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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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和流程
1,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具体流程:
在杭州定点医院,费用可以直接扣除(医保卡);
工资以后报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退休人员实施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4,需要材料:
①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即准生证) ②婴儿出生证复印件③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④生育手术医疗费发票复印件⑤生育手术经过的病历记载复印件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下载地址:/080104/5814.htm
5,有关项目: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如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期限如下:
⑴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0.5个月。
⑵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600元。
3)生育补偿手续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报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申报手续。
报送材料: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申报户口联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④病历(原件);
⑤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⑥病假证明(原件)。
4)生育保险费用拨付
生育费用经审核后,通过每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职工病历,由单位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取回。单位必须按规定将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发给生育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生育保险费原则上不跨年度支付。每年12月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请各单位在次年一季度底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