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我国首部农村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第07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制定和实施的第一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农民生存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视,也为农村的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法律依据,为提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5年了,使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活环境、土地资源及水资源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改观,也有一些违规的养殖业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彰显了《条例》的法治威力,维护了广大农民健康生活的公共卫生安全的权利。
由于我国的养殖业大多分布于比较偏远且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随着市场经济杠杆的调整,从业人员的流动和更替比较频繁,加之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仍有不到位的地方。
本文将以自己的理解对《条例》中的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1《条例》制定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体现在人们的生活上,就是人们食物构成中动物性蛋白质比重大大增加。
对肉类食品需求的增多,推动了传统低效的畜禽养殖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养殖技术的滞后和污物处理方法设施的缺失,使过度养殖和超规模养殖产生的污物超出了规划单位土地面积的承载消纳能力,随意无制约的排放不仅对养殖场户周边的环境(空气、土地和水源等)造成了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恶劣的养殖环境也使病原微生物急剧增多,导致新老畜禽疫病频繁暴发,养殖效益的骤减又严重制约了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国家下决心,为了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了本《条例》。
2《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2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21防灾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下面为大家精心查阅的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了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冀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工业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机制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停车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必须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统筹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工作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级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城市污水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和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社交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谈及核查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生物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条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设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调查处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认真学习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努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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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国务 院法制 办 、 环 境保 护部 、 农业
部联合召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学习贯彻工作 电视 电话
会议 , 主要任务是对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 进 行 动 员部 署 ,进 一 步加 强 畜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促 进 农 业 领域 污 染 减 排 , 改 善农 村 地 区
一
一
道防线 。近年来 , 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地
导思想 。 《 条例》 在规定指导原则、 主要措施 、 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这一思想 , 即在加 强环境保护的同时 , 兼顾保 障畜禽养殖业健 康发展的需要 , 实现双赢。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 、 防治结合 , 综合利 用优先的方针 。《 条例》 将统筹规划 、 合理布 局和综合利用作为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 对 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做出了详细规定 。 三是 坚持 分类 管理 、 突 出重 点 的工作 思 路 。《 条例》 适用范围为畜禽养殖场和小区, 对规模 以下养殖污染 防治仅作一般性规定 。 考 虑各 地情 况差 异较 大 , 明确 养殖 场 和小 区 的产 能 规模 标 准 由省 级 政府 确定 。 四是坚 持 奖惩并 举 、 注重 激励 的污染 防 治策 略 。考 虑 到畜禽 养殖 业 特点 , 《 条 例》 将 “ 激 励 引导 ” 作 为 污染 防治 的原 则 之一 , 并设 “ 激励措施” 专章 , 从税收 、 价格 、 财政等多方 面做 出规定 , 鼓励和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 合利用和污染治理 。 具体讲 , 《 条例》 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和亮 点: 是 明确 了管 理体 制 。 确定 了环 保部 门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统一监督管理与相 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 环保部 门负责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 农牧部门 负责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畜禽养 殖循环经济工作 的组织协 调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畜禽规模养殖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以规模化的方式养殖畜禽,包括但不限于集约化畜牧场、养殖场、养鸡场、养猪场等。
第二章畜禽规模养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设施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地选址、场地规划、养殖设备、饲养环境等。
第五条污染防控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备、粪便处理设备等,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环评与验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验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第七条废弃物处理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排放。
第八条废弃物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积极探索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废弃物的合理利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科研推广和示范工作。
第九条监测报告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监测报告,确保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四章畜禽规模养殖废气排放与噪声控制第十条废气排放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严格控制产生的氮氧化物、硫化物、氨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第十一条噪声控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减少动物鸣叫、机械设备噪声等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二条监测与检测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废气排放和噪声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和噪声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畜禽规模养殖水源保护与防治寄生虫病第十三条水源保护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水资源,并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废水对水源的污染和损害。
如何准确把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义

如何准确把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义环境保护部生态司农村处副处长孔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历时十年,终于2013 年11 月11 日,获李克强总理签署颁行。
2014 年1月1 日,条例正式生效施行。
