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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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王韵
住所:兰州市安宁西路309号
身份证号:620502
承租人:陈继梅
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128号
身份证号:62043
鉴于:
l、l出租人:
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出租人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承租人:
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承租人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l、3出租人保证拥有合法出租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承租人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本合同标的物,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上述当事人于2012年8月1日在兰州市安宁区签订。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2.1.1 出租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475号
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2.1.2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共1600平方米。
2.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 2租赁用途
2.2.1 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已向承租人出示了证明出租人有权出租租赁房屋的购房合同,其用途为茶楼。
2.2.2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营茶楼休闲娱乐及简单餐饮。
2.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核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2.3租赁期限
2.3.1该房屋租赁期共10年3个月。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l日止。{其中,出租方向承租方免去3个月装修期间的房屋。}
2.3.2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承租人应如期交还。承租人如要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60 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意向,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人在出租本合同标的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该房屋第一年房租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人民币25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第二年房租在第一年的基础上增长5%;第三年房租在第二年的基础上增长5%;第四年房租在第三年的基础上增长5%;第五年房租在第四年的基础上增长5%。依次累推,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每年租金均不含税金)。
3.2承租人必须每年房屋到期前十天向出租人支付下一年度全部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承租人需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3.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电计算或分摊办法:(以物价局核定标准为准)。
4.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有赔偿或支付违约金责任
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4.2出租方结算账号
出租方:
地址及邮编: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承租方:
地址及邮编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税务
5.1承租人将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
5.2 承租人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租赁物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承租人同意,需要时应向出租人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5.3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5.4由于承租人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
法律责任)和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6、l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人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承租人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的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规定,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人必须恢复原状;承租人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
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租赁房屋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情况时,出粗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出租人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予以赔偿。租赁房屋在于常使用过程中主体结构损胡;、租赁房屋范围以外的水、电、暖、煤气灯管线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影响承租人工常使用的,由出租人负责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出租人责任的其他情况;
(F)承租方应严格做好安全设施,防止火灾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6.1 0.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6.10.1第(B)(D)(E)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6.11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合法使用租赁物。因承租人违法、违规经营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6.12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7.1.1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0.3%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预期30天,则视出租人不履行本合同。出租人除应返还承租人全部租金外,还应向承租人承担年租金30%的违约金。
7.1.2在租赁期限内,因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1.3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出租人应按年租金的3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会不足以抵付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应负责赔偿。
7.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7.2.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A)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