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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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设备,用于储存、输送或加工压缩气体、液体和蒸汽。

由于其高压、高温等特殊的工作环境,若不合格制造或管理,将发生严重的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可靠性,政府颁布了相关的制造许可条例和标准,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管理。

应取得的许可证件1. 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定》强制规定,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取得制造许可证并得以正式开工生产。

制造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制造产品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计量认证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计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质量要求,因此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计量认证证书是对企业计量管理体系的认可,通过考核检验的企业能持有该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计量认证的目的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

制造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规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该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拥有完备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负责制造工作的职称注册人员应占全体员工的比例超过20%。

键入代码123企业的生产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2. 设计能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计能力和组织检验、测试的能力,从而确保其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合理性,以确保在生产中不出现首单失误,从而达到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生产效果。

3. 产品质量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是关键因素。

企业需要具有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客户投诉处理体系、质量承诺体系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检验记录。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确保在产品设计、制造、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二)第四十条不合格产品(de)控制(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de)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de)非预期使用或安装.(二)应有对不合格品(de)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de)规定.1、对不合格报告(de)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2、对合格品(de)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de)规定;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de)规定.第四十一条质量改进(一)应有对产品(de)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de)流程.(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de)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de)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de)措施和预防措施.(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de)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de)人员进行.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de)接受、处理和回复(de)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de)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de)规定.第四十二条人员培训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de)制造活动(de)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de)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de)规定(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de)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de)锅炉压力容器产品(de)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de)文件资料(de)权利.(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de)规定.(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de)规定.第五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第一节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总要求锅炉制造企业(de)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de)要求:(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程;(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境外企业如短期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锅炉(de)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de)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de)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de)要求.第四十五条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de)锅炉用钢钢号.第四十六条结构要求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de)要求.第四十七条产品检验要求锅炉(de)外观检查、焊接接头(de)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de)项目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de)有关要求.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一)蒸汽锅炉采用(de)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二)采用螺纹连接(de)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de)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三)压力表、温度计采用国际单位制.(四)每台蒸汽锅炉(de)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de)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1、额定蒸发量≤0.5t/h(de)锅炉;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de)水位控制装置(de)锅炉;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de)远程水位显示装置(de)锅炉;4、电加热(de)锅炉.(五)额定蒸发量≥2t/h(de)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de)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de)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de)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第四十九条出厂随机文件要求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de)技术资料:(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de)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de)锅炉还应包括: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de)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热膨胀系统图.(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de)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de)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汽水系统图.第五十条产品铭牌要求在锅炉(de)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铭牌上(de)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一)制造厂名称、地址.(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de)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八)制造日期.第二节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第五十一条总要求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de)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de)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de)要求:(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de)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de)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de)要求.第五十二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de)技术资料:(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第五十三条产品铭牌要求在压力容器(de)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de)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一)产品名称;(二)制造企业名称、地址;(三)制造企业证书编号;(四)介质名称;(五)设计温度;(六)设计压力;(七)耐压试验压力;(八)产品编号;(九)制造日期;(十)容器类别;(十一)容积.第五十四条设计要求(一)材料许用应力(de)系数(设计安全系数)按下列要求确定: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de)考虑,钢制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温屈服强度考虑,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析设计(de)钢制压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温和设计温度(de)屈服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1.5.否则,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钢制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de)设计安全系数选取见表1.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注:(1)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n应适当提高.(2)有色金属铸件(de)系数应在板、锻件、管、棒(de)基础上除以0.8.(3)铸钢(de)铸造系数不应超过0.9.(二)采用应力分析设计(de)压力容器产品,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当采用标准规定以外(de)强度计算方法或试验方法进行设计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四)移动式压力容器(de)设计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五)压力容器(de)所有A、B类焊接接头(如图所示)均需按相应标准和设计图样(de)规定进行无损检测(RT或UT).焊接接头系数应根据受压元件(de)焊接接头型式及无损检测(de)比例确定,焊接接头系数规定见表2.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六)常温贮存液化石油气(de)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de)混合液化石油气成分(de)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de)限定成分和对应(de)工作压力.(七)压力容器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de)连接以及封头(de)拼接不允许采用塔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八)内径大于等于500mm(de)压力容器应设置一个人孔或两个人孔(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夹套容器、换热器和其他不允许开孔(de)容器除外).(九)压力容器(de)快开门(盖)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企业应第五条告,热器、(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1、A12、C2人?项;3、A24、A5、5、B1书;6、B3成(一)(一)A1应有满(二)A2(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注:QP:指球片压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摘录): 一、基本条件: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3、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⑴.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⑵.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⑶.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⑴.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 (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⑵.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 (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 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⑶).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⑷.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 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⑸.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⑹.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注:QP:指球片压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压力容器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依据《固容规》
介质性质 PV值(MPa.m ) 换热、分离容器 低压 0.1≤P<1.6 (MPa) 储存、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换热、分离容器 中压 1.6≤P<10 (MPa) 储 存 容 器 反 应 容 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高压 10≤P<100 (MPa) 换热、分离容器 储存、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3
非易燃、无毒பைடு நூலகம்轻毒性
使用强度级别更高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σb≥540MPa) 移动式压力容器 球形储罐(容积≥50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5m )
3
级别划分 (依据《固容规》)
易燃、中度毒性 ≥0.5 第一类压力容器 ≥10.0 高度、极度毒性 ≥0.2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级别划分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级别划分

