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1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企业年金个税如何计算

企业年⾦个税如何计算个税,相信⼤家对这个词语或多或少有⼀定的了解,个税的计算也是有差异的。
不知道⼤家对于企业年⾦个税如何计算的这个问题是否有所了解呢?如果没有,也没关系。
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内容和⼤家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年⾦个税如何计算1.关于年⾦,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资计税,⽽是单独计算个税。
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的企业缴费计⼊个⼈账户的部分:(1)按⽉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个⽉的⼯资、薪⾦(不与正常⼯资、薪⾦合并),不扣除任何费⽤,按照“⼯资、薪⾦所得”项⽬计算当期应纳个⼈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的企业缴费×适⽤税率-速算扣除数(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所属⽉份,均作为⼀个⽉的⼯资、薪⾦,不扣除任何费⽤,按照适⽤税率计算扣缴个⼈所得税。
2.企业年⾦的企业缴费部分计⼊职⼯个⼈账户时,当⽉个⼈⼯资薪⾦所得与计⼊个⼈年⾦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所得税。
3.个⼈当⽉⼯资薪⾦所得低于个⼈所得税费⽤扣除标准,但加上计⼊个⼈年⾦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企业年⾦企业年⾦是指企业及其职⼯在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愿建⽴的补充养⽼保险制度。
企业年⾦是对国家基本养⽼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养⽼保险体系(由基本养⽼保险、企业年⾦和个⼈储蓄性养⽼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柱"。
在实⾏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已经成为⼀种较为普遍实⾏的企业补充养⽼⾦计划,⼜称为"企业退休⾦计划"或"职业养⽼⾦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信⼤家看了上述内容,对企业年⾦个税如何计算应该有了⼀定的了解。
⼩编除了对企业年⾦个税如何计算这个问题给出了详尽的回答之外,还对企业年⾦的含义做了⼀定的阐述。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金涉税问题探讨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金涉税问题探讨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年金的涉税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年金的涉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赞助所得、稿酬所得等,凡不超过3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年金所得,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发放方式,也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年金,按照《企业年金条例》的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金利息、股息所得等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对于个人年金,根据《个人年金条例》的规定,个人年金的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年金的情况,也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年金领取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为年金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考虑和分析。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一些常见的年金涉税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年金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在个人年金的运作过程中,年金投资收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个人年金条例》的规定,个人年金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年金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年金的投资回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年金领取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投资过程中,如果存在超过3500元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年金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年金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也涉及到年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产品。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年金的资金规模较大,年金管理机构可能会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产品。
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产品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税收政策,需要加以认真对待。
对于年金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PPT精选文档

按期领取: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政策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 个人在2019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 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政策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已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 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 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 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 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缴费环节
单位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 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 得税 ; 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20 号)规定,企 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12 。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 办发[2019]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
年金计划备案流程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 15 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 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 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 款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 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金涉税问题探讨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金涉税问题探讨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年金持有人对于新个税法下年金涉税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从年金税前扣除、年金收入计算以及年金个税优惠等方面探讨新个税法下年金涉税问题。
一、年金税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对年金税前扣除进行了重要变化。
在原有的个税法规则下,年金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但这个扣除额度是固定的,与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无关。
而在新个税法下,年金的税前扣除将与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挂钩。
具体来讲,年金的税前扣除额度将不能超过实际缴纳的金额的15%。
这意味着高额缴纳年金的人将能够享受更多的税前扣除,而缴纳较低的人则将受到限制。
此外,新个税法还规定,年金的税前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5万。
这一规定有利于控制高收入人群的税收优惠,但也可能影响到一些长期缴纳年金、退休后生活困难的人。
二、年金收入计算在个税法规定下,年金收入是指实际领取的年金金额。
但在新个税法下,年金收入的计算方式将有所变化。
具体来讲,新个税法规定,年金收入将分为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两部分。
其中,基本年金指由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缴纳的年金,补充年金指个人自行缴纳的年金。
对于基本年金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补充年金部分,享受对应的税前扣除后,应当按照实际领取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收入计算方面,新个税法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具体数额。
根据规定,对于基本年金部分,应当按照相应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45%;对于补充年金部分,应当按照逐级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个税优惠除了以上规定,新个人所得税法还针对年金个税问题进行了一些优惠措施。
首先,新个税法将继续给予年金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具体优惠方式已在前文进行了介绍。
其次,对于年金的基本部分,在实际缴纳的金额基础上可以享受3000元的专项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在缴纳基本年金部分的个税时可以先减去3000元,进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
年金缴付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 节
年金单位缴付部分 年金个人缴付部分
年金领取环节
年金按期领取
年金一次性领取
新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
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 ≤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讲解和实例说明
2014年3月
年金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 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
出境定居、个人死亡:
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
到各月,不减除3500
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
所得计算税款
其
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
,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
款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 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户:未做规定
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 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
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 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
财税2013 10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PPT课件

