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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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
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 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 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 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
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
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七、解读《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 2011〕37号之9) 第八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 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
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 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 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 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 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
义务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一)缴费环节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 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二)领取环节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 ,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 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 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 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 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 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 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应纳税额=(1 400-1 300) ×3%=3(元)
则该员工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元。
六、解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
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4%。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
金所得缴税。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 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 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 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 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所得税。
退休后,平均分摊后每月领取年金金额为2000元,则应纳个税 =2000*10%-105=200-105=95元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 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 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 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同时废止。
三、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的年金缴费或领取的年金,扣缴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 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 料。 A公司委托B养老保险为受托人,C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 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 代缴义务人。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
主讲老师 王越
一、解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 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 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 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
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 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 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 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 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 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 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提供相关资料。
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 户留存100万。A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 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90%=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5%=5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 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案例1】深圳地税解读: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59 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 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第一步:计算王先生发放工资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5 000-400-100-50)-2 000=2 450(元) (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注意:不得扣除企业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200元)
个人所得税:2 450×15%-125=242.5(元) 第二步:计算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王先生应负担的个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
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 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
【案例3】某单位员工3月薪金收入额3 000元,扣除各类保 险800元,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企业年金1 400元。 计算方法:工薪应纳税额=(3 000-800-3 500)=-1 300 (元),税额0元
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 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 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投资运营制度。
三中全会个人所得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
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
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四、国税函〔2009〕694号(全文废止)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解读《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 月6日财税〔2013〕103号)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
A先生2014年1月工资8 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 均可税前扣除; 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 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
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B先生2014年1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 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
【案例2】公司从2008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该 公司员工王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5 000元,企 业为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400,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 ,代扣企业年金200元,企业缴费的年金为200元,则应代扣代 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为242.5+10=252.5(元),其计算过程 如下:
应税所得额:200元 (适用税率5%)
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全文废止) 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 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 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 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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