A 2 压力容器 B C D
A 乘客电梯 B C
3
电梯
载货电梯
B
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
C C B C
A
桥式
B
C 4 起重机 A 门式 B C
A 门座式 B
门座式起重机(60t≥G>1t)、电站门座起重机(G.R≤2000tm)(以 上设备均为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向下覆盖) 港口台架起重机(G>1t)、固定式起重机(G≥1t)(以上设备均为 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向下覆盖)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 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 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 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 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 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 很大的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级别
编号 设备 级别
A B 1 锅炉 C D
制造范围 不限 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 额定蒸汽压力≤0.8MPa的蒸汽锅炉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 率≤2.8MW的热水锅炉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 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 (A5);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D2); 曳引式客梯(V>2.5m/s,额定速度向下覆盖)、强制式客梯(额定速 度向下覆盖)、无机房客梯消防电梯(V>2.5m/s,额定速度向下覆 盖)、观光电梯(V>1.75m/s,额定速度向下覆盖)、防爆客梯(防 爆等级向下覆盖) 曳引式客梯(2.5m/s≥V>1.75m/s,额定速度向下覆盖)、消防电梯 (V≤2.5m/s,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观光电梯(V≤1.75m/s,额定 速度向下覆盖)、病床电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 曳引式客梯(V≤1.75m/s,额定速度向下覆盖) 曳引式货梯Q>3000Kg(额定载荷向下覆盖)、强制式货梯(额定载荷 向下覆盖)、无机房货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汽车电梯(额定速 度向下覆盖)、防爆货梯(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曳引式货梯Q≤3000Kg(额定载荷向下覆盖) 杂物电梯(额定载荷向下覆盖) 自动扶梯H>6m(高度向下覆盖) 自动扶梯H≤6m(高度向下覆盖) 通用桥式起重机(320t≥G>50t)、电站桥式起重机(320t≥G≥ 1t)、防爆桥式起重机(320t≥G≥1t)、绝缘桥式起重机(320t≥G ≥1t)、冶金桥式起重机(320t≥G≥1t) 通用桥式起重机(50t≥G>20t)、电动单梁起重机(G>10t)、电 动单梁悬挂起重机(G>10t)、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G>10t)、防 爆梁式起重机(G≥1t)(以上型式设备均按照额定起重量向下覆 盖;有防爆性能的,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通用桥式起重机(20t≥G≥1t)、电动单梁起重机(10t≥G≥1t)、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10t≥G≥1t)、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10t≥G ≥1t)(以上型式设备均按照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有防爆性能的,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通用门式起重机(320t≥G>50t;S≤50m;H≤16m;按照额定起重量 、跨度、高度向下覆盖)、电站门式起重机(320t≥G≥1t;按照额 定起重量、跨度、高度向下覆盖)、装卸桥(G≥1t;按额定生产率 向下覆盖) 通用门式起重机(50t≥G>20t;S≤50m;H≤16m;按照额定起重量 、跨度、高度向下覆盖) 通用门式起重机(20t≥G>1t;S≤50m;H≤16m;按照额定起重量、 跨度、高度向下覆盖)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级别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级别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级别:A级分为A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单层、多层);A2:之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3:球形容器;A4:非金属压力容器。

