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级及以上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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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2023年4月)

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2023年4月)

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2023年4月)一、监测情况2023年4月,依据《关于征求“十四五”国控断面和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317号)中的意见,我省“十四五”期间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调整为22个,其中地表水水源16个、地下水水源6个,本月20个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完成监测,其中伊春市伊春河水源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销新建哈尔滨等市4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黑政函〔2022〕35号)已被取消,相关部门已将该水源地取水设施拆除,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未开展监测工作。

黑河市小金厂水源地因黑河市辖区内处于流冰期,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未开展监测工作。

(一)监测点位设置原则1.地表水水源:河流型水源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的,在取水口的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2.地下水水源: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

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二)监测项目1.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2.地下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常规指标的39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一)地表水水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二)地下水水源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襄汾县行政单位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襄汾县行政单位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襄汾县行政单位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2020 年 2 月)
一、监测情况
(一)监测概况 2020 年 2 月襄汾县开展了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具体为:襄汾县夏梁水源地和襄汾县河西水源地,共计 2 个水源 地,均属地下水源地。
地下水水源:水源地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二)监测项目
100*
100*
五、水质超标原因分析
襄汾县夏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扣除本底后达标率为 100%。本底超标项目为总硬度、硫酸盐、氟化物。超标原因是受 取水层原生地质条件影响,属天然本底值高,而非污染所致。
襄汾县河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扣除本底后达标率为 100%。本底超标项目为总硬度。超标原因是受取水层原生地质条 件影响,属天然本底值高,而非污染所致。
地下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 39 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下水源地水质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水质执行《地 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三、评价结果
2020 年 2 月,襄汾县夏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襄汾县河西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扣除本底后水质达标率均为 100%。
四、各水源有关情况
城市 名称 襄汾县
襄汾县
2020 年 2 月襄汾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一览表
水源地 名称 夏梁
河西
水源地 性质
是否达标
超标项目
是 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水
(扣除本底后达标)
总硬度、硫酸盐、 氟化物
(属本底超标)
是 地下水
(扣除本底后达标)
总硬度 (属本底超标)
带*为扣除本底后的达标率
达标率 (%)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是指对农村供水系统中的水源地进行水质检测,并针对农村饮用水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源地保护标准:为了确保农村的水源地免受污染,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制污染源的进入、加强巡查和监测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水源地的水质,防止潜在的健康风险。

2.水质指标标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如重金属、有机物、细菌和病毒等。

这些有害物质长期饮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限制其含量,以确保饮水安全。

3.水源地水质检测标准:为了确保农村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定期的水质检测。

这些检测应包括对各项水质指标的监测,如pH值、浊度、溶解氧、总大肠菌群和亚硝酸盐等。

通过监测水源地的水质,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水质问题。

4.水源地水质监控标准:除了定期的水质检测外,还需要建立水源地的水质监控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如pH仪、浊度计和溶解氧仪等,实时监测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放心饮水工程标准:为了提高农村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质量,需要进行相应的水处理工程。

这些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处理工程和输水工程等。

通过对水源地的水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去除水中的有害物质和杂质,提高水质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防止水源地污染和水质问题对居民健康的影响,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的质量和水质安全性。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村供水系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荆州级以上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年报

荆州级以上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年报

荆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年报(2016)1、水源地概况2016年,荆州市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工作分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3个监测断面)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7个监测断面)。

1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为河流,9个位于长江干流,1个位于长江支流松滋河。

具体情况见表1-1。

表1 荆州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2、监测项目及频次根据中国环境监测《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函办(2012)1266号要求。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长江南湖水厂水源地(西区)、长江柳林水厂水源地(东区)、长江郢都水厂水源地。

每月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

全年1次全分析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全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8项。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石首第二水厂水源地、洪湖陵园水厂水源地、松滋自来水公司水源地、公安县城区宏源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监利县第二水厂饮用水源地、监利县第三水厂饮用水源地、江陵县城区水厂水源地。

每月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并统计取水量。

每季度1次加测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全年1次全分析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全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8项。

表1 监测项目及频次3、水质评价标准与方法3.1 水质评价方法地表水水质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用单因子水质评价方法进行水质现状类别评价和水功能区达标评价。

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2 评价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评价中,总氮、粪大肠菌群不参与单因子评价。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长垣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报告

