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方案
国企混改方案国企混改,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通过引入非国有或非全民所有制的资本、管理和市场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机制,推动其改革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混改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国企混改能够优化企业的产权结构,引入外部投资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其次,混改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推动其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向市场导向的方向转变。
最后,混改还可以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国企混改的具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梳理企业资产,确保权益平等:混改前,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进行梳理和审核,确保各方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合理分配资产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需要确保每个参与方在混改后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回报。
2. 引入国内外多元化投资者:混改的核心是引入多元化的投资者,包括国内的金融机构、公司和个人,以及国际投资者。
通过引入不同背景和经验的投资者,国有企业可以受益于他们的资本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3.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混改后,需要对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
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和监事,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监督能力。
4. 改革激励机制:激励是推动国企混改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可以通过给予员工股权或期权、优化薪酬制度等方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业绩和竞争力。
5.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在国企混改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混改过程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包括完善混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混改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混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企混改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混改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法规和资金等方面提供积极的支持。
企业应主动适应市场化的改革要求,积极推动混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各界应关注混改的进展,积极参与混改过程,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一、前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十三五”期间实施的重点之一。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混改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益,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混改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为相关企业参考和遵守提供帮助。
二、法律法规1.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授权投资组建、生产经营活动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定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清晰。
2.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审批管理根据《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企业制定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企业披露拟议混改方案并进行自查;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拟议混改方案;国资委审核通过,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3. 国有股权交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留国有股份,并根据国有资产的状况和所涉及的行业,决定所需的股份比例。
对于国有股权的交易,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严禁任何以不正当手段突破审批程序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收购股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打击。
4. 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如果国家出售国有股权收到的收益超过原股票投资的成本,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其所得转让给员工或其他方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
5.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后,对员工的就业情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不能因为混改而引起员工失业、劳动强度加大、薪酬减少等问题。
对于因混改而产生的问题,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6.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混改方案必须经过所有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改,即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
这一措施早在2005年就被提出,2013年开始试点,2015年正式提出。
混改旨在促进国有企业市场化、现代化、规范化经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的合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然而,混改涉及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14年发布)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混改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方式、合作方资质等一系列具体要求。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混改试点企业比例的控制,即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混改的比例不应超过30%,而金融国有企业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此外,试点企业应利用专业机构开展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该文件对混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管理等方面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规定了“国有股不动产权,非国有股流通权”的原则,即国有股持有人仍然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但非国有股份的持有人享有股权流通、收益分配等权益。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混改前的资产评估、债务整合等工作,确保混改的公平公正。
三、关于国务院印发《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实施混改,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指导意见还要求国有企业要根据产业特点,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如股权合作、联营、合资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发挥国有资本控股作用、推进分类混改、实施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迈上新台阶。
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例(国务院2017年发布)该条例首次将混改明确列为国家战略,对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案及复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案及复文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8年第05期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界定清楚国有企业。
可以探讨采取如下分类方式,国有资本持股占比为100%的,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持股50%以上的,属于国有绝对控股;持股30%—50%的,且国有资本为最大股东,属于国有相对控股。
以上三类都可以明确界定为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为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则应清晰界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意见》明确指出要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因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和划分维度的标准化十分重要。
建议,一是细化分类。
根据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在遵循国家统一分类思路的前提下,建议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量化标准,科学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二是对企业的公益性业务和商业类业务进行剥离,同时对同一行业多个国有企业剥离的业务进行整合,避免资源浪费,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实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一以贯之的要求。
在对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公益性国有企业可以保持现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体制,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一、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016年以来,陆续在中央企业层面开展了两批共19家试点。
目前,试点企业正在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有序推动各项试点任务落地实施。
部分企业已完成新公司设立、外部引资、公司治理重构、业务链条拓展等试点主体任务;部分企业正在加快引资进程,同步谋划产业协同项目。
近期,第三批试点企业已按程序报批。
同时,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调研督察,并总结了部分混改典型案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出资企业: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8〕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现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24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一、混改的基础性工作(一)企业清查资产。
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对资产、资金、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企业“家底”。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要对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妥善处理企业债务。