C级分为C1:铁路罐车;C2:汽车罐车、长管拖车;C3:罐式集装箱。

D级分为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第二类压力容器。

SAD级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1.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中压容器;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分类、分级?答:压力管道分类、分级按压力分:1、低压管道工程压力<1.6MPa;2、中压管道工程压力1.6-6.4MPa;3、高压管道工程压力6.4-10MPa;4、超高压管道工程压力10-20MPa。

压力管道分为: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如果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油气管道等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我国实行许可证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获得制造许可证才能生产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规模、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层次和不同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我国对特种设备制造予以分级管理,不同等级制造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许可证制度。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为A、B、C三个等级。

根据部门不同,分级的名称有所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级制造许可证、B级制造许可证、C级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级•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甲级、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乙级、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丙级在这三种分级中,A级(或一级、甲级)的制造许可证是最高级,C级(或三级、丙级)的制造许可证是最低级。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申办要求不同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办要求不一样,但是普遍要求含有以下方面:1. 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必须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企业资质证明企业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修理许可证等证明其具备开展特种设备制造业务的合法资格的相关证件。

3. 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申请人必须建立、实施、运行和维护完善的《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或评定,按照要求取得相应的证明。

4. 技术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编制制造技术文件,并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核发机关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文件审核。

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同等级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同。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容器材料 设计方法
钢、铸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作“规则设计”的容器 作“分析设计”(含疲劳分析)的容器
钢制 作“规则设计”的容器
1、总论
1.5《容规》与标准的关系
1.5.1《容规》和强制性标准都具有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采用是志愿的 ,只有被法规引用后才具有强制性。
1.5.2《容规》只提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不过多涉及具体的技术方法 ;标准指导技术方法的实现,是规范的技术支撑。
1、总论
1.6 设计参数
1.6.1 压力(6个压力)
Pw 正常工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Pd 与相应设计温度相对应作为设计条件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 Pd≥PW Pc 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确定元件厚度压力(包括静液柱) Pt 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压力 Pwmax 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能承受最高压力,
2.1.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符合本章规定,非受压元件用钢,当与受 压元件焊接时,也应是焊接性良好的钢材 2.1.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由平炉、电炉、氧气转炉冶炼,技术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2.1.3容器用钢应有钢材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用材单位按其验收、复 验 2.1.4选材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材料的焊接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及 经济合理性 2.1.5钢材的机械性能试验要求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低温气瓶等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 压力容器分类
1 《容规》中压力容器分类原则: 1) 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
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
2) 按压力容器的结构特点、材料等,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球形储罐; 低温存储容器; 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精修订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精修订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四、D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 不限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图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图

目录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3 - 第一步申请.......................................... - 3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4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6 - 第二步受理.......................................... - 6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7 - 第四步型式试验...................................... - 7 - 第五步鉴定评审...................................... - 7 - 第六步审批发证...................................... - 8 - 第七步复查换证...................................... - 9 - 第八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9 - 第九步补证与注销................................... - 10 - 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12 - 第一步申请......................................... - 12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12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14 - 第二步受理......................................... - 15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15 - 第四步鉴定评审..................................... - 16 - 第五步审批发证..................................... - 17 - 第六步复查换证..................................... - 17 - 第七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17 - 第八步补证与注销................................... - 19 - 三、附件............................................ - 20 -首先查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围》,确定申请特种设备许可的级别和受理审批机关。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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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
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的热水锅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
材质、品种等。

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
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
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且小于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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