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书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郝志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如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影响,法学入门学习和深入研究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承前继后的探讨中,中外法学家总结出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法学研究方法,笔者选取一本《法学方法论》为对象,在做读书笔记的同时介绍一些有用的法学学习方法,并对本书进行评价和思考。
关键词:法学;发展论;评价《法学方法论》有两本,一本是杨仁寿所著,另一本是拉伦茨所著,杨仁寿先生这本《法学方法论》更适合我们扎实功底。
先生在序言中所称:“吾生有涯,学亦无涯,治法必须讲究方法,非徒熟谙法条而已。
撰述本书区区微旨,即在于此。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功利实用地讲:学会学习、掌握法学的学习方法尤为重要,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或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杨仁寿先生所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目前发行到第二版,共有六编三十一章。
第一编为引论,共分四章:“诽韩案之启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科学与非科学”,“专通与博通”。
在“诽韩案”中法官由于推论机械做出了糊涂判决,告诫我们运用目的限缩、比较等方法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性,以免闹出类似的笑话,也提出了法官在实务中需要具有法学方法素养的理论基础。
由“诽韩案”中立法的缺失,著者认为立法时有必要区分“恶法”与“良法”,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是以纳粹德国为例的一般法律执行者可执行的“不太”恶的法律;其二是依莎翁《威尼斯商人》为例,指出法须具有目的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要做到在法学学习或审判实践中不愚昧,就需要坚持科学摒弃宗教教义和神学,坚持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相结合,在理论认识领域内将逻辑分析的方法与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区别、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确信加以区别。
不仅如此,还要将法学与临接科学进行联系,在应用科学内部也要触类旁通。
第二编为法学认识论分五章:“法学之任务”,“事物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法学方法论杨仁涛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杨仁涛读后感I recently had the opportunity to read "Legal Methodology" by Yang Rentao, and I must say, it was a thought-provoking and enlightening experience. 阅读杨仁涛的《法学方法论》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深思并获得新的启示。
One aspect of the book that particularly struck me was the emphasis on the importance of understanding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s and theories behind legal methods. 书中特别让我印象深刻的一个方面是强调了理解法学方法背后的原则和理论的重要性。
Yang Rentao's explo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ociety shed light on the role that legal methodologies play in shaping and influe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a legal system. 杨仁涛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探讨,揭示了法学方法论在塑造和影响法律体系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Furthermore, I was impressed by Yang Rentao'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different legal methodologies, including the historical,comparative, and critical approaches. 此外,杨仁涛对不同法学方法的全面分析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包括历史、比较和批判方法。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作者是杨仁寿,该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法学方法论喻中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喻中读后感篇一法学方法论喻中读后感最近读了喻中的《法学方法论》,哎呀妈呀,这可真是给我整得有点迷糊又有点开窍!一开始,我觉得这书可能就是那种枯燥得让人想打瞌睡的学术大作。
但读着读着,我发现好像不完全是那么回事儿。
喻中在书里讲的那些法学方法,就像是给我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
比如说吧,他提到的法律解释方法,让我想到了生活中那些模棱两可的事儿。
有时候,我们对一个规定或者一句话的理解,可能会因为角度不同而完全不一样。
这就好像是看一幅画,站在左边看和站在右边看,感觉能一样吗?也许不一样!还有啊,他讲的法律推理,让我觉得自己以前的思考方式太简单粗暴了。
我以前可能就觉得,这事儿对就是对,错就是错。
但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发现事情可能没那么绝对。
也许有些情况,对错之间还有一大片灰色地带呢?不过,说实话,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也有很多地方没太搞懂。
我就一直在想,是我太笨了,还是这书太难了?可能两者都有吧。
但我又觉得,不懂也没关系,慢慢琢磨呗,说不定哪天突然就开窍了呢?总之,读《法学方法论》这一路,有困惑,有惊喜,也有期待。
我觉得自己就像在法学的海洋里扑腾,虽然还没游出多远,但好歹是下水了,不是吗?篇二法学方法论喻中读后感嘿,朋友们!我刚读完喻中的《法学方法论》,这感觉,真是五味杂陈啊!一开始翻开这本书,我心里就在犯嘀咕:“这能好看吗?能看懂吗?”结果呢,还真被我猜中了一半,看懂是看懂了一些,但真的不容易啊!喻中在书里说的那些法学的方法,就跟变魔术似的,一会儿让我觉得恍然大悟,一会儿又把我绕得云里雾里。
比如说那个案例分析的部分,我本以为自己能轻松应对,结果发现自己想的太简单啦!难道我就这么笨?也许是吧,可我不甘心啊!但是呢,也不能说这本书就全是让人头疼的地方。
有些观点,真的让我有种“哇塞,原来是这样”的感觉。
就好像在黑暗中走了好久,突然看到了一丝亮光。
这感觉,谁懂啊?我就在想,法学这东西,咋就这么复杂呢?是因为人类社会太复杂,所以法律也得跟着复杂吗?还是说就是那些法学家们故意把它弄复杂的?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7A版】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在阅读完法学方法论的相关著作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思考。
法学方法论,初听这个名词,或许会让人感到有些晦涩和抽象。
但当深入研读之后,就会发现它其实是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重要工具。
它并非仅仅是一些理论的堆砌,而是实实在在地指导着法律实践的指南。
在书中,作者详细阐述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
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法律条文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就成了关键。
例如,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我们需要考虑立法目的、上下文、历史背景等多个因素。
这让我明白,法律解释不是随意的主观猜测,而是要有依据、有逻辑的推理过程。
通过阅读,我还认识到法律推理的重要性。
法律推理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更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的过程。
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各种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以得出合理的判决结果。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背后,是法官严谨的推理和深思熟虑的判断。
法学方法论还强调了法律论证的必要性。
在法律领域,任何观点和结论都需要有充分的论证来支持。
这不仅要求我们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更要能够用有力的论据和合理的逻辑来证明其正确性。
而且,在面对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时,我们也要学会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进行交流和辩驳。
此外,法学方法论让我明白了体系思维在法学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不是孤立的条文,而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体系。
我们在理解和运用法律时,不能仅仅关注某个具体的条文,而要将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量。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适用是协调一致的,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同时,书中对于价值判断在法学中的作用的探讨也让我印象深刻。
法律并非完全客观中立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价值判断。