长垣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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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乙苯
二甲苯①
异丙苯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三氯苯②
四氯苯③
六氯苯
硝基苯
二硝基苯④
2,4-二硝基甲苯
2,4,6-三硝基甲苯
硝基氯苯⑤
2,4-二硝基氯苯
2,4-二氯苯酚
数据
0.0003L
0.0005L
0.0003L
0.0002L
0.0004L
0.0004L
0.0005L
0.0019L
0.00002L
水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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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林丹
环氧七氯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马拉硫磷
乐果
敌敌畏
敌百虫
内吸磷
百菌清
甲萘威
溴氰菊酯
阿特拉津
苯并(a)芘
甲基汞
多氯联苯⑥
数据
0.00001L
0.00004L
0.001L
0.001L
0.01L
0.01L
0.01L
0.00051L
0.0001L
0.00007L
第二章 水源地基础状况
2.1饮用水水源地基本状况
河南黄河长垣周营水源厂建厂于,位于长垣县东部芦岗乡周营村南1公里,水源厂占地面积近23万平方米,水源取自黄河长垣河段,取水口处在河势较为稳定旳弯道凹岸,常年靠河,水质良好。水源厂设计日供水量6万吨,实际日供水约2.5万吨。全县总人口85万人,其中都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数占全县人口总数旳39%。近三年来水源地未发生污染事故。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全国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健康,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至关重要。

水源地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用水和健康,因此对于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是必要的。

二、监测目标1.目标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目标要求: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健康。

三、监测内容1.总体质量指标:包括水源水色、浑浊度、pH值、电导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氮、总磷等。

2.常规生物学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3.非常规指标:针对不同地区的水质特点,可以进行河流和湖库水体富营养化指标、重金属指标、农药残留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等的监测。

四、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和特点,采取适宜的采样方法进行水样采集,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水质指标的分析和测定,确保水质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监测频次1.每日监测:对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天对常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保证水质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2.定期监测:对于非常规指标和生物学指标,根据水源地的特点和历史监测数据,制定定期监测计划,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六、监测机构和责任1.监测机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共同组成监测团队,共同参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2.监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组织和协调,明确监测的责任主体,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水源地,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七、监测结果的应用1.数据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水源地水质的变化和趋势。

2.风险评估:结合监测结果和水源地的用途和共享情况,进行水质风险评估,为相关部门制定水质保护和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标题】深度解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需要饮用水来满足身体的需求。

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就是保障我们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今天,我们将深度探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保障性标准。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概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是指针对供应城市居民饮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水质指标和水质标准进行限定和规范的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和健康,防止水质污染对居民健康造成危害。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1. 水质指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指标的要求,比如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制、微生物指标等。

2. 水质标准:针对不同的水源地类型和水质情况,针对水质指标进行了相应的标准限定,保证了供水水质的安全、卫生和健康。

3. 检测与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还包括了对于水质的检测与监管的要求,确保了标准的执行和水质的持续稳定性。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重要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防止水源地遭受各种污染源的侵害,确保饮用水的干净和健康。

它可以促使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治理,提升供水设施和技术水平,提高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实施水质标准,还可以加强对于水质的公开透明,让居民有权知晓饮用水的质量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结语通过本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深度解读,相信大家对这一重要的保障性标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关注自身饮用水的来源和水质情况,同时也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督和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和保障,我们才能确保健康的饮用水源,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个人观点: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2023年1月江苏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023年1月江苏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23年1月)因《江苏省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尚未出台,2023年1月仍沿用《江苏省2022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苏水治办〔2022〕5号)要求,对在册的120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

按水源地级别划分,市级水源地56个,县级水源地64个;按使用属性划分,在用水源地96个,备用水源地24个;按水源类型划分,全部为地表水型,其中河流型85个,湖库型35个。

一、监测情况(一)监测点位依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2〕1266号),河流型水源地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地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二)监测项目依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2〕1266号)、《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2〕58号),常规监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以及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库型水源地加测透明度、叶绿素a。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地表水型(河流型或湖泊、水库型)水源地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均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按表1中Ⅲ类标准和补充及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进行达标评价。

常规评价指标包括表1的基本项目(水源地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表2补充项目和表3特定项目中的33项。