它是中国第一部农业和农村环保领域国家级行政法规,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生态和农村环保领域第二部国家级行政法规(第一部为1993 年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里程碑也是农村和农业领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
得到了李克强总理的充分肯定,指出该条例是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以法制手段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和农业环境问题非常好的制度探索,采用了少管制、促发展的全新思路,值得表扬。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体制,责任主体和义务等;预防:畜牧业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项目环评、环保设施配套等;综合利用与治理:途径、推行种养结合、还田利用环保要求,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建设、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排污要求,病害废弃物处理,尸体的收集处理,排污备案、密集区域整治、整改的补偿等;激励措施:设施建设的扶持、税收、价格、支持发电和沼气、有机肥的优惠政策、环评费补贴、尸体处理费用的补贴,自愿减排及奖励等;法律责任:渎职、违反禁养、未依法环评、不配套设施、违法排污等;附则:场和小区产能规模标准的设定,生效和实施。
条例的要义,以环境保护优化和保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以加强环保监管作为推动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1. 我国畜牧业重要地位和作用。
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城乡居民“菜篮子”的重要保障,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2. 畜牧业发展现状。
肉类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占有量达到发到国家水平,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2012 年,年出栏千头生猪的产能占比27.3% ;存栏万只以上蛋鸡占比31.9% ;肉鸡出栏10 万以上占比27.9% ;奶牛存栏200 头以上占比32.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多少头羊的换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宣传解读《畜禽养殖污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管

宣传解读《畜禽养殖污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开展畜禽养殖污染警示教育,要求吸取岱山污染事件的教训,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养殖主体的第一责任及村干部的巡查上报责任,坚决遏制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各区县也及时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再落实紧急会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守底线,迅速行动开展全面排查。
二是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
各区县积极响应省市会议精神,组织畜牧兽医局全体工作人员、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人员、各乡镇畜牧专管员、规模养殖场(户)业主参加视频会议,多次观看警示教育片,规模养殖场主发表观后感等形式,将养殖污染防治根植在每位参会人员的心中。
三是提高主体责任意识。
以大巡查大整改严处置专项行动为契机,对发现污染环境、且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养殖场,移送环保部门处置,并以此为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将典型案例的处理意见及时通报给辖区内的保留场场主,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二、专项整治,组合出击一是开展畜禽污染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
按照省畜禽污染治理“回头看”百日行动的具体部署,市农业局联合市治水办要求三县两区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月报送行动进展情况。
“回头看”专项行动由县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由具体领导负责,并成立督查小组、联合各乡镇组成网格化巡查小组,确定行动时间、行动目标和行动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和措施步骤。
二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大巡查大整改严处置专项行动。
—2—4月18日,省厅紧急召开畜禽污染治理视频会议,通报了4月14日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曝光的岱山县岱东何家岙猪场涉嫌违法污水直排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全市畜牧兽医系统紧急行动,全面排查管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三、督促检查,动真碰硬一是网格化巡查。
网格化巡查小组对辖区内所有保留养殖场和关停区域开展了一次污染隐患和关停复养等大排查,严查“一牌一档两废三养”,确保不漏一处,不留隐患,不存宣传死角。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我国首部农村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第07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制定和实施的第一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农民生存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视,也为农村的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法律依据,为提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5年了,使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活环境、土地资源及水资源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改观,也有一些违规的养殖业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彰显了《条例》的法治威力,维护了广大农民健康生活的公共卫生安全的权利。
由于我国的养殖业大多分布于比较偏远且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随着市场经济杠杆的调整,从业人员的流动和更替比较频繁,加之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仍有不到位的地方。
本文将以自己的理解对《条例》中的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1《条例》制定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体现在人们的生活上,就是人们食物构成中动物性蛋白质比重大大增加。
对肉类食品需求的增多,推动了传统低效的畜禽养殖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养殖技术的滞后和污物处理方法设施的缺失,使过度养殖和超规模养殖产生的污物超出了规划单位土地面积的承载消纳能力,随意无制约的排放不仅对养殖场户周边的环境(空气、土地和水源等)造成了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恶劣的养殖环境也使病原微生物急剧增多,导致新老畜禽疫病频繁暴发,养殖效益的骤减又严重制约了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国家下决心,为了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了本《条例》。
2《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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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解析

逐步建 立 与资 源 和环 境 相 适 应 的 发 展方 式 、 产 业 结 构 和 消费方 式 。农 业 领 域 转 变 发 展 方式 , 也是其 中 重要 内容 。如何 建立 推动 农业 生产 方 式转 变 的体 制 机制 ?如何 改变 长期 以来 畜禽粪 便 等农 业 废弃 物 得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4 修 回 日期 : 2 0 1 3 - 1 2 — 2 6 基金 项 目 : 国家 现 代 肉牛 牦 牛 产 业 技 术 体 系 专 项 ( N o . C AR S - 3 8 ) 作者简 介 : 林 清( 1 9 6 6 一 ) , 男, 陕西杨凌人 , 编辑 , 主要从事《 中 国牛 业 科 学 》 编辑及畜禽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利用 。
化 肥投 入 的增 加 甚 至 不 能 再 对 作 物 增 产 有 更 多 贡 献 。可 以说 , 农业 生产 方式 的转 变 已迫在 眉睫 。 党 的 十八大 对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做 出 了部 署 , 要 求
源 综合 利用 为 根 本 途径 。条 例 的 颁 行 , 将 有 力 地 提 升我 国畜禽 养 殖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整 体 水 平 , 有 利 于 促 进形 成种 养平 衡 、 种养结 合 的生 态农 业 、 循 环农 业 模式 , 推动 畜禽 养 殖 业 环 境保 护水 平 从 本 质 上 得 到 提升 , 有利 于从 根 本 上 突 破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面 临 的
化肥, 许 多地 区 的农 田出现 了不 同 程 度 的有 机 质 减
1 . 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出台的思路和途径 条 例对 畜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污染 采 取 的是 “ 疏 堵 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答
1. 什么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而颁布的
法规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监管要求,旨在减少养殖业
对环境的污染。
2.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所的选址和布局、环境影响评
价和生态补偿、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养殖废气和废水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
养殖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3. 为什么需要制定这样的条例?
