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05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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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复习建议
本章涉及的内容既有国际技术交易私法制度,如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类型及其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又有有关国家队技术进出口进行管理的公法制度,复习时重点掌握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几种类型及其主要法律特点,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制度。
一、技术的概念、分类以及作为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技术的特点
(1)技术的概念。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2)技术分类。技术可以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大类。作为贸易标的的技术通常限指专有技术,即具有专有权属性的“私有”技术。
具有商品属性的专有技术一般可以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纳入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之范围。
专利技术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为不具备专利权的但具有专有属性的技术,包括:已因申请专利而公开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技术诀窍”)。
根据2001年我国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技术进出口活动中以权益表现的“技术”主要限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
从广义上说,技术转让包括转让技术所有权和转让技术使用权。但通常情况下,国际技术转让仅是指供方就某项技术向受方发出使用许可证而进行的活动,而少有针对技术的所有权进行“买卖”活动。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使用“技术进出口”概念。根据该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3)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权利人的限制是多方面的,不同的知识产权,所实施的具体权利限制制度也有所不同。其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以及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等被认为是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主要限制。
1、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专利权领域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首次出售而进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和再销售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他人的使用和再销售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须向专利权人付费,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WTO框架下,一方面承认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合法性,允许进行平行进口贸易;另一方面也不禁止成员赋予专利权人进口限制权而限制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贸易。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进口权。与此同时,《专利法》第69条又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充分利用了TRIPS留给各成员的自由空
间,允许平行进口行为。该办法第8条还规定“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这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须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药品专利权人进口限制权的限制,换言之是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肯定。
2、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由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颁发强制许可的方式允许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他人使用或实施知识产品的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为平衡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立和矛盾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而设置的一项限制性措施。
在专利权保护领域中,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普遍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规定:允许成员规定有关的例外情况以限制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但这种限制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开发利用相抵触,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专利的限制包括允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对一项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做其他使用,包括政府征用或者政府授权第三方使用,但这些限制的适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在我国,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因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者因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二,依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三,基于公共健康目的而对药品专利权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四,依从属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五,基于公共利益或反垄断目的而对半导体技术专利给予的强制许可。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 国际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议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技术许可包括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单纯的商标许可或者版权许可不属于技术许可的范畴。
(二)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并以此获取一定报酬的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这种服务同时构成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
我国现行《合同法》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区分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三) 国际技术投资
国际技术投资,是指营业地或国籍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技术作为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