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协议-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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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谢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谢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谢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谢某【当事人】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谢某【当事人-个人】谢某【当事人-公司】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焕然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阮静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高金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焕然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阮静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高金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焕然阮静高金英【代理律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谢某罹患疾病的细节应属个人隐私,达科公司要求提供的病历、心理证明材料、费用凭据等应以必要为限,能够反映谢某患病就诊事实即可,但不应过分求全,以免侵犯个人隐私,侵害患者权益。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当前,我国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人数逐年增多,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案(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抑郁症患病率达到2.1%,焦虑障碍患病率达4.98%。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疾病,指情绪低落、兴趣丧失、精力缺乏持续2周以上,有显著情感、认知和自主神经功能改变并在发作间歇期症状缓解。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刘启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刘启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刘启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清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张建清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刘启卫;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当事人】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刘启卫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当事人-个人】刘启卫【当事人-公司】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周国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国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国雍刘冬梅【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启卫;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本院观点】刘启卫所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系其与慧与公司项目经理金某之间发生的,因慧与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华科公司与刘启卫之间签订的《自由顾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在刘启卫为中国移动房地产SAP 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后,华科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华科公司与慧与公司均认可刘启卫的工作量由慧与公司的项目经理金某确认后再向华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送。

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0【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3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清【审理法官】张建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吴迪【当事人】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吴迪【当事人-个人】吴迪【当事人-公司】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虞成铭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虞成铭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芳虞成铭李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八爪鱼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迪【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录用通知载明“报到后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吴迪按照录用通知要求办理了入职手续,在此种情况下,该录用通知显然不等同于双方应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

《变更工作时间协议书》载明的内容体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故自双方2020年5月21日签订该协议后,八爪鱼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该协议书无法证明此前与吴迪签署了劳动合同;庭审中八爪鱼公司认可吴迪并非档案管理人员,其主张劳动合同被盗走、吴迪拒签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7)京73民终1194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6.20裁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的,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独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文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7)京73民终11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8幢。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50房间。

法定代表人:邢山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洋,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动卓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民事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阿里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姚震,被上诉人乐动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叶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阿里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乐动卓越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一、乐动卓越公司在一审仅针对“客户端软件”主张权利。

一审阶段双方陈述及法庭审理未提及“服务器软件”,也没有任何记录显示乐动卓越公司主张或一审法院认定因客户端软件构成侵权进而推定服务器软件构成侵权。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7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祥臣【当事人-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太静【代理律所】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臣【被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大大服务协议》中,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王小虎【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王小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满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达特康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现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通过在线客服方式提出的相关诉请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现相关文章内容仍显示在被上诉人经营的网站上,对上诉人的日常经营造成困扰,在上诉人多次反映相关文章内容侵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应上诉人的请求披露案涉网帖发布人的身份信息,以便进一步确定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撤销质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通过在线客服方式提出的相关诉请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现相关文章内容仍显示在被上诉人经营的网站上,对上诉人的日常经营造成困扰,在上诉人多次反映相关文章内容侵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应上诉人的请求披露案涉网帖发布人的身份信息,以便进一步确定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现被上诉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对于上诉人关于披露发帖人身份信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网帖内容是否对上诉人构成侵权,应待发帖人身份确定后结合双方证据情况判定,在发帖人行为性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案中不宜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对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不予支持,上诉人可视情况另行主张。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荣远王丰伦卜晓飞【审理法官】肖荣远王丰伦卜晓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智峰;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段智峰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段智峰【当事人-公司】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成明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于今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成明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于今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成明于今【代理律所】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段智峰;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段智峰于2019年3月5日提出与法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意公司于同月7日答复段智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若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其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段智峰未再到法意公司上班,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段智峰向法意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即2019年3月5日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交接期间,段智峰已不再向法意公司提供劳动,如双方没有约定,法意公司无须再向段智峰支付报酬。

段智峰主张法意公司之前曾答应在交接期间按原有待遇给付其费用,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能采信。

2024版电信协议法律风险防控指引版

2024版电信协议法律风险防控指引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电信协议法律风险防控指引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概述与定义1.1 协议的目的和范围1.2 术语定义第二条:服务内容与义务2.1 服务提供2.2 服务义务与责任2.3 服务变更与终止第三条:用户权益与义务3.1 用户权益3.2 用户义务3.3 用户违规处理第四条:费用与支付4.1 费用标准4.2 支付方式与期限4.3 费用调整与退款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约定义与处理5.2 责任限制5.3 违约赔偿第六条: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6.1 隐私保护义务6.2 数据安全措施6.3 数据泄露处理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7.1 知识产权声明7.2 侵权处理7.3 知识产权使用限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机构与地点8.3 法律适用第九条:协议修改与终止9.1 修改通知9.2 终止条件9.3 终止后的事宜处理第十条:通知与联系10.1 通知方式10.2 联系信息10.3 送达与生效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11.2 不可抗力影响下的权利义务11.3 不可抗力后的处理第十二条:辅助条款12.1 合同附件12.2 补充协议12.3 附件修改权第十三条:合同效力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期限13.3 合同效力终止第十四条:全协议约束力14.1 双方签署14.2 协议修改与补充14.3 双方遵守全协议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与定义1.1 协议的目的和范围本协议是由甲方(电信服务提供商)与乙方(用户)签订的,关于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协议。

