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郑政[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汕住建通〔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40号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我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把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关。
现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汕头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二)非中心城区的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予2016年3月1日起将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统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严格落实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各项措施(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信箱、宽带网络、视频监控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工程建设。
(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3、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沪住质[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纪律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
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21〕16 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3日大同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三条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县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建设、验收、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用水纳入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燃气管网并管网到户;(五)具备供暖条件;(六)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铺设到户;(七)小区内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八)雨水、污水需实行分流排放的,应分别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九)消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或依法备案抽查合格;(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一)人防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达到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必须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十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确定,符合前期物业管理要求;(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付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交付的定义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现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商品房建设,买受人可以立即入住的商品房。
2. 期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商品房建设,但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
3. 尾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中,剩余部分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商品房交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约定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当符合该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石性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2)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土地利用的管理,查处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二是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以及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的行为。
三是依法查处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二)整顿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查处违反规划,乱拆乱建,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破坏文物古迹等行为。
二是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以及拆迁单位与估价机构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查处拆迁人不按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是查处不及时处理拆迁纠纷,导致群体上访的行为。
(三)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二是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住建部关于新房交付使用的通知
2022年住建部关于新房交付使用的通知为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商品房交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商品房项目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交付条件前提下,依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进行交付。
2、商品房交付时,水、电、气、网应敷设到户,确保开通后达到使用功能,相关计量表检定合格。
3、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验收合格证、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规划核实合格证等)和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书,商品房为住宅的,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商品房交房要求进行了全面更新。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敬请关注。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2.1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应保证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主体框架、屋面、墙面等。
2.2 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所属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水、供暖、燃气、通信、绿化、道路等。
2.3 室内装修及设备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室内装修及设备应验收合格。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卫浴、厨房设备、中央空调、电梯等。
2.4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2.5 环保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应具备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证明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土壤等环境指标。
2.6 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商品房交付时,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
如误差比超过3%,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2 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房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3.3 开发商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房进行验收,确保符合交付条件。
3.4 购房者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5 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3.6 购房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四、违约责任4.1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应支付违约金。
4.2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承担整改责任。
4.3 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
4.4 购房者延迟接收商品房的,应支付违约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并政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吉久昌(副市长)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双娥(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成员:孙瑮(市发改委主任)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孙荣琨(市住建委主任)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宏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治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田志捷(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国柱(太原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赵志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张双娥(兼)办公室副主任:耿国胜(市房产管理局总经济师)赵义(市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市发改委:严格审核各类建房项目,严禁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国资委:严格监管,防止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集资建房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联建、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住建委: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完善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严厉查处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尽快出台有关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查处参与违法用地、违法销售、违法建设行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长政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1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资质管理(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会商机制。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事登记时,在名称预审环节须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主要核实企业法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信用记录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人(股东)、办公地点等发生变更须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其中项目(股东)转让类别作为重点,确保权利、义务同步落实。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具备项目开工条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核实包括土地权属、企业基本情况、办公条件、人员配备、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除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因素外,不予资质延期,确需延长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严格核查开发企业和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重新启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作出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承诺后,经重新申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2009年5月19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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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房管所,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投诉量呈上升趋势,个别项目还因此引发群体事件,既影响开发企业自身经营,又影响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因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等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的不利因素(如室内梁、柱、管道,外墙装饰及小区内变压器、垃圾回收站位置等)予以公示。
