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占用国家农用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超过百亩以上规模,情节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占用土地后建筑构筑物未经国土资源依法审批的,拆除该建筑构筑物,处罚金。
五、违法占用土地,造成重大损害的,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以严厉的刑罚。
以上便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的介绍。
特此声明,如有任
何疑问,请一定要提前咨询当地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确保自身安
全及合法权益。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及成因分析瞿鑫馨赖宇婷*【内容摘要】转型期由于我国土地现有国情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受限之间的矛盾,农村企业发展难与农村土地违规占用成本低、风险小之间的利益寻求,新农村建设村官们对于农村致富的期待与法律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当中,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认识到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标准。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成因分析一、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的思考2015年8月,群众反映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存在非法开采、占用林地及毁林的情况。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泉塘村与巨源村交界处开建云发页岩砖厂,2014年建成投产,占用林地面积40余亩。
其虽于2011年与2012年在湘东林业局分别办理了0.46公顷和0.433公顷的临时林地占用手续,但后期扩大林地占用面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所办临时用地两年到期后亦未续办或转办长期林地占用手续。
2014-2015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所创建的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打着生产红砖的幌子,开采露天煤出售以牟取暴利。
经调查,砖厂内的红砖生产线早已锈迹斑斑,地上的淤泥将部分生产设备淹没,厚厚的淤泥也已经干结,显然,该生产线早已废弃。
同时,烧制红砖的砖窑也是格外冷清,窑内没有工人码放砖头,只有一些油桶摆放在地上。
但在砖厂另一侧却是灰尘滚滚,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几台大货车排着队等候进入一个"天坑",每隔几分钟就有一台大货车轰鸣着从坑内爬出。
坑内,挖掘机、装载机忙得不亦乐乎。
在这个深达数十米的"天坑"四周并没有什么护坡措施,几台大型机械设备就直接在坑底挖掘煤炭,任由两侧的山体自由滑落,存在十分重大的安全隐患。
该厂老板刘某某将挖出来的废弃土直接倒进农田附近,致使多户村民家农田无法耕种及许多稻田无法灌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律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律师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体为自然人的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50%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释义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释义]本修正案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属于相对短缺的资源。
因此我国对于土地的审批、使用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也将一些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四百一十条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
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耕地资源尤其短缺,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数的1/4。
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基本建设的情况非常严重,耕地减少速度过快,如果不加以特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将无法保证。
相对而言,由于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位置往往并不适于搞基本建设,因此当时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的问题还不是太突出。
同时从刑法对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来看,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四百零七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这样,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改作他用的犯罪,但实际上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可以分别按照上述犯罪处理的。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一些地方反映,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问题。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指导意见:关于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关于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全面规范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公正、准确、严肃地执法,有力打击处理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生态文明的保护力度,保护好我省的森林资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席会议研究,就我省涉林执法司法有关法律具体适用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性、追诉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一)关于“非法占用”的理解与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非法占用”既包括农用地使用权主体的改变,也包括农用地用途的改变。
行为人虽合法取得林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属于“非法占用”,其行为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应当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定罪处罚。
(二)关于“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确认与证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有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规定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派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确认与证明;也可以通过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指派或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形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宗(记录)》予以确认与证明。
在鉴定或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具体的毁坏程度。
农用地非法占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农用地非法占用现象日益突出。
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农用地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阐述农用地非法占用的法律规定。
