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改为2008)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PT)
• 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 ⑴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 ,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 限值。
• ⑵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 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 高于10 dB(A)。
• ⒌邻里噪声
由居民室内视听设备、家用电器、娱乐活动、装修活动和 其它人为活动传播到邻里室内的噪声。
• ⒍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 建筑物。
⒎边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 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 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 占地的边界。
• ⑵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 长度相同。
• ⒍ 测量记录
•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 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 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 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 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边 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 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 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社会生活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stt-ynzk 2013年9月
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 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 限值和测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保噪音标准是多少
环保噪音标准是多少环保噪音标准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对噪音所做的限制和规定。
噪音是指人们感到不适或者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声音,它是环境污染的一种表现形式。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保噪音标准。
在中国,环保噪音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其中包括了工业、交通、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噪音标准。
具体来说,工业噪音标准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主要包括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等场所产生的噪音。
交通噪音标准是指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主要包括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噪音。
社会生活噪音标准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噪音,主要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娱乐场所等产生的噪音。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规定,城市居住区日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5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0分贝。
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区、文教区等区域的日间环境噪声限值为60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5分贝。
交通干道沿线的日间环境噪声限值为70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65分贝。
这些标准是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段的环境噪声制定的,旨在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除了国家标准外,各个地方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噪音标准。
例如,一些特殊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对噪音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同时,一些大城市也会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密集程度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噪音标准,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实际生活中,环保噪音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各类噪音源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超标噪音源,保障环境噪音的达标排放。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环境噪音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保护环境和减少噪音污染。
总的来说,环保噪音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们健康的重要手段,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PT)
五. 测量方法
• ⒈测量仪器
• ⑴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 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 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 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 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 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 ③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 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 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 ④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 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 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 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 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 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 ⑵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 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 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 ⑶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 ⑷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s。
• ⒉测量条件
• ⑴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 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 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 施及气象情况。
• ⒎测量结果修正
• ⑴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 值不做修正。
• ⑵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
噪声检测标准及方法噪声作为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着直接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我们需要对噪声进行检测和评估。
本文将介绍噪声检测的标准和方法,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进行噪声检测并了解相关的标准和指导。
一、噪声检测标准1.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噪声的标准,其中最常用的是ISO 1996-1《噪声评估方法》和ISO 1996-2《噪声评估方法:车辆噪声测量》。
这些标准规定了噪声测量的方法、听觉权重和评估准则。
在噪声检测中,我们可以参考这些国际标准,将测量结果与标准值进行比较,从而对噪声水平进行评估。
2. 国家标准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噪声监测标准,用于指导本国的噪声监测工作。
以中国为例,现行的噪声检测标准主要包括GB/T 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3785-2008《城市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当地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制定,与国际标准有所不同,需要在具体的检测中参考。
3. 行业标准不同行业也会制定自己的噪声检测标准,用于指导相关行业中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例如,建筑行业的噪声检测标准主要参考《建筑施工噪声测量规范》(JGJ81-2002)和《居住环境噪声规定》(GB10070-2000)。
这些行业标准针对不同行业的噪声污染特点,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检测方法和评估指标。
二、噪声检测方法1. 直接测量法直接测量法是最常用的噪声检测方法之一。
通过使用噪声仪器,我们可以在感兴趣的区域内进行实时的噪声测量。
噪声仪器通常包括一个麦克风和一台数据记录仪,可以记录噪声的强度和频率分布。
通过直接测量法,我们可以得到准确的噪声水平,为噪声控制提供可靠的数据。
2. 等效连续声级法等效连续声级法是一种常用的噪声检测方法,适用于长时间和复杂噪声的测量。
该方法通过将噪声时间历程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等效连续声级。
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反映噪声的整体特征,并与人类听觉进行相关。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练习题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一、填空题1、A 声级是指用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 A表示。
答案:A 计权2、A 声级的单位用表示。
答案:dB(A)3、昼间等效声级是指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昼间时段是指的时段。
答案:6:00~22:004、夜间等效声级是指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用表示,单位dB (A)。
答案:Ln5、Lmax表示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测得的A 声级的。
答案:最大值6、L5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
答案:50%平均中值7、L9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
答案:90% 平均本底值8、集镇执行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答案:29、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区域的和进行划分。
答案:使用功能特点环境质量要求10、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类,分别为。
答案:五0 类、1 类、2 类、3 类、4 类11、4 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两类,分别为和类。
答案:4a 4b12、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两侧区域。
答案:铁路干线13、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年1 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答案:201114、既有铁路是指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答案:2010年12月31日15、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为:昼间dB(A)、夜间dB(A)。
答案:70 5516、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dB(A)。
答案:1517、环境噪声监测所用测量仪器的精度要求为。
答案:2 型及 2 型以上18、在进行噪声测量时,测量前后需使用声校准器校准噪声测量仪,如果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大于dB,则测量无效。
答案:0.519、在进行噪声测量时,噪声测量仪的应加防风罩。
答案:传声器20、对于一般户外监测点位,在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传声器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m。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一、城市噪音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