三、评价结果(一)总体情况2023年1月份,实测11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达标率为100%,南通市海门区长江圩角河河口水源地因无水可采未监测;按水量计,实际取水量为63122万立方米,水量达标率为10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专题报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专题报告

目录一、指标完成情况 (1)(一)指标基本情况及达标结果 (1)(二)指标计算过程 (2)1.计算公式 (2)2.计算过程及结果 (2)3.监测点位 (2)4.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 (4)二、措施与做法 (4)(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集中式饮用水管理体系 (4)1.县委政府高度重视 (4)2.建立健全环保制度 (4)3.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 (5)4.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6)(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 (6)1.科学规划水源地,合理布局供水厂 (6)2.科学划定保护区,规范设置标志牌 (7)3.科学开展评估,建立动态数据库 (7)(三)防治并举,强化监管,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7)1.开展专项整治,彻底取缔保护区内污染源 (7)2.实施水环境达标工程,源头上改善水源地水质 (8)3.调整优化供水结构,提升制水工艺水平 (8)4.深入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饮用水质量 (9)5.加强定期监测巡查,监管实现精细化 (9)6.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0)三、主要成效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专题报告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我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全面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一、指标完成情况(一)指标基本情况及达标结果2011年至2013年12月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均为100%,严格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划、法规、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进行了管理,近三年来未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

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详见表1。

表1 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结果表数据来源:城考(二)指标计算过程 1.计算公式%100⨯=取水量之和(万吨)(万吨)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2.计算过程及结果%100%10025682568%100201020102010=⨯=⨯=年取水量之和(万吨)量(万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质达标率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100%10026002600%100201020102010=⨯=⨯=年取水量之和(万吨)量(万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质达标率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100%10026582658%100201120112011=⨯=⨯=年取水量之和(万吨)量(万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质达标率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3.监测点位至2013年,我县共设置2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中河流型饮用水源11个,水库型饮用水源7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源5个,均在取水点采样监测。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一、背景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监测目的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全国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指导,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监测事项1. 监测对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的水质。

2. 监测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水温、pH值、浑浊度、化学需氧量、总大肠菌群等。

3. 监测频率:视地区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季度进行监测。

4.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水质监测。

5. 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监测责任1. 监测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工作。

2. 监测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水质监测。

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报告。

五、监测结果处理1. 监测结果正常:继续按照监测频率进行水质监测。

2. 监测结果异常: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排查原因并进行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六、监测文件管理1. 监测资料:监测结果、报告等监测相关文件应妥善管理并留存备查。

2. 监测期限:监测文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保存。

七、监测评估组织专家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优化监测方案,提高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八、监测宣传开展水质监测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质监测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九、监测培训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水质监测技能和意识。

十、总结本指南提供了全国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参与程度,加强水源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舆论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信息范围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二、水源水质监测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统一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与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水源水质状况。

三、评价标准与方法地表水(河流型或湖泊、水库型)水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地下水水源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四、信息公开时间安排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分步实施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已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按季度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暂不具备水源水质监测能力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要加快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尽快形成监测能力,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2019年9月)一、监测情况9月,乌鲁木齐市共监测了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7个。

1、监测点位乌鲁木齐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取样点位详见表1。

表1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明细表2、监测项目乌鲁木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详见表2。

表2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3、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措施二、评价标准与方法1、评价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评价方法(1)地表水评价方法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执行。

(2)地下水评价方法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单指标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评价结果1、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乌拉泊水库水源地参与评价的21个基本项目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标准限值,5个补充项目全部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水质状况为优。

详见表3。

2、地下饮用水水源地西山水源地、八一闸水源地和甘河子水源地参与评价的39个项目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Ⅱ类标准限值,三屯碑-燕儿窝水源地、柴北水源地和柴西水源地参与评价的39个项目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水质均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用水要求。

水磨河水源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和硫酸盐浓度分别超标0.52倍、0.43倍和1.27倍,但源水经水厂软化处理后供给居民饮用,详见表4。

表3 9月份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计划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计划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德阳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现状及安全保障对策