本协议明确了双方在电信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1.2 术语定义(1)甲方:指提供电信服务及相关产品的企业。

(2)乙方:指使用甲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及相关产品的用户。

(3)电信服务:指甲方根据乙方需求提供的语音、数据、互联网等通信服务。

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5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宇【当事人】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宇【当事人-个人】张宇【当事人-公司】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永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永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永梁【代理律所】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云悦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云悦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对公司缓发工资的行为已经达成合意,不存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现张宇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动解除,故云悦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云悦公司应当对其所提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云悦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缓发工资所达成的明确合意,该公司所提上述诉讼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5:01:20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45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云悦共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6号楼6层612。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审理法官】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周学涛【当事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周学涛【当事人-个人】周学涛【当事人-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高崇蒋倩倩【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刑罚】对罪犯张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周学涛【被告】吴小高;吴小瑞【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快公司是否应支付周学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绩效工资及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直接证据反证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材料证实该犯已退赔全部赃款269364.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快公司是否应支付周学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绩效工资及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2024年社交媒体代运营协议

2024年社交媒体代运营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社交媒体代运营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期限1.3 服务内容第二条服务范围2.1 社交媒体平台2.2 内容创作与发布2.3 用户互动管理2.4 数据分析与报告第三条服务标准3.1 内容质量3.2 发布频率3.3 用户满意度3.4 响应时间第四条费用与支付4.1 服务费用4.2 支付方式4.3 费用调整4.4 发票开具第五条合同的履行5.2 客户配合5.3 技术支持5.4 保密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6.3 索赔程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方式7.2 调解与仲裁7.3 法律适用第八条 termination of agreement 8.1 提前终止8.2 终止后义务8.3 终止效果第九条一般条款9.1 可转让性9.2 分割性9.3 完整协议9.4 修改与补充第十条附加条款10.2 额外服务10.3 附加费用第十一条定义与解释11.1 定义11.2 解释第十二条通知程序12.1 通知方式12.2 通知有效期限第十三条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司法管辖第十四条合同签署日期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约一年。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社交媒体代运营服务,包括但在不影响其他服务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创作与发布、用户互动管理、数据分析与报告等服务。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社交媒体平台2.2 内容创作与发布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创作和发布具有吸引力和创意的内容,以提高甲方品牌知名度和用户参与度。

具体内容包括:2.2.1 制定内容计划和发布日程;2.2.2 创作高质量的原创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2.2.3 定期更新社交媒体平台,保持活跃度;2.2.4 根据甲方提供的素材和信息,进行创意设计和制作。

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合同5篇

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合同5篇

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律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涉案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2. 协助甲方处理涉案企业的合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等;3. 参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4. 对外进行合规宣传,提高企业合规意识;5. 为甲方提供其他与企业合规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明细表执行。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延期或增加工作量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服务费用。

四、服务要求与标准1.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 乙方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提供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及时沟通并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

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或非法使用。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1.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终止协议2024年通用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终止协议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终止协议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要1.1 协议双方1.2 协议标的1.3 协议期限2. 服务内容2.1 法律咨询2.2 法律文件起草2.3 法律风险评估2.4 诉讼代理3. 终止条件3.1 协议终止的情形3.2 终止协议的通知3.3 终止协议的生效时间4.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4.2 费用结算4.3 保密义务的延续5. 保密条款5.1 保密信息的定义5.2 保密义务的期限5.3 保密信息的范围6. 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管辖法院8.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协议的生效、修订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修订程序9.3 终止条件10. 通知与送达10.1 通知方式10.2 送达地址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列表11.2 附件的生效条件12. 合同的份数12.1 正本份数12.2 副本份数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13.2 附加条款的生效条件14. 签字盖章14.1 甲方签字盖章14.2 乙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概要1.2 客户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法律风险评估及诉讼代理等服务。

1.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终止原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内容等均按本协议执行。

2. 服务内容2.1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2.2 乙方应及时回复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件。

2.4 乙方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代表甲方处理诉讼或仲裁事务。

3. 终止条件3.1.1 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3.1.2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本协议自然终止;3.1.3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1.4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丽霞龚勇超孙承松【审理法官】杜丽霞龚勇超孙承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张京【当事人】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张京【当事人-个人】张京【当事人-公司】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京【本院观点】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育悦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育悦公司是否应支付绩效奖金。