以企业外债、职工内欠为重点,对企业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其中:企业对外债务的处理决议,应提交董事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职工债务应通过双方协商,形成债务处理方案并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依照方案及协议负责处理。
(三)核实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确保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合法性;依据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构成,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在各级维稳、信访、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风险评估和职工维稳工作,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第1篇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步伐,优化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混改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混改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混改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分类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区的特点,分类制定混改方案,有序推进。
3. 引导有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有序参与混改。
4. 风险可控:确保混改过程中企业稳定,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混改范围和方式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
2. 方式:混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新设、股权激励等。
五、混改步骤1. 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混改方案,包括混改目标、原则、范围、方式、步骤等。
2. 报批备案:混改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3. 选择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公开征集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4. 签署协议:企业与投资主体签署混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混改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 资产评估和审计: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7. 实施混改:按照混改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混改。
8. 评估总结:混改完成后,对企业进行评估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混改提供借鉴。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成为经济改革的主线之一。
混改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效益不佳,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资源配置不合理、产权不清晰、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国有企业效益不高,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形象受损等。
另一方面,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但在某些关键领域,由于政策限制或者技术能力的原因,其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所以需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也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益的重要途径。
二、混改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监督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良好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混改的顺利进行,防止各种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但目前我国混改监督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和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比较老旧,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混改的需要。
而且,由于混改涉及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监督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就目前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国资委、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双政办规〔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双鸭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双鸭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的重要指示和振兴东北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深化国企改革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为手段,以保持社会稳定为保障,以总体完成改革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增强企业活力为目的,通过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等多种形式,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操作。
要遵循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改革方案,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完善改革推进、监督、决策各环节相互制衡的科学机制,有序推进改革。
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国企混改的配套机制和原则
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国企混改的配套机制和原则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国家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和引进民间资本来和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其主要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识别混改对象、确定混改方案、选择混改模式、推进混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几个阶段。
下面将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介绍。
一、识别混改对象二、确定混改方案确定混改方案是根据混改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政策制定的。
混改方案需要明确混改的目标、原则和实施步骤,以及各方责任和权益的分配,确保混改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选择混改模式混改模式的选择是根据混改对象和混改方案的要求进行的。
常见的混改模式包括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等。
选择合适的混改模式可以优化资本和管理资源的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推进混改实施推进混改实施包括制定实施计划、进行股权转让和资本注入、组建混改工作组织、推进企业等。
实施过程中需要确保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各方权益,积极引导市场预期,稳定企业经营。
五、监督和评估混改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混改效果的实现和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包括混改目标的实现情况、混改后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的提升等。
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可以及时调整混改措施,不断完善混改机制。
国企混改的配套机制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权责明确原则混改过程中需要明确各方权责,确保各方在混改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保障各方权益。
二、市场化机制原则混改是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来国有企业,因此市场化机制是混改的核心。
市场化机制的原则包括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以确保企业能够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
三、激励机制原则混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需要通过激励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
激励机制的原则主要包括激励创新、激励员工、激励投资者等,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绩效。
四、风险控制原则混改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国资产权〔2019〕653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19年10月31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国企混改成功的条件和要求
国企混改成功的条件和要求要评估国企混改的成功条件和要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政策环境、公司治理、市场竞争能力和员工激励机制。
首先,政策环境是影响国企混改成功的重要因素。
政府需要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为混改提供必要的支持。
政策应当允许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设立股权分置等制度,提供市场化激励机制。
政府应当明确国企与民企的竞争关系,确保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垄断,减少政府干预。
其次,国企的公司治理是混改成功的关键。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董事会应当由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组成,能够有效监督企业经营状况,并推动战略决策。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防范腐败行为。
第三,国企混改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国有企业需要转变经营理念,注重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国企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主动性和创造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同时,国有企业需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国企混改要考虑员工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薪酬制度,提供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
员工的薪酬待遇应当与企业的绩效和业绩相关,通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动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业绩。
此外,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国企混改的成功条件包括:政策环境的支持和规范、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良好的员工激励机制。
只有在这些条件的支持下,国企才能实现混改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不过,混改成功并非一劳永逸,国有企业需要持续和创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混改国企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混改国企。