德阳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现状及安全保障对策

活供水重任,为了确保饮用水安全,公司安排专人巡查并建立巡查 表 现为总氮 、氨氮 、总磷 、COD、粪大肠 菌群超标 以及感官指标 臭和
台帐,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近年来 ,作为城市供水主水源的人民渠 味 、色度 异常。近几年 的水质分析数据表 明 :2014年 一至今 除总氮 、
地表水水质持续恶化 ,已经严 重影 响了中心城区供水安全 。为切实 氨 氮 、粪 大肠菌 群指标 常年高 于《地 表水环境 质量标 准》四类 水体
沿绵远 河西 岸(黄 河路 大桥—漓江路大 桥 )一字 排开 ,共有 取水 机 渠 ,部分城 镇 、企业 、沟渠排放在 横穿人 民渠时 ,未采取工程 立交措
井 9口,目前 已转为应急水厂 。
施 ,实行物理 隔离 ,随着近年环 境污染加重 ,人 民渠水质变差 。
1.2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 及水 质评 价。德 阳市 自来水公 司水 质 2-2地 下水水 源 。北 郊水厂地 下水 水源地和孝感水 厂地下水水
(GB3838-2002)每 天进行常规 9项指标 每月进行一次地表水 求外 ,孝感水 厂地下水水源地 随着城市化 进程加快 ,水源地处 于城
58项指标检测 。市环保局和德 阳市 自来水公 司分别在取水 口设 置 市近郊 区。一 级 、二级保护 区内有居 民区、办公 区 、企业 等 ,存在着T
高有机物 、高 氨氮 、总氮的主要水质特征 。此外 ,每年会偶发性的 出
1德阳市 中心城 区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状 况
现 铁超标 以及污染物无法判 断的水质 污染事故。
1.1水 源基 础信 息。德 阳市 自来水公 司现有两座水 厂 ,三处集 中 2饮用水水源地存在 的主 要问题和风 险隐患
河 )72公里 。二是地下水水源地 ,位 于旌 阳区孝感镇 黄河村 、扬 嘉镇 养殖 污水 、生活 污水通过 沟渠 网络 大量 排人 ,治理存 在一 定 困难 。

2023年2月江苏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023年2月江苏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23年2月)因《江苏省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尚未出台,2023年2月仍沿用《江苏省2022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苏水治办〔2022〕5号)要求,对在册的120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

按水源地级别划分,市级水源地56个,县级水源地64个;按使用属性划分,在用水源地96个,备用水源地24个;按水源类型划分,全部为地表水型,其中河流型85个,湖库型35个。

一、监测情况(一)监测点位依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2〕1266号),河流型水源地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地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二)监测项目依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2〕1266号)、《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2〕58号),常规监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以及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库型水源地加测透明度、叶绿素a。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地表水型(河流型或湖泊、水库型)水源地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均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按表1中Ⅲ类标准和补充及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进行达标评价。

常规评价指标包括表1的基本项目(水源地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表2补充项目和表3特定项目中的33项。

三、评价结果(一)总体情况2023年2月,实测11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达标率为100%,南通市海门区长江圩角河河口水源地因无水可采未监测;按水量计,实际取水量为61528万立方米,水量达标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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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水质状况
(2017年5月)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十三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目标》(苏环委办﹝2016﹞5号文)的规定,全省共108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在用水源地94个,每月开展监测;备用水源地14个(现调整为13个,根据苏环函﹝2016﹞127号文,南通如皋市如海运河如城水源地不再作为备用水源地,取消监测),每季度开展1次监测。

从水源地类型来分,地表水水源地有100个,地下水水源地为7个。

一、监测情况
5月份,94个在用水源地中,实际监测93个,徐州沛县地下水水源地因封井无法监测;13个备用水源地中,本月实际监测10个。

(一)监测点位
1.地表水水源:河流型水源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2.地下水水源: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

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二)监测项目
1. 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以及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见苏环办〔2012〕384号文),共61项;湖库型水源地加测透明度、叶绿素a。

2. 地下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一)地表水水源
地表水(河流型或湖泊、水库型)水源地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包括表1的基本项目(河流型水源地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湖库型水源地水温、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表2补充项目和表3特定项目中的33项均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二)地下水水源
地下水水源地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进行评价,评价项目共23项,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一)总体情况
5月份,全省开展监测的10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达标率100%。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见图1,水质达标情况统计见附表。

(二)地表水水源
100个地表水水源地中,实际监测97个(其余3个为备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均达标,达标率100%。

(三)地下水水源
7个地下水水源地中,实际监测6个(徐州沛县地下水水源地因封井无法监测),均达标,达标率100%。

备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生活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生活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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