一、农用地非法占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用地非法占用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3.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开垦、采矿、取土等活动的;4.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农用地非法占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农用地非法占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型与完善《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解释重构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承袭并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绿色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产生影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规制农用地犯罪行为的法定犯罪名,是“基于达到某种社会控制目的而设立的规定”[1],以对农用地资源活力释放做出现实回应和保障,并因此受到《民法典》影响。
在《民法典》颁布前,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解释的研究,在保护法益方面,过去通说认为仅侵犯了农用地管理秩序法益,构成对农用地管理秩序的破坏,加剧了农用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并据此提出要强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其管理秩序行为的打击[2],但是在新近研究中,已经有学者关注到非法占用农用地可能导致生态风险,并探讨将生态法益纳入保护法益的范畴[3]。
在犯罪构成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对本罪的法律适用提出质疑,一是受到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三权分置后农用地的新的权利主体是否属于适格主体尚存争议[4];二是新的行为类型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实际情况判断,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这关系到本罪规制范围的厘定,需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5];第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罪量因素的判断,长期以来存在争议,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差距较大,对“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的解读成为本罪适用难题[6]。
《民法典》颁布后,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都可以借助《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解决,在法益保护机能层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保护法益的内容将随之扩充,通过引入生态法益,在我国农地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内,通过《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指导和约束农地流转和使用过程中的生态保护[7];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民法典》作为参照性规范,影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解释,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实行行转型与完善:《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解释重构陈禹衡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1189摘要:《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绿色原则和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和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产生影响,加大了制裁力度并扩张了制裁范围,有助于改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乏力问题。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11号-法释〔2012〕20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赔 偿 问 题 , 土 地 行 政 管 理 问题 ; 从 大 的 方 面 来 讲 , 农 用 地 以 发 挥 生 态
价 值 为 主 ,从 利 益 角 度 看 , 种 生 这 态 价 值 对 于 人 类 社 会 而 言 ,是 公 共 生 态 利 益 。 “ 果 说 粮 食 上 可 以通 如 过 进 口等 途 径 来 予 以保 障 的 话 , 那 么 , 何 一 国 的 生 态 安 全 只 能 自给 任 自足 ,是 不 可 能通 过 进 口 等 方 式 解 决 和 弥 补 的 ”,这 决 定 了无 论 从 粮 食 安 全 还 是 生态 安 全 角 度 看 ,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都 应 纳 入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因 此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不 仅 仅 是 “ 害 社 会 管 理 妨 秩序 ” 它危 害 的还应 是“ , 公共 安全 ” , 区 分 的 目的 就 在 于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犯 罪 在 社 会 危 害 性 上 要 重 于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犯 罪 , 也 就 是 说 ,在 认 定此类 犯罪 尤其 是 定罪 、量 刑上 , 需 要认 真把 握 。 ( ) 法 占用农 用地 罪的对 象 二 非 该 罪 的 对 象 是 农 用 地 , 但 足 实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在 司法 适 用 践 中农 用 地 的含 义 和 范 围 不 易把 握 。 刑 法 修 正 案 ( ) 将 第 3 2 修 正 二 4条 中较 难 认 定 , 尤 其 是 随 着 新 情 况 的 违 不 断 出 现 ,立 法 原 有 的诸 如 犯 罪 对 为 “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非 法 占用 耕 地 、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 改 变 被 占用 象 和 客 观 方 面 的规 定 、犯 罪 结 果 情 节 的规 定 等 等 , 出 现 了与 现 实 不 相 土 地 用 途 ,数 量 较 大 ,造 成 耕 地 、 适 应 的情 况 , 因 此 有 必 要 对 该 罪 进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大 量 毁坏 的 ,处 五 年 行 研 究 , 总 结 积 累 经 验 ,有 力 的 打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这 里 用 了一 个 等 字 , 击 与惩 罚犯 罪 。 非法 占用农用地 的罪 状分析 ( ) 法 占用农 用地 罪的客体 一 非 刑 法 将 非 法 占用 农 地 社 所 有 权 和 对 土 地 的 管 理 秩 序 。 但 在 审 查起诉 过程 中却存 在这 样 的 问题 : 犯 罪 客 体 应 最 直 接 反 映 出 的 是 社 会 危害 性,从小的方面 来看,非法 占 用 农 用 地 涉 及 生 态 恢 复 问题 、 民事
非法占地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非法占地现象日益严重。
非法占地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非法占地案例为切入点,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但王某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可以由个人承包经营。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地内建设厂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二)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地建设厂房,若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的用途,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即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是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
二是超越批准的用途。
非法占用农用地必须是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用途的行为,如果是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土地,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
其次,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一是占用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占用面积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二是占用时间超过一定期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时间未达到一定期限,就不能立案追究责任。
此外,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后果。
