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爆破工岗位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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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爆破工岗位安全知识

第一节岗位工作流程及安全应知应会

一、岗位工作流程

领、运药→安全检查→做引药→装药→爆破→安全检查→通知班组长撤除警戒

二、安全应知应会

1.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爆破技术设计或说明书等;

2.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4.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5. 处理盲炮和其它安全隐患的操作程序;

6. 严禁酒后上岗,作业时禁止吸烟。

第二节作业标准及操作程序

一、作业标准

1. 爆破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雷管、火药必须执行分装分运;

3. 做引药时,必须在巷道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没有导电体的安全地点做引药,不得生拉硬拽雷管脚线;

4. 对放炮地点10m范围内的永久支护进行加固;

5. 装药前,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严格按规程设计的参数布眼、装药、封孔、连线、警戒;

6.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牢固并悬空吊挂,不得与导电体接触;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7. 按规程规定进行警戒设置;

8.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9. 放炮时必须执行自联自放,严禁放明炮、糊炮;

10. 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点拒、残爆情况,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11. 放炮结束后必须由班组长亲自解除警戒。

二、操作程序

1. 火工品领取

⑴火工品领取工作只能由当班爆破员进行,班组可以安排其他人协助爆破员领取。

⑵爆破员持有效证件、单位领料单和爆破员IC磁卡到药库领取炸药、雷管。

⑶领用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严禁进入药库发放台以内。

⑷必须使用合格的炸药箱和雷管盒,炸药箱和雷管盒平时存放在药库专门地点,使用时只能由库管员从药库取出交予爆破员。

⑸现场必须清点数量、验证质量、确认各自编码,编码不全或不符的严禁领用,严禁炸药整包外发。

不同厂家或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火工品严禁混领;未进行导通试验和未逐发扭结的雷管,严禁领取和投入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报

废的火工品严禁领用和使用。确认无误后在火工品领退记录上签字(库管员和爆破员)。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箱内火工品严禁超量造成积压、变形、外露等,箱子加锁管理,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

⑹领取过程按先后顺序,上一位办理完毕所有手续下一位方许领取,严禁打闹、嬉戏、聚集,办理完毕领用手续立即离开。

2.药库至爆破地点的运送

⑴雷管只能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可以由班组安排其他人员协助爆破员并在爆破员的监督下运送。

⑵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严禁结伙运送、行走。

⑶领取后必须立即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中途确需休息时,必须在远离人群、轨道、电器等的安全地点或专用躲避硐室休息。

⑷严禁将火工品放入矿车等运送,严禁运送人员搭乘矿车等运货工具。

⑸需要车辆将火工品运送至爆破地点的,必须使用专用车辆,矿制定专项措施并经安全部审定,公司安全总监批准。

3.火工品准送到爆破作业地点存放前的清点

⑴清点时间:火工品由爆破员等运送到爆破作业地点后立即进行。

⑵清点人员:爆破员、当班班长共同清点、签字。

4.火工品在爆破地点存放

⑴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上台上架,距爆破地点弯道距离不低于120米。

⑵存放地点要求:远离人群、顶板完好、通风良好、干燥干净、无导电体和带电体等设备设施。

⑶存放点由工区技术员指定,挂牌管理。

⑷炸药箱内不得有其他任何物品,雷管箱内只准存放雷管、领退记录、签字笔、剪子及竹签,严禁将发爆器和其它物品存放在箱内。炸药和雷管严禁混放。

⑸严禁在存放炸药、雷管地点休息,严禁坐卧炸药箱、雷管箱或坐在炸药箱及雷管箱上从事加工起爆药卷和装配引药,严禁使用炸药雷管箱做支撑和攀高工具使用。

⑹通往爆破作业地点的轨道上,必须设不少于两组绝缘点,绝缘点到爆破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5.起爆(引)药制作

⑴起爆(引)药卷的制作由爆破员独自进行。

⑵必须在通风良好、顶板及支架牢固可靠,远离电气设备、导电体和人员集中的爆破作业地点外进行。

⑶轻拿轻放,严禁硬拽硬扯,以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⑷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中心位置装入,装配时先将药卷顶部用竹签或木锥轻轻扎处一雷管大小的孔,然后将电雷管体全部插入药卷内,并将脚线绕扣固定在药卷上,剩余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或木锥扎眼;严禁将电雷管由药卷侧壁插入或捆在药卷上。

⑸加工好的起爆药卷,要存放在专用起爆药卷盒内,严禁与炸药混放;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在运往爆破作业地点前要设专人看护。

⑹爆破前,班长对制作的起爆(引)药卷数量进行核实,起爆(引)药卷数量必须和爆破地点使用量一致,数量不足时在制作地点制作,多出的起爆(引)药卷要立即在制作地点倒出雷管。

6.装药(定炮)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行装药定炮:

1)没按计划或未经批准的迎头、工作面、保安矿柱等及无爆破设计说明书的。

2)爆破地点20m以内的机电设备支架等没加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3)有透水、片帮、冒顶等异常现象及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

4)药库、水仓、井筒、机电硐室等直线距离小于30m的。

5)工作面人员未撤出警戒线以外或与定炮无关的工作没有停止的。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通风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7)爆破工具器材不齐全、不完备。如爆破牌及拉绳不齐全,爆破母线、连接线不足,没有专用木质炮杆,无发爆器或发爆器不完好、无专用绝缘照明灯具、封泥没有加工好或数量不足等。

⑵装药(定炮)

1)装药(定炮)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班组长等协助进行,现场人数为2—5人。除管理人员、安监员可以进入定炮现场检查外,严禁其他闲杂人员进入。

2)采房定炮时,相邻采房内严禁有人作业。定炮前,由当班班长安排专人在所有可能通向爆破地点的通道设置警戒(回风侧挂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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