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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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最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非集团机构审批标准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单位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单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集团机构审批标准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单位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
大违法记录;
2.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单位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0.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审批标准期限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