一是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具备明确的条件和具体的要求。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
最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须以触犯土地管理法规为前提。
对于此罪,我国法律规定,不仅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也是可以触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
既然构成了犯罪,就要说到量刑处罚的问题,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行政性管理法规对关农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
已开垦的农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农用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
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农用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农用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农用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评析
安徽省歙县三阳镇岭脚村,位于歙县的东大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昱岭关脚下,有林地面积2299公顷,其中防护林面积1414.3公顷,商品林面积884.7多公顷。
三阳镇岭脚村与浙江省临安市接壤,地处天目山山脉,独特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使其盛产山核桃。
近年来山核桃价格连年攀升,广大群众把山核桃树视为“致富树”“摇钱树”“养老树”。
作为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生态保护屏障、水土保持核心地带、徽杭高速公路的生态保护要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村有80%以上的村民陆续到集体山场毁林开垦种植山核桃树,因行政管理手段苍白无力,刑事打击效果没有彰显,群众性、普遍性、长期性、破坏性已经成为岭脚村村民破坏森林资源的“毒瘤”和顽疾,对生态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案情简介三阳镇岭脚村村民潘某,自2005年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村集体山场多处采取毁林开垦的方式,侵占村集体山场防护林面积0.3公顷、商品林面积0.36公顷,造成原有植被全部毁坏,种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山核桃树至今,并采取持续开垦、割灌、除草以及打除草剂、施肥、喷洒农药等行为促进山核桃树生长,保证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争议焦点关于本案,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树种属于林业生产、建设行为,山核桃树属于经济林不属于农作物的范畴。
本案中,潘某并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种植的山核桃树属于经济林不属于农作物,系从事林业生产、建设。
虽然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取得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而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全部毁坏,但是潘某把防护林、商品林树种变成山核桃经济林树种,林地的种植条件还在,并未造成林地的大量毁坏。
第二种观点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案中,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取得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而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全部毁坏,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也未按照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的规定,未报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占用林地0.66公顷,属于非法占用林地,改变了原有防护林、商品林林地的属性、功能和用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解析
充 、 改 , 定 对 违 反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修 规 条 (刑 法 修 正 案 ( ) ) 罪 为 非 法 占用 《 二 》定
农 用 地 罪 .取 消 非 法 占用 耕 地 罪 罪 名 。 《 法 修 正 案 ( ) 的 意义 就 在 于 非 法 占 刑 二 》 用 毁 坏 林 地 将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这 对 于森
《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二 条 的 规 定 , 地 森 第 林 是 指 包 括 郁 闭 度 02以 上 的乔 木 林 地 以 .
及竹 林 地 、 木 林 地 、 林 地 、 伐 迹 地 、 灌 疏 采 火 烧 迹 地 、 成 林 造 林 地 、 圃 地 和 县 级 未 苗 以上 人 民政 府 规 划 的 宜 林 地 。其 次 . 理 在 解 了林 地 的法 律 内 涵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理 解 “ 经 审 批 对 林 地 实 施 了 占用 和 毁 未 坏” 这 里 有 占用 的法 律 内涵 和 毁 坏 的 法 律 界 定 。建 窑 、 坟 、 房 及 种 植 农 作 物 建 建 等 是 属 于 占用 . 挖 沙 、 石 、 土 及 开 而 采 取 采 矿 产 资 源 等 是 对 林 地 的毁 坏 .这 些 行 为表 现 在 法 条 上 就 是 法 律 结 果 .是 林 地 上 的 原有 植 被 或 林 业 种 植 条 件 严 重 毁 坏
用 耕 地 罪 进 行 了刑 事 责 任 明 确 . 而作 为
森林 资 源 的 林 地 并 没 有 进 行 明 确 为 强 化 对 林 地 资 源 的 保 护 .加 强 对 生 态 资 源
数 量 较 大 并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非 法 占用 农 用
地 罪 上 .与 律 师 和 检 察 院 始 终 存 在 一 定 的 执 法 实 务 上 的分 歧 2 0 0 5年 1 2月 1 9 日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1 7 3 4会 议 上 通 过 了 《 于 审 理破 坏林 地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具 关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析
一 非法 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 象的分析 、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由耕 地到农用地的演变 农 业 在 我 国 经 济 中 处 于 基 础 地 位 ,这 决 定 了 耕 地 的 地 位尤为重要 。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1997年 《刑法 》 将 严 重 破 坏 耕 地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 罪 名 是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进 入 2l世 纪 ,破 坏 耕 地 以外 的土 地 的现 象 也 十 分严 重 , 有 必 要 用 刑 罚 加 以保 护 。为 “惩 治 毁 林 开 垦 和 乱 占林 地 的犯 罪 ,切 实 保 护 森 林 资源 ”, 2001年 8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刑法 修正案》 ,认 为刑法第228条 、第342条 、第4l0条 规 定 的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是 指 违 反 :f=地 管 理 法 、森 林 法 、 草 原 法 等 法 律 以及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中关 于 土 地 管 理 的规 定 ” 。 这 样 , 《刑 法 》 第 342条 相 应 地 被 修 改 为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非 法 占用 耕 地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改 变 被 占用 土 地 用 途 , 数 量 较 大 ,造 成 耕 地 、林 地 等 农 用 地 大 量 毁 坏 的 , 处五 年 以 卜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 《刑 法 》 第 342条规 定的罪名相应 改为非法 占用衣用地罪 ,具体包含 的 罪 名 为 非 法 占用 耕 地 罪 、 非 法 占用 林 地 罪 、非 法 占 用 草 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2012年04月30日点击:910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