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被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替代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分五类:(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二、噪音扰民该怎么办首先作为被噪音骚扰者,要知道关于噪音分贝限制,是有相关的规定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有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比如居民区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如果邻居的音乐晚上大于45分贝,此时你可以要求对方调低音乐,同时也可以报警,不过我们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1、协商解决,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1、环境噪声新标准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
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
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
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
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超出自然环境中正常声音水平的各种有害声音,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环境噪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期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影响。
首先,国家对环境噪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I类、II 类、III类和IV类。
其中,I类为特别安静区,II类为一般安静区,III类为一般区域,IV类为工业区域。
不同的区域对环境噪声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人们的生活需求。
其次,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评价进行了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GB/T 3097-2008)明确了环境噪声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时间、监测参数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对环境噪声的评价进行了科学的分级和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噪声问题。
另外,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加强环境噪声源的管理、推行环境噪声减排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噪声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环境噪声的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最后,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环境保护法》和《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责、环境噪声的投诉处理、环境噪声的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了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2.04.06•【文号】•【施行日期】198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及适用范围1.1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特殊住宅区” 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 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 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 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适用区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35居民、文教区5040一类混合区5545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6050工业集中区65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1.2.5“商业中心” 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 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六、测量时间:1)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2)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
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 ;3)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L90 ;4)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测结果评价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
七、测量方法:1、功能区普查监(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1)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 (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2)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3)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 Leq 、Ln 、Ld 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 ,L 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测结果评价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 n 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2、定点测量方法:1)噪声污染时间分布在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中,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有代表性的测点,进行长期定点噪声监测,进行24h测量,测量每小时的Leq及Ld和Ln。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
生活在城市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趋改善,更多的电器
设备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其中的噪音污染正在影响着生活环境的变化。
为了有效维护城市环境,保护居民的健康,防止持续噪音污染的破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将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公布如下。
首先,坐落在城市内部的住宅小区居民区必须控制声级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规定,室内白天日均声级最大为55分贝(dB),夜间最大为45分贝,室外日均声级最大为70分贝,夜间最大为60分贝,鼓励采用声级小于等于50分贝
的低噪音技术。
此外,自然界的声响或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其日均声级最大为85分贝,夜间最大为75分贝,且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一步减少噪声环境的影响。
另外,对于重点环境保护区和交通枢纽,日均声级要求更低,必须在相关的地
区实行严格的限噪标准。
根据规定,室内不得超过50分贝,室外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此外,运用着力控制声压和振动持续时间,以免产生长时
间危害噪声污染的状况。
此次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目的在于有效地控制城市的环境污染,减
少噪音污染的损害,同时维护居民体环境的安全,改善大家的生活质量。
各位市民要注意遵守当地噪音管理机构规定的噪音标准,减少噪音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和谐,保护生态环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渝环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 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7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10.12
【实施日期】2007.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
的通知
(渝环发[200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二、对适用4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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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改为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96,2008代替 GB 3096,93,GB,T 14623,93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3096-2008前言 (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5 环境噪声值…………………………………………………4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57 声环境功能划分要求………………………………………68 标准的实施要求……………………………………………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定义...............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13)前言GB 3096-200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 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 年首次发布,199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3096-93 和 GB,T 14623-93 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3 术语和定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 dB(A)。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等效连续 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 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 Leq),1GB 3096-2008单位 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3.4昼间等效声级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 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 Ld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 Ln表示,单位 dB(A)。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 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 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 dB(A)。
3.6累积百分声级 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 LN表示,单位为 dB(A)。
最常用的是 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L10——在测量时间内有 10,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 50,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L90——在测量时间内有 90,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3.7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 LN也表示有 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城市 city、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GB 3096-2008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3.8乡村 rural area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3.10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突发噪声 burst noise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GB 3096-2008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 1 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GB 3096-20085.2 表 1 中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 dB(A)、夜间 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6.1 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 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 m 处,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 1.5 m 处,距地面 1.2 m,1.5 m 高。
6.3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 5 m,s 以下时进行。
GB 3096-20086.4 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e)测量依据的标准;f)测点示意图;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区域应按照 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 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GB 3096-2008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