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不当,会对土壤、水资源和空气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可以规范养殖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这个条例对畜禽养殖企业有什么要求?
该条例要求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合理布局养殖场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采取适当的污
染防治措施,保证废气和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处理和利用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
物外溢、扩散和渗漏。
同时,还要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养殖污染事故。
5. 对不遵守该条例的企业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该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擅自兴
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可以按照一定金额的罚款来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
采取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等强制性措施。
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或刑事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5·02ZHENGCEFAGUI 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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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一: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消费者“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我国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畜禽养殖业COD、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68万吨、106万吨和16万吨,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65%。
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显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污染物总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
可见,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已不容小觑,攸关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攸关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
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如由于恶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直接妨碍畜禽养殖经营活动。
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
农业要提升效益,就必须走综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态化、循环化的路子。
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就必须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走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
为此,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必须加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的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效力有限,无法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导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此外,部门规章也无法协调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化肥使用的补贴等政策,导致畜禽粪肥的应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形成污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为此,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动产业发展走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采取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做出了规定,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为推动将综合利用作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根本手段,条例还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做出了规定,如对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进行补贴、对有机肥购买使用实施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废弃物生产沼气以及发电上网等。
这些规定,贯彻落实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将从根本上对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促进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二:力推综合利用,破解发展难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仁杰我国畜禽养殖业生产能力已居世界第一,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
据测算,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各类畜禽粪便约18亿吨,还不包括养殖所产生的污水以及畜禽尸体及其它废弃物。
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良好的生物质资源,可以用于制造沼气、生产有机肥,适量适时的还田利用对于保障土壤有机质含量、保障农田生产力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机制保障,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水体和土壤环境污染。
大量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农业生产流失的氮磷等养分,而畜禽养殖是农业源氮和磷重要来源。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长期依赖化肥,许多地区的农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有机质减少、地力下降等情况,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不少地方化肥投入的增加甚至不能再对作物增产有更多贡献。
可以说,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已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部署,要求逐步建立与资源和环境相适应的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
农业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也是其中重要内容。
如何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改变长期以来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是破解这个困局的制度建设实践。
一是实施资金支持。
虽然我国畜禽养殖业总量大,但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总体上讲,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经营还比较粗放,畜禽粪便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还比较弱。
因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另一方面则是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此外,对于自愿采取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控制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优先列入环保和畜牧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二是实施政策扶持。
由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密度低,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增值空间小;制造、购买、使用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的优惠政策不足,生产和使用者盈利空间小,甚至可能亏钱,生产者和使用者效益通常无法与长期享受更多政策优惠和扶持的化肥相比,导致畜禽粪便等优质的肥料资源无法得到利用。
为此,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的困局,大大提高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比率。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和沼气发电的,电网企业要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造沼气、以及进行沼气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会大大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厌氧发酵处理和沼气生产等方式的综合利用,在保障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绿色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采取的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思路,以“激励、扶持、引导”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
条例的颁行,将有力地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整体水平,有利于促进形成种养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模式,推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水平从本质上得到提升,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三:以制度保障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实现双赢中国农科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正礼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加强畜禽养殖环保监管,要求养殖者建设环保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和不菲的运行费用支出,会给畜禽养殖者带来较重经济负担,阻碍畜禽养殖业发展。
因此,不少人对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心存担忧,甚至对此存在抵触情绪。
事实上,做到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赢并非不可能,关键是采用怎样的思路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让二者达到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状态,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双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此在制度设置上做了精心设计。
一是以科学规划为实现双赢打好基础。
规划是龙头,在具体的行业管理中起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为避免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在实践中被割裂,条例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这两个规划入手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布局以及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和措施等。
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养殖场和小区符合两个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在合乎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基础上实现有序发展,避免由于前期考虑不足而在日后由于环保问题影响产业发展。
二是以落实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养殖场所的环保搞得好不好则直接关系到疫病防控。
此外,养殖场所环保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搞不好将导致纠纷,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为此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保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和雨污分流设施,避免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泄露溢出污染环境等。
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以激励引导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条例将激励和引导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做了一系列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享受税收优惠,购买使用有机肥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制取沼气及发电上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益,甚至通过种养结合、综合开发,使产业效益得到整体提升,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此外,条例规定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和环保设施配套予以资金、用地方面的政策扶持和奖励,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也更有利于做好环境保护。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四:疏堵结合,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难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韩永伟“庄稼一枝花、全靠粪当家”,畜禽粪肥是农业生产宝贵的肥料资源,为农作物提供丰富的有机养分。
但是,目前由于制度层面缺乏必要规范和扶持引导,导致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没有得到科学处理和合理利用,随意排放,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