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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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

门是投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实施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条 [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一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分别审批规划选

址、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招标事项。

(四)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用地,建设部门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完成人防、消防、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审查。

(五)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初步方案、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提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项目不需新征用地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当与对外工作程序相衔接。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 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咨询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听取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规定实行限额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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