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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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矿山、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建材、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区矿山、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建材、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 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

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十三)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重大危险源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③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分级、备案情况;④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⑤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

情况;⑥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⑦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⑨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⑩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⑪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⑫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十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十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十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十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二十)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二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二十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二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二十四)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

(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四)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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