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时,价值判断就会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价值判断也不能是随意的,而是要基于一定的社会共识和法律原则。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之一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之一《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与法学方法论在《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拉伦茨对法学作了以下界定: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即狭义的法学。
[1]在另一场合,拉伦茨又指出,法学是指按照特定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的思想的诠释和领悟,即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包括比较法、法学方法论和法的一般理论,[2]其承担着三重任务: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整合法律资料。
[3]据此,拉伦茨对狭义的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理解,已超出了传统法教义学的范围。
在德国学界,如果以德国自然法学家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为分界点,有两个用语可以表示法学的含义。
在托马修斯之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
Jurisprudentia由Juris(Jus,主要指法律实务)和prudentia(实践智慧)组成,强调了法学的实践品格。
在托马修斯之后,法学一词日益由Rechtswissenschaft表达,其直译为法律科学,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教义学。
虽然Rechtswissenschaft与Jurisprudenz互换使用的情况仍然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
[4]由此可见,拉伦茨所谓的狭义的法学即其所称的法律教义学,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亦非较为广义的法律科学,而是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科学的部分内容。
但是,在上述用语的使用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着互换的混乱状况,例如,该书在引言对法学所作的界定,用的是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im engeren Sinne),即Jurisprudenz,在第二章表述法学方法论时用的是Jurisprudenz(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但是,该书的标题用的却是广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在行文中又将Jurisprudenz与Rechtswissenschaft 互换。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二篇
第六章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读书笔记心得:法的续造不仅是法律实务界的任务,也是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因此,本章不仅是法律方法论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摘要:第一节法官的法的续造——解释的赓续一、法的续造可区分为两种: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即漏洞填补)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1、超越可能的字义范围,但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之法的续造,性质上属于漏洞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2、假使法的续造逾越此界限,在符合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的范围内,通过采纳或发展一些——在法律中至多只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使司法裁判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而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则此时法官所为的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二、法的续造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法的续造和解释并非本质截然不同之事,毋宁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
此意谓:1、如果是首度,或偏离之前解释的情形,则法院单纯的解释已经是一种法的续造。
(1)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第一次解释,其构成对法律规范的续造,因为在多数文字上可能的意义中,它选择其一,称其为恰当的意义,将原来存在的不确定性排除;(2),法院偏离或变更以前的解释,在性质上也属于法的续造2、超越解释界限之法官的法的续造,广义而言亦运用解释性的方法。
因为解释之际发生作用的标准,特别是立法者的规整意向、目的及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其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也具有重大意义。
以此,解释几乎可以没有中断地过渡到开放的法的续造之阶段3、狭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是可能的字义范围,超越此界限为法的续造。
三、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权力与法官受法律约束的宪法要求的关系基于“禁止拒绝权利”的观点,即使在概念法学处于顶峰的十九世纪,也原则上承认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性,但否定法官得为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因为宪法要求法官受法律的约束。
但是,作为对狭隘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拒绝,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法官受法律的约束的要求可转化为司法受“法律和法的约束”。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院优秀读书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经典之作,自1972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探讨了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为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以下是我对本书的读书笔记摘抄。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理1. 法学的目的是什么?拉伦茨认为,法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
正义是法学的灵魂,也是法学的最高价值。
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应当始终坚持正义的原则,将正义作为衡量一切法律问题的标准。
2. 法学的性质是什么?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它不仅需要理论的研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将法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3. 法学的任务是什么?法学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具体来说,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概念;(2)分析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3)对法律进行批判性思考,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方法1. 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它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拉伦茨认为,比较法研究有助于拓宽法学研究视野,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2. 文献研究文献研究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种基本方法。
它通过对法学经典著作、学术论文、案例等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挖掘法律问题的本质和规律。
拉伦茨强调,文献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只有深入研究文献,才能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
3. 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它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法律问题的具体表现和解决方法。
拉伦茨认为,案例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者的实践能力,使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实际。
四、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技巧1. 法律概念分析法律概念分析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种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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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方法
方法论
步骤法律关系 Nhomakorabea法律
解释
法学
裁判
目的 方法
价值
方法论
概念
方法论
规范
司法三段 论
历史
体系
内容摘要
法学方法论是归纳法律适用方法一般规律的学问。在古希腊语境下,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其哲 学意义在于,方法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目的和手段是不可分割的,司法的目的是要实现法律 的正义,而离开了方法,司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法学方法论就是要在全面考察裁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 已经采用的方法和可能采用的方法加以抽象总结和系统化,提炼出一套具有规律性且能为广大裁判者所掌握和运 用的操作技艺,进而促进方法指引下裁判结论的可预期性。