在制定商品房合同签订样本时,应充分考虑到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
二、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消防、园林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
三、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发企业应视交付商品房的数量情况,合理安排交付时间及批次,避免人多拥挤,造成不便。
在交房前,开发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商品房交付方案及应急预案,确定交房流程,落实内部人员分工及其工作职责。
并在交房前进行内查,特别是商品房质量、小区配套设施设备情况,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进行。
五、开发企业应将《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在商品房交付现场进行公示。
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商品房的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帐,完善售后服务机制。
对交付过程中及交付后业主所提出问题及时进行归类、维修、处置、回访,并及时答复业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七、对不按要求进行商品房交付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予以公布。
八、为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我局借鉴相关企业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通知书》(样本)、《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图》(样本)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及职责》,供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考借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付方案和应急预案。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通知书》(样本)2. 《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图》(样本)3.《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及职责》(样本)2015年6月8日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通知书(样本)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祝贺您成为项目的业主,您所购买的项目栋号房已经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达到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条所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为了让您能更愉快顺利地交房,避免因业主集中交房而导致您排队等候,请您在年月日□上午□下午,到本项目处办理交房手续。
若因本公司的安排影响到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希望得到您的谅解与支持。
一、关于逾期收楼的相关说明:依《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条约定,若在此时间内您仍未办理相关交房手续,本公司视为您所购买物业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您将自年月日起承担您所购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不便之处,恳望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二、温馨提示1、为了您能顺利办理交房手续,请仔细阅知本交房通知书及各项附件资料,带齐相关资料、证件与交房通知书及其全套附件,在约定交房手续日期内办理交房手续。
为缩短您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您可提前填写好附件资料《业主资料登记表》并携带至交房办理现场交纳。
2、交房手续办理工作时间:如有其它未尽/不明事宜,敬请垂询本项目物业客户服务工作时间及中心电话:。
三、交房通知书附件资料①交房温馨提示②交房费用明细③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温馨提示④关于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的通知⑤代办交房手续授权委托书⑥交房流程记录表⑦业主资料登记表附件1-1:交房温馨提示(为确保顺利交房,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条件:1.所购房屋已交齐全部楼款及滞纳金(如有);2. 已缴清房屋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缴费用;3.按照《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备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注意事项请详见附件资料《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温馨提示》。
二、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时必备文件:1.业主身份确认需携带资料:注: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交房现场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费等银行托收手续,请业主在交房当天携带银行卡一张(存折亦可)、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注:委托书样本已随交房通知书一同寄发给您,请详见附件资料《代办交房手续授权委托书》附件1-2:交房费用明细表业主姓名:房号:一、面积补差情况及应交(退)房款二、代办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所需费用三、代收预缴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以上费用共计元(已含应交(退)房款)四、预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温馨提示:以上费用最终以政府实际收费为准,多退少补。
附件1-3: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根据赣市房字[2014]71号通知要求,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须至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号。
业主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证联)方可办理交房手续和房屋权属登记(房产证)。
因交存地点单一,为避免业主集中办理交存手续而导致您排队等候,同时为了您能顺利的办理交房手续,请您务必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安排时间前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请您仔细阅读内容,按交存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赣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亲自前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备注:【1】指定地点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窗口”,具体地址可见交存通知内说明。
【2】《赣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附后,请仔细阅读。
【3】如您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上述资料外,代理人还须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授权委托书前去办理。
交存通知编号:(房屋编码以及系统生成的条形码)赣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通知(中心城区开发企业使用)尊敬的(业主姓名)您好:您购买的(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为㎡,应按元/㎡(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请于年月日前持本通知前往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窗口办理交存手续。
地址:市文清路65号(赣州公园斜对面)赣州银行金元支行内联系电话:************路线提示:(1)市内可乘K2、5、11、28路公交车至赣州公园站下;(2)如您驾车前往,可将车停放至南京路、北京路两侧。
温馨提示:1、请业主本人携带以下资料:(1).本通知单(2).身份证原件前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窗口(地址:市文清路65号,联系电话:************)办理交存手续:交款、签署业主承诺、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以及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业主密码口令。
如业主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上述资料外,代理人还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前去办理。
2、请携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交存(因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局限性,目前不支持任何种类的跨行交款,请直接前往专户银行资金窗口交存);3、请妥善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在开发企业交房时,应当提交专用票据的办证联。
(注:根据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件之一。
)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节假日除外)附件1-4:关于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的通知尊敬的业主:您好!按照《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我司将为您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
为加快办证进程,节约您的宝贵时间,我司拟在您办理交房手续时提前集中收取办理产证的资料及费用,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房产证》办理需收取的资料1、买受人为个人:契税票办证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证联、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买受人为单位:契税票办证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证联、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产证》、《土地证》办理需收取的费用费用详见《交房费用明细》三、《房产证》办理需签署的资料(交房现场本人签署)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商品房转移登记委托书》3、《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笔录》4、《商品房面积实测结算协议》(若房屋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则须签署)四、其他提示1、如您不能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交齐办理产证需要的相关资料,请您补齐后自行到本项目物业客服中心提交相关办证资料。
办理成功后通知您领取。
3、特别提示: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证规定发生变化,您提供的办证资料届时可能会与实际所需办证材料不一致,最终办证材料内容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件1-5:代办交房手续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系项目栋号房业主。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与委托人系关系。
本人因故不能准时办理所购买的项目栋号房交房手续,现委托受托人代办交房手续。
本人对受托人所签署的所有交房文件均予以认可,并对受托人的代办行为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章):年月日附件1-6:交房流程记录表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您所购买的项目栋号房,现已具备交付条件,请您仔细阅读《交房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办理交房流程记录手续。
附件1-7:业主资料登记表一、业主个人情况二、家庭成员及常住人员情况三、车辆情况四、房屋基本情况五、如为公司购买,请填写公司情况备注:此表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业主档案使用,可选择部分内容填写。
附件2: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图(样本)也可先验房,再进行以下程序附件3: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办理流程及职责(样本)一、签到1、负责办理交房签到工作,确认业主房号是否在当天交房名单之内;2、请业主出示《交房通知书》,给未携带的业主补发《交房通知书》,并在补发的空白交房通知书上填写对应信息;3、为业主贴上休息区等候号牌;4、工作人员在《交房流程记录表》的“签到”对应栏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