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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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闽价监〔2015〕25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闽价监〔2015〕25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闽价监〔2015〕25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省局与省财政厅已联合发文,将2015年度民生价格信息发布专项经费1000万元分配下达各地。

为切实发挥专项经费的作用,促进我省2015年度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上新台阶,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机制(一)加强领导。

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是当前价格部门简政放权、转型定位、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将任务分解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闽价监〔2014〕10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闽价监〔2015〕17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的监测布点、信息采集、数据审核、信息发布等环节的工作。

在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的内容、渠道、形式、方法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在价格监测点的设置上,要做到均匀覆盖,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商品品种选择上,要根据群众日常消费热点、消费权重和信息需求,确定采集品种,同时要关注近期新放开的药品价格等,加强信息采集发布;在价格形式选择上,既要做好零售价采集,也要逐步增加批发市场价格的采集;在发布渠道选择上,设区市以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微信等发布渠道为主,县(市)区以政府门户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微信等发布渠道为主。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商5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商5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5]商580号2005年12月2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精神以及我省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按每升不超过0.05元实行加价。

二、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凡未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不得加价。

三、车用燃油添加的清净剂,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补
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6.06
•【字号】闽价商[2012]227号
•【施行日期】201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补充通知
(闽价商〔2012〕2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我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85号)下发后,针对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85号)调整范围为所有现行电量上省电网且由我局定价(含临时上网电价)的水电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定价的水电站除外。

二、调整执行时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涉及的电费于2012年6
月底前结清。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18年5月25日24时起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法]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2]商23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29
【实施日期】200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2002]商231号2002年4月29日)
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
我局《省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闽价[2002]商4号)下达执行以来,药品市场价格比较稳定,但在我省总经销的个别药品在经营中存在一定困难,经研究,按照国家计委指导价格意见要求,决定对部分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作适当调整(详见附表)。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2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金额:元。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局、交通局: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变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8日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一、油运价格联动的目的建立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解决成品油价格涨跌造成运输成本增减的费用,积极消除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原则按照“明确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即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增减成本。

三、油运价格联动的适用范围本方案的适用范围为非农村道路客运(不含城市公交,下同)和出租汽车。

四、油运价格联动的具体内容(一)非农村道路客运1.基数价格:以2012年3月20日我省公布的0#柴油最高零售价7.74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春季中小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春季中小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8]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8.01.19
【实施日期】2018.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
零售价格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1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10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改革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零售价格发布形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8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正文印张、插页、封面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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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1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1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10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降低3.04分钱/千瓦时。

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0.4075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全省居民、农业电价和趸售县电网丰、弃水期电价保持不动,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降低2.42分钱/千瓦时,调整后的省电网、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8。

各趸售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过渡期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同步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全省单台容量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电价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三、取消趸售县电网部队用电单列价格,改按相应电价类别执行。

逐步取消全省化肥生产电价优惠,2016年4月20日起改按同类别非优待电价执行,具体过渡安排详见附件2-9。

四、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规定,从在省电网环节征收调整为主要在全省终端售电环节征收。

五、规范我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
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5.06
•【字号】闽价通告〔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

闽价通告〔2015〕9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5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5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5月6日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7]14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6.2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17〕1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工业[2015]572号),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普通柴油,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普通柴油。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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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闽价[2000]商字36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闽价[2000]商字36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369号2000年9月29日)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液化气价格的请示》(福炼(2000)经财字30号)收悉。

今年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国内成品油六次提高价格,液化石油气价格亦随之上调。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计划外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由原来的3300元/吨调整为3600元/吨,在此限价内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同时为有利于全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调控,请你司对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国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均衡供气,并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价格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4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3、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二章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闽财建[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6〕8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2006年5月24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和方式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与上次石油价格改革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方式相同。

2006年度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仍由机动渔船原所属辖区县(市、区)负责兑现。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

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2、林业。

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用油量计算依据是按2004年末统计报表的用油量加增长6%核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春节期间工业企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春节期间工业企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春节期间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增量部分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8]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春节期间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增量部
分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闽价商〔2018〕2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8〕5号)要求,降低春节期间企业用气成本,现将气价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内容
对全省工业企业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使用天然气用气量同比增长部分,
企业终端气价在原价格基础上给予降低1元/方,其中对2017年3月份以后新增的天然气用户,按2018年2月份实际用气量的30%计算。

单个企业最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税,下同)。

上述工业企业,是指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使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包括使用管道气和LNG液态供应的企业,不包括天然气发电企业或热电联产企业;新增用户是指2017年3月前没有使用过天然气的工业用户。

上述企业终端气价,是指工业用户与供气企业的实际用气结算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18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18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18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
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8]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18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20号)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18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通告〔201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6月12日
2018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炼化公司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问题的批复-闽价[2003]商2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炼化公司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问题的批复-闽价[2003]商2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炼化公司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商21号 2003年1月14日)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对液化气产品自行定价的请示》(福炼经财[2003]1号)收悉。鉴于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石油液化气生产成本相应上升,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将你司液化气出厂最高限价由原3600元/吨调整为3960元/吨。调整后的限价从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炼化公司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1.1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施行日期
2003.02.15
文号
闽价[2003]商21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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