目录分析
第一编导论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的关系 第四节法学方法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五节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法学方法论的体系
第二章司法三段论的 一般原理
第三章大前提——法 律规范
第四章小前提——法 律事实
第五章连接——法律 规范与法律事实的结 合
第一节连接是司法三段论的直接目的 第二节连接的目的 第三节连接的步骤 第四节连接过程中的目光往返流转
第一节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第二节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第三节案例指导方法
第一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 第三节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四节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段论与其他方 法的综合运用
第一节 司法三段论 中的大前提
第二节 找法的基本 路径
第三节 法无规定时 的找法方法
第四节 大前提的规 范效力等级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确定小前提 的步骤
第三节 要件事实的 整理
第四节 事实要件与 规范要件的互动
第一节 连接是司法 三段论的直接目的
第二节 连接的目的
第一节 不确定概念 的具体化
第三节 不确定概念 和一般条款的类型
化
01
第一节 法 律漏洞填补 概述
02
第二节 类 推适用
03
第三节 目 的性扩张和 目的性限缩
04
第四节 基 于习惯法的 漏洞填补
06
第六节 基 于法律原则 的漏洞填补
05
第五节 基 于比较法的 漏洞填补
第四编 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第十一章 价值判断 第十二章 利益衡量
第四节 利益衡量的 具体运用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 概念及功能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 理论发展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 功能
第四节 法律论证方 法
第六节 论证程度区 分
第五节 论证负担规 则
第七节 法律论证与 证成
第二节 法律思维的 类型
第一节 法律思维概 述
第三节 法律思维在 裁判活动中的运用
参考书目
后记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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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特征
适用
概念
规则
法
规范
判断
法律
方法论
法学 步骤
关系
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第一节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
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
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在很多(而不仅是在若干临界)案件,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之亦无从依客观标准作事后审查。
对法学而言。
其意谓: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
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
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
可用以支持或反对的观点。
在这诸般观点中。
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
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
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
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
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
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
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后感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研究揭示了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方法来系统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在阅读拉伦茨的论文后,我对法学方法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获得了一些启示。
首先,拉伦茨明确指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实施。
这一观点引发了我的思考,即法学研究不能孤立于理论的追求,而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其次,拉伦茨提出了社会科学方法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
他指出,法学研究不能仅仅依靠纯粹的逻辑推理和概念分析,而应当借鉴社会科学方法,如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来增加对法律现象的了解和解释。
这一观点让我认识到,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多角度、多方法的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拉伦茨还提出了解释学和分析学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他强调,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内在意义和目的,是法学研究的核心。
通过解释学和分析学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一观点使我认识到,法学研究不仅仅是对法律文字的分析,更应当关注法律规范的背后深层含义和价值。
综上所述,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研究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方法。
他的观点提醒着我们,法学研究应当关注实践、运用社会科学方法以及重视解释学和分析学的作用。
我认为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方法并用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六章 读书笔记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六章读书笔记The study of legal methodology can be a daunting task, especially when delving into the intricacies of Luhmann's legal theory. However, by breaking down his approach in the sixth chapter of his work,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his methodology can be obtained.拉離廷的法學方法論中第六章探討了法律理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將其應用於現實世界。
通過深入研究這一章節,可以更好地理解拉離廷的法學方法論。
One key aspect of Luhmann's legal methodology is his emphasis on the system's self-referential nature. By focusing on how the legal system operates within its own boundaries, Luhmann highlights the autonomy and complexity of law as a social system. This self-referential quality allows law to evolve independently from other social systems, creating its own internal logic and norms.拉離廷法學方法論的一個關鍵方面是他對系統自我參照性質的強調。
拉離廷強調法律系統如何在其自身界限內運作,突出了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系統的自主性和複雜性。
這種自我參照性質使法律能夠獨立於其他社會系統進化,創造出自己的內部邏輯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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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性,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涩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性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民主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文中所讲到的“法定拟制”乃是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而“注意规定”则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混淆与忽略的规定。
从定义上看二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别,法定拟制是将本来不同的事物视同于另一事物,而注意规定则是一种重复规定,是为了引起司法人员在判决过程中高度注意二设立的条款。
了解法条理论的基本知识确实有助于我们对法条法律、法规整、法秩序的结构的总体把握。
同时,这些理论作为上世纪先贤的成果对我们仍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更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紧抓住时代的脉络,发展属于我们时代的法学新思想、新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