容。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清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
工作督导 ➢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 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办法》的基本定位
资产管理的配套制度,规范性文件 不仅仅服务于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调整对象为特定的资产清查工作 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相衔接 与日常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相衔接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4)
总结阶段(2007年7月) ➢ 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 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家底 ➢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和步骤等组织实施资产清查。

第三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有关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材料准备、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工作,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国家对资产清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四条除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专项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外,单位均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按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由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应当依据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专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外)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情况简介;(二)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原因;(三)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四)资产清查工作范围;(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方式;(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报告应当随附相关文件及材料。

第七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属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直接以账面值作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一)新设立不到1年的;(二)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三)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四)有其他不需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单位开展资产清产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单位并告知原因。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会计》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 rn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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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7]5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7]5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7〕50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本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核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部门是资产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有关损溢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由财务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本部门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形成定性、定量结论。

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所属单位全部损溢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权限,属于财政部门审批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自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申报损溢情况时,要附报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出具的《资产清查损溢鉴证报告》、“损失(盘盈)申报表”和“待处理及有问题资产申报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数据。

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要附报明细证据,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可不上报明细证据。

省直主管部门应将损溢认定文件和相关资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按权限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批复的事项,要将其批复结果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资产清查损溢鉴证工作要求的通知》(2007鲁财资便字3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鲁财资〔2007〕2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损溢鉴证报告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财办[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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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资产清查工作程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四)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五)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六)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

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

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清查工作内容第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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