企业的税收责任
扣缴义务人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受托人的税收责任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违反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解读: 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明显增加 受托人管理个人账户的税收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账户管理人)
2020/10/13
5
文件内容解读
个人账户缴费400元,划入公共账户100元:
则:个人缴费应纳税额=100*20%=20元;
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纳税额=400*5%=20元;
2020/10/划13 入企业账户企业缴费应纳税额=0元
3
文件内容解读
企业季度、半年、整年缴费,不得还原至所属月 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解读:年金方案设计时,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月缴费 可以节税
未归属权益部分,可以退税: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 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解读:增加了企业和受托人的职责
《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收缴款书》
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
年20金20/1企0/1业3 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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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解读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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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指导
THANK YOU FOR YOUR GUIDANCE.
感谢阅读!为了方便学习和使用,本文档的内容可以在下载后随意修改,调整和打印。欢迎下载!
2020/10/13
汇报人: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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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
企业缴费已扣税款不予退还 企业缴费未缴税款按照以下方式补税: 应补税额=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当年每个职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计税方法调整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简析《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

杨 霞
摘 要 :财政部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下发的 《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 所得 税有 关问题 的通知》 于今年 1月 1日起 实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除 了企 业为个人年金 账户缴 费部 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 向个人年金 账 户缴 费部 分,在 不超过缴 费工资计税基数 4 % 以内的部分可在 个税前 列支,在退休领取环节缴纳个税。《 通知》 有 两个方面的 突破 ,一是 明确 4 %税前 列支比例 .另一 个是让 企业年金率先 实施税收优 惠,这说 明 了国家对养 老第二支柱 的重视 。之 前大部 分学者认为 阻碍企 业年 金发展 的主要 原因是税 收政 策,所以认 为此次的税优政 策将 大大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但 此次税优政策对 富人的吸 引力有限 ,而 中小企业 的的社 会基 本养老保 险缴 费 负 担过 重,没有能力再为员工建立企 业年金 。因此笔 者认 为此 次税优政策对企业年金发展的促进有限。 关 键词 :企 业 年金 ; 税 收优 惠 ; 中 小 企 业 ;养 老保 险
展 的两 个 原 因 :
缴费率大约 1 7 % ,合 计缴 费率为 2 8 % ,个 别老龄 化严 重 的地 区如 上海 合计为 3 0 % ,相对于 国际缴费率而言 ,基本养老的缴费率太高 ,国际基 本养老金的缴费率情况是 ,老龄化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 ,缴费率 一般在 2 0 %左右 ,如英 国 2 3 .8 % ,荷 兰 2 3 .5 5 % ,瑞 典 1 7 .2 1 % ,比利 时 1 7 % ,但美国只有 1 2 .5 % ,老龄 化特 别 严重 的德 国也 仅 仅是 1 9 .9 , 日本 1 5 .6 7;其他发 展中国家绝大 多数在 1 0 % 以下 ,如墨西哥 6 .5 %, 泰国6 .5 % ,南非 3 % ,印尼 6 %,人 口大国印度也 只有 1 6 % ,估算世 界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平均缴费水平在 1 5 %以下 。 正是 由于我 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 ,使得守法合 规 ,效益 中 等 的企业在缴完基本养老保险之后 ,没有能力再为员工建立第 二层次 的 补充养老保 险。 毋庸置疑 ,1 0 3号文 的出 台对 于促进 企业 年金发 展具有 重要 意义 。 然而 ,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多个方 面。就此次税 优 政策 ,由于其政策对 富人增加缴费 的吸引力有限 ,对 中小企业 的职工 来 讲 ,其 缴 费 能力 有 限 。所 以笔 者 认 为 此 次 税 优 政 策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促 进企业 年金 的发展 ,但其税优政策 的效应 有 限,不应 被夸 大。 ( 作者 单 位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doc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二)更新:2018-11-04 20:31:39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涉及个税政策解析