育悦公司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其应当就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育悦公司未能提交其所称未到年底考评不发放绩效奖金的公司规章制度,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制定程序,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育悦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育悦公司是否应支付绩效奖金。

关于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育悦公司以张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其并未告知张京具体解除原因,其在诉讼中主张违纪行为是指张京经手的两份采购合同价格虚假,给育悦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张京对此不认可,并称育悦公司提到的涉案合同的价格最终由采购部负责拟定,公司各部门均进行了审批,但因为涉案合同归入运维部门成本,故张京只作为运维人员提出申请。

对此本院认为,育悦公司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其应当就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案证据显示张京作为系统及网络运维部人员,亦即申请人提起了涉案合同的报批流程,流程显示涉案合同经过了育悦公司内部多方审查及审批,流程中涉及律师审查、采购部审核及比价谈判事宜,张京也并非涉案合同的联系负责人,故本院难以采信育悦公司的相应上诉主张。

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妍【审理法官】庞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李菲【当事人】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李菲【当事人-个人】李菲【当事人-公司】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刘芳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刘芳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凯刘芳【代理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菲【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八月瓜公司认可曾经准备为李菲发放2020年1月补贴5000元,但因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而未发放,故八月瓜公司关于已足额发放李菲2020年1月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八月瓜公司主张李菲2020年2月至3月3日擅自未上班,李菲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反驳,该证据可以证实李菲并非无故旷工,而系在八月瓜公司的安排下未到公司上班。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八月瓜公司需支付李菲2020年1月1日至3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法律服务合同(上市公司)

法律服务合同(上市公司)

法律服务合同(上市公司)1. 合同背景本法律服务合同(下称“合同”)由以下双方就上市公司(下称“公司”)的法律事务服务达成协议:甲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公司地址]乙方:[律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经甲乙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和了解,就甲方所需的法律事务服务进行交流,并达成本合同。

双方受到法律的约束并愿意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2. 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下述法律事务服务:1.上市公司法务事务咨询: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上市合规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合规风险防范、合规文书草拟、内外部纠纷处理等。

2.合同审查与草拟:乙方将负责审核、修订和草拟甲方与其业务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各类协议、合同和文件等,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诉讼与仲裁代理:在甲方涉及法律纠纷或仲裁时,乙方将代表甲方进行诉讼、仲裁和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并就甲方的利益进行全力维护。

4.公司内部培训: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组织并提供公司内部员工的法律培训,以加强员工对法律合规的理解,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

3. 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以下简称“费用”),费用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预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的40%作为预付款,以确保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阶段性支付:甲方应在服务过程中,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进展,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尾款支付: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并向甲方提供服务总结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费用。

2.甲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可选择汇款、电汇或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费用支付的具体账户信息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的,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姜广涛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广涛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广涛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勤缘【审理法官】张勤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广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姜广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广涛【当事人-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丽乔春【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广涛【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审原告姜广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姜广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5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姜广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广涛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姜广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6:02姜广涛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广涛。

首信(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首信(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首信(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首信(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首信(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市场调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当事人】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当事人-个人】张宇【当事人-公司】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金刚互娱公司向张宇支付2020年1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8390.8元(税前)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元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金刚互娱公司向张宇支付2020年1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8390.8元(税前)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元是否适当。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金刚互娱公司同意支付张宇2020年1月1日至2月20日的工资,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金刚互娱公司是否应向张宇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5月12日的工资,金刚互娱公司虽主张其在2020年2月20日发布了《停工通知》,但并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通知向张宇进行了告知,且张宇对金刚互娱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认可。

此外,金刚互娱公司在仲裁中曾陈述认可张宇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亦认可未支付张宇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5月12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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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协议
2019年1月7日
本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9年1月7日签署于上海市虹口区。

甲方: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7层7094号
乙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23楼
(甲方、乙方或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聘请乙方协助公司编制防赌博内控白皮书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本次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协助公司编制防赌博内控白皮书。

第二条法律服务律师
乙方指派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本次法律服务。

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其他律师和行政人员亦可能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次法律服务。

3.2若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不尽职,则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3.3甲方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3.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法律服务费用。

3.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及其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中国法
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因本次法律服务的需要,向甲方及甲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有关材料。

4.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4.3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次法律服务,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4.4 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执业,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实施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法律服务费用
5.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一)所述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6%)。

5.2 乙方律师因提供本次法律服务发生的上海市以外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5.3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账号:21308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东方支行
5.4上述常年法律服务费用不包括甲方可能委托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一条“(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而应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该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费用将由双方届时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约定。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由本协议引起、与本协议有关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
7.1 本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顺延12个月。

以后依此类推。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如果适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7.3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5 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北京盈科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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