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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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办法
一、职工、居民医保
1.普通门诊就医
医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时,需持本人医保卡挂号,经相关科室医生诊断后,持医保卡缴费、检查、取药。
2.长期慢性病患者门诊就诊
凡是选择我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长期慢性病患者,需持本人医保卡和慢性病长期门诊审批单挂号就诊。政策规定:
(1)对于长期慢病患者,必须严格依据慢病审批单中所审批认定的病种进行诊治,不得跨病种、跨科室检查及用药。
(2)主治医生在为长期慢病患者开具慢性病处方时,需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的药品使用剂量
职工医保患者规定单次处方限量不得超过一个月;患者需外购药品时持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医保窗口审核盖章后方可外购药品。
居民患者规定当年首次就医时应先自负1000元(次/年)的门槛费,超出部分的费用方可进入居民慢性病统筹报销范畴,单次处方限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且必须在定点医院检查开药,不得外购药品,就诊医生不能开具外购处方。
专科医生须在患者处方上清晰注明药品的通用名、剂量、用法和用量,以便医保部门核查。
二、离休医保
1.市级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级离休干部首次就医,需持医保本到计算机中心进行身份的确认及维护后方可挂号,开药、记账。离休
干部医疗用药,严格按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离休干部不负担费用。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和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由个人负担,使用前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接诊医生严格按照用药管理标准执行,门诊单次处方限量为急性病3-5天药量,慢性病10-20天药量,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动脉硬化后遗症等疾病的最高限量为25天。
2.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需自理。年门诊费定额标准:老红军和抗战时期离休干部人均40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人均3000元,由医保局向离休干部直接拨付。对确需长期服药,且达不到住院条件的离休干部,当年门诊费用定额不足的,先由个人垫付,年终凭有效票据审核报销。用药限量及范围同地级离休干部。
三、生育医保
职工生育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先持医保卡到门诊大厅医保挂号窗口挂号,然后到妇产科就诊。
1.产前检查的患者,门诊检查费先由患者自己垫付,待分娩后医保局直接将检查费680元拨入医保卡里。
2.计划生育诊疗的患者,需持本人医保卡、单位介绍信在医保挂号窗口刷医保卡,其中人工流产患者报销160元,放环患者报销100元,取环患者报销80元。
四、工伤医保
工伤患者在门诊治疗时,须持工伤审批表、医保卡、医保证经医保科审核确认后凭医保审核单挂号,由门诊三楼指定诊室医生(卡世全主任医师)对其工伤部位进行诊治,杜绝与工伤无关或非工伤引发
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省医保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择我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长期慢性病患者,必须严格依据慢病审批单中所审批认定的病种进行诊治,不得跨病种、跨科室检查及用药。
政策规定:省医保长期慢病患者必须在定点医院检查开药,不得外购药品,就诊医生不能开具外购处方,单次药量最长不得超过45天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