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之股票发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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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参考资料之三
股票发行市场
股票的价格
股票的收益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票的发行方式
认购证发售股票的方法
专项存单发售股票的方法
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发行方法
证交所网络系统竞价发行方法
上网定价发行
股票的上市
股票上市的程序
暂停上市与中止上市
股票的价格
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能给持有人带来收益,因此股票只能有偿转让,这就产生了股票的价格。
股票的价格受许多因素的阻碍,但股票的价格不是随意变动的,股票也有其内在的价值。股票的价值有三种:票面价值、帐面价值、清算价值。票面价值是股票票面标明的金额,帐面价值是每股一般股所包含的企业实际资产价值,清算价值是企业进行清算时,每股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因为要扣除清算费,因此清算价值一般低于帐面价值。
在理论上,可把股票的以后收益资本化,形成股票的理论价格。
股票理论价格=股息/市场利率
由于受资金供求,预期等因素的阻碍,股票的理论价格与股
票的实际价格往往不一致,但理论价格是实际价格的基础,实际价格可不能偏离理论价格太远。
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股票有各自不同的价格,即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
发行价格,是股票在一级市场上发行时的价格,发行价格能够高于、低于或等于票面价值,相应的发行方式分不为溢价发行,折价发行或平价发行。发行价格不是能够随意制定的,确定发行价格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市盈率,即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值;②股息率,即每股收益率;③类似上市公司的股价;④每股净值;③可能的股利。
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时,由买卖双方所决定的价格。
股票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不同,股票发行价格只有一种,而且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而股票交易价格包括开盘价、收盘价,现价,最高价,最低价,买入价和卖出价等多种,同时,股票交易价格是永久处于变动之中,随着股市中的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
股票的收益
股票的收益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投资酬劳,包括股利收益和资本收益。
股利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股份公司那儿得到的投资酬劳,实质上确实是股份公司支付给股东的那部分税后利润。股利分为优先股股利和一般股股利。优先股股利先于一般股股利分发,其股利是固定的,一般股股利不固定,随公司的业绩变动而增减。
资本收益,是指投资者通过市场交易得到的股票买卖差价收益。即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股票,以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股票,获得这部分差价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由于股利收益比较低,大部分投资者期望得到的是资本收益。
股票的收益具有以下特点:
1、不固定。由于公司业绩,证券市场价格涨跌的不可预期性,因此股利收益和资本收益差不多上不固定的。
2.风险大。相关于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工具来讲,如公司业绩不佳,股票的收益可能专门低,甚至血本无归。
3.可能性的收益较高。股票投资者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具有剩余财产索取权,当公司利润高时,其分红会大于债券利息或银行利息。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同时,在股票发行工作开始前,还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选择一定的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一般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许多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许多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然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许多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然而,最低许多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
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然而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讲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同时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刻许多于12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讲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刻许多于12个月;
(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同时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又重新进行了规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差不多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