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二合一,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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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计划管理、审查实施、名录注册管理、资格监督和审查工作考评。

第二条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试制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设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第五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专业配置、依法审查、公正公平、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员承担,实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和审查工作考评制度。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申请单位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注册编入《名录》的单位实施资格监督。

第二章装备承制性质与类型

第九条装备承制性质,是指对承担装备采购任务的分类,包括装备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其中:

(一)装备科研,是指为发展新型装备和改进、提高现役装备(含软件装备)的作战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科研活动,包括预先研究(不含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和装备研制活动;

(二)装备生产,是指装备加工制造、装配、集成等过程与活动;

(三)装备修理,是为使装备恢复规定的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活动;

(四)装备试验,是指装备功能、战术技术性能、作战使用效能等进行验证、考核并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装备技术服务,是指应用技术知识解决装备特定技术问题的活动,包括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信息技术保障等活动。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年度监督审查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五种类型:

(一)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二)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三)扩大范围的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四)年度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资格保持能力进行跟踪,监督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的审查;

(五)重大事项专项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发生重大违约、质量、保密事件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问题时,为确认其能否继续保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申请扩大范围审查或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与续审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一)单独审查,是指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该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二)联合审查,是指设计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定其中一个部门(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二)文件审查,是指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必要时可实施现场验证。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承制装备范围可包括:

(一)已承制的在役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二)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三)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四)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五)支持装备创新发展的民用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五条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七)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应当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后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点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并开展以下工作:(一)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提供资料审查相关政策咨询;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受理意见;

(三)组织对初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进行预审查;

(四)确定申请单位承制装备类别、明确相关资质要求;

(五)汇总申请、受理材料并上报;

(六)申请、受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受理点依据产品专业和所在地域,受理相应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所受理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且尚未取得许可的,应当提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进行联合审查的建议。

第十八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证明文件,包括: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

(4)管理制度清单;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6)单位章程。

2、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汇总表;

(8)科研生产设备汇总表;

(9)测量设备汇总表;

(10)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汇总表;

(11)已定型(鉴定)产品汇总表;

(12)科研成果、专利、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13)主要协作单位汇总表;

(14)行政许可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管理证明材料

(15)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仅适用于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A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6)GB/T 19001或同等效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质量标准清单。

4、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18)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5、履约信用证明材料

(19)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

(20)近三年交付军品或同类民品汇总表;

(21)近三年合同履行证明文件(由军事代表机构或相关采购方出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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