第三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向,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四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自主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混改国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混改国企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承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团队精神。
第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第九条混改国企应当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混改国企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工协作,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混改国企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对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混改国企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经理层是混改国企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四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责任落实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运行稳健。
第十六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对员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培养专业化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科学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运作,提高投资效率。
第十九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防范,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与实践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与实践作者:徐善长来源:《北方经济》2018年第12期摘; 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的改革方向,我国坚持在“重要领域”开展混改试点,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对出资人产权权益保护,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围绕“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等要求推进改革。
在此基础上,必须着力研究在政策层面解决试点中的现实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扩大试点,落实政策,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突破口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改试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2016年,在中央的部署下,国家发改委牵头重要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至2018年底,共进行了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第一批9家,第二批10家,第三批31家。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的改革方向在混改试点过程中,我国努力做到“四个坚持”:第一,坚持“重要领域”。
按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民航、铁路、电信、军工等国有经济占比较高的重要领域开展试点。
目前,试点涉及军工12家、电力7家、油气5家、民航5家、铁路2家、电信1家、铁路2家。
第二,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做到三“因”、三“宜”、三“不”。
即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
第三,坚持产权保护。
试点中把保护产权、维护契约作为基本导向,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
第四,坚持一视同仁。
试点中,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哈政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黑国资联〔2016〕7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等精神,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行业领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利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
今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必须为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主体。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混改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混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法律,是对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和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该法对于混改的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2.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规,该条例针对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相关的股权转让、股权交易、审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程序和价格安排等重要环节。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混改中的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混改顺利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也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管理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相关内容。
在混改过程中,公司法为混改后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模式和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细节问题的规定,为混改后的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4. 新三板服务规则新三板交易平台是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推出的一个基于全国统一的交易与信息发布平台。
该平台对于混改后的企业推出了新三板企业服务规则,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国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规范各个环节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为混改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混改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榆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榆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4〕30号)和市委深改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经济改革方向,以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实施员工持股、投资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为主要实现形式,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双向进入、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目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着力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和体制机制束缚,优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立足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坚持依法合规,保护产权。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格规范,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管理制度
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管理制度首先,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的管理制度需要突出市场导向。
国有企业作为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实体,其经营管理往往受到行政命令的干预,导致企业的经营思路比较僵化,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在混改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企业的市场营销、产品研发、人才引进等环节,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
其次,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的管理制度需要体现股权分配的合理性。
在混改过程中,国企和民企往往会进行股权重组和重新洗牌,这就需要明确股权分配的准则和规定,保障股东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股权激励机制,吸引和激励优秀的管理人才和员工,增强企业的内生动力,提高经营绩效。
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抵押和担保制度,保障股东权益和企业资金的安全。
再次,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的管理制度需要强化企业治理结构。
在混改模式下,由于国有和民营两方资源、文化、管理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而双方又需要共同合作发展,因此需要建立适合混改模式的企业治理结构。
应该进行行业规范性和法治化监管,建立健全民企与国企混改的企业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
同时,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和内部监督,防范激励约束机制失灵的问题,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的管理制度需要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混改模式下,国企和民企的管理层和员工往往需要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培训,以适应企业的变革和发展需求。
同时,要注重引进具有市场化经营思维和管理经验的优秀国企管理人才,激发企业内部创新活力。
同时,也要加强企业员工的培训和职业规划,鼓励员工在混改模式下发挥自身潜力,提升企业绩效。
综上,国企参与民企混改的管理制度,是为了实现企业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合理安排股权分配,强化企业治理结构,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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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68.18%,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
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资产和员工资产和员工是企业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资产和员工问题有其特殊性。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关注点及核查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重点应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
同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情况,应关注相关用地是否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土地用途及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国企混改中一般会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企混改要充分保障员工对国企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