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 金 是否缴 纳 个人所 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 如何 计 算缴 纳
所得税 政 策上 是明 确的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 于基 本养 老 关
保险 费 、基本 医疗 保险 费 、失业 保险 费 住 房公 积金 有关 个人 所
规 定 的缴 费 比 例或 办 法实 际 缴 付的
基 本 养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疗 保 险费
和 失 业保 险 费 ,免 征 个 人所 得 税 ; 个 人按 照 国家 或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政府 规 定 的缴 费 比例 或 办 法 实 际缴 付 的基 本 养 老保 险 费 、基 本 医疗 保 险 费和 失 业 保险 费 ,允许 在个 人 应 纳税 所 得 额 中扣 除 。 企事
工 个 人 共 同缴 纳 ,主 要 由个 人 缴 费 、企业缴 费和 年 金投资收 益 三部 分组 成 。员工 参加 了企业 年金 ,退 休 则 可 领 取 双 份 养 老 金 ,企 业 年 金 可 以说 是 保 障 员 工退 休 生 活 的
“ 第二 支柱 ”。 新 公 布 的 Ⅸ 于 企 业 年 金 个 关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题 补 充 规 定 的 公
企 业 为 职 工个 人 购 买 商 业性 补 充 养 老保 险等 ,在 办理 投 保
手 续时 应 作 为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 资 、 薪 金 所 得 ”项 目 ,按 税 工
法 规 定 缴纳 个 人 所 得税 。个 人 所得 税 的 具 体 纳 税时 间应 当按 照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单 位 为 员工 支 付 有关 保 险 缴 纳 个人 所 得 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8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我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登记备案及纳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的15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协议或其他包含扣缴关系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附件1,一式两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
对于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1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案例1】深圳地税解读: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59 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 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 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 料。 A公司委托B养老保险为受托人,C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 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 代缴义务人。
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 户留存100万。A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 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90%=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 代扣代缴。
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
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
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四、国税函〔2009〕694号(全文废止)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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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 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 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
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
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 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 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 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
主讲老师 王越
一、解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 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案例1】深圳地税解读: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59 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 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A先生2014年1月工资8 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 均可税前扣除; 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 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
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B先生2014年1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 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 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 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 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应税所得额:200元 (适用税率5%)
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全文废止) 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 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 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 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义务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一)缴费环节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 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二)领取环节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 ,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 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源自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
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四、国税函〔2009〕694号(全文废止)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 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 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 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 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 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
退休后,平均分摊后每月领取年金金额为2000元,则应纳个税 =2000*10%-105=200-105=95元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 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 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 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
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 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 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 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 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同时废止。
三、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的年金缴费或领取的年金,扣缴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
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 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
【案例3】某单位员工3月薪金收入额3 000元,扣除各类保 险800元,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企业年金1 400元。 计算方法:工薪应纳税额=(3 000-800-3 500)=-1 300 (元),税额0元
第一步:计算王先生发放工资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5 000-400-100-50)-2 000=2 450(元) (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注意:不得扣除企业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200元)
个人所得税:2 450×15%-125=242.5(元) 第二步:计算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王先生应负担的个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 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 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 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 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 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 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提供相关资料。
【案例2】公司从2008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该 公司员工王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5 000元,企 业为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400,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 ,代扣企业年金200元,企业缴费的年金为200元,则应代扣代 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为242.5+10=252.5(元),其计算过程 如下: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解读《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 月6日财税〔2013〕103号)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
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4%。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
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 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 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投资运营制度。
三中全会个人所得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
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应纳税额=(1 400-1 300) ×3%=3(元)
则该员工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