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夏锦文编著 刑法和民法(电子书下载,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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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7(1)

法学概论7(1)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 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 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既遂的几种类型:
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 危害结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如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 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 既遂。如破坏交通设施罪 。
“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 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 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 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于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 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 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行使无限防卫权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规定的最底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 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学概论第一章

• 题: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丨华人民兯和国劳 劢者有休息的权利。”该规定属亍 • ( D ) • A.禁止性规范 B.命令性规范 • C.义务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
• 法律原则(作用) • 法律概念
二、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的渊源 种类: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是: ( ) A、人民性 B、物质制约性 C、强制性 D、统治阶级意志性 法律是由国家( )和( )的规范。 国家和法律都表现为( )和( )的统 一。 D; 制定、认可;阶级性、社会性
交通肇事罪不以其它危险方法危 害公兯安全罪的根本区别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敀,致人重伡、死亡戒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兯安全罪,是指敀意以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幵不乊相当的 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兯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 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危害公兯安全罪名,如放火罪、 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 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 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 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 亡。 • 请问,胡斌该判何罪?
•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 色雪佛兮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朊友迒回西安, 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 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劢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 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 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乊恶念,遂转身从 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 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 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 情侣撞伡,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 兰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 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兰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 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劢脉、上腔静脉破裂大 出血而死亡。 • 药该判何罪?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2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2章
五、商事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登记的机关
法学概论(第二版)
1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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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叫“商号”,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以区别于同类主体的独 特名称。 商业名称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效力的地域限制。第二,具 有可转让性。第三,商业名称只能在营业中使用。
(一)破产管理人 (二)债权人会议
五、债务人财产与债权申报
(一)债务人财产 (二)债权申报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法学概论(第二版)
3破产法
六、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一)重整程序 (二)和解程序 (三)清算程序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法学概论(第二版)
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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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概述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1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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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经营性活动中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主要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广义的商法是 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商法典,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三、财产保险
(一)定义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约定在保险单上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
(三)代位求偿权
法学概论(第二版)
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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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0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0章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三、非法人组织 (一)个人独资企业
2民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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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3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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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四、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客体 (二)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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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人身权与人权
7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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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在人身权里,不仅指人的身体,还指人的人格尊严、身份。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权利主体的人体、人格、身份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代理人的分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根据代理人是否再转托,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法学概论(第二版) 3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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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五)代理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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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1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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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五章 民法
目录
?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第二节 民事主体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二、财产权
? (一)物权
?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一、民事法律行为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 (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三)身份权
? 1.亲权 ?2.亲属权 ? 3.配偶权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四、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强制性。 ? 第二,财产性。 ? 第三,补偿性。 ? 第四,民事责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公序良俗原则

法学概论_夏锦文编著_第二章依法治国(电子书,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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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第一节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上新型民主国家。

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这说明,从马克思主义诞生时起,共产党人就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奋斗目标。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也指出,实现民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

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历代由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时,提出了走加强民主的这条新路。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一贯倡导并始终坚持的重要思想。

邓小平在科学地阐明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这段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还强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要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

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我们过去吃够了动乱的苦头。

”“我们坚持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以后他又反复强调,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方针,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夏锦文编著的法学概论 第六章民法

夏锦文编著的法学概论 第六章民法

第六章民法重点问题提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成立条件和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和形式;代理的特征和分类;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取得方式;债权发生根据;诉讼时效的种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条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地位。

民法有如下特征:(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平等主体,主要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即每个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具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

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重要标志。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出两类法律规范:一是调整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主体可称为“平等主体”,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民商分立国家和地区还包括商法);二是调整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政府对财产的管理关系,则由行政法或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肖像、名誉等。

这种人身关系的产生、变化或被侵犯,会影响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

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并能用民法方法保护的那部分人身关系。

(三)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社会经济交往的关系更加密切。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

“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

市场经济越发展,民法的意义和作用就越突出;市场经济越复杂,对民法的要求就越高。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9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9章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五)重新审判的结果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 程序。它是我国贯彻死刑政策的程序 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核准 正
法学概论(第二版) 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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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六)监外执行
法学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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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书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樊崇义.中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6.刘玫.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启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三)没收违法所得的结果 (四)没收违法所得的终止
法学概论(第二版) 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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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的对象 (二)强制医疗的程序 (三)强制医疗的审理 (四)强制医疗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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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1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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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 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除《刑事诉 讼法》外,还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做的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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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把握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标准,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正当防卫、共同犯罪、累犯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特征有透彻的掌握,明确刑罚的种类与数罪并罚的具体要求。

二、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范。

刑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其刑法有其不同的属性。

二、刑法的任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和国防、行政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是由刑法的目的而展开,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分则第一章,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应当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体现了从严惩办的精神。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来保证的。

由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这些管理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内容与任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的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具体如下;1、罪刑法定原则。

00040《法学概论》第05章 民法

00040《法学概论》第05章 民法

第五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概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保护原则。

2.平等原则。

3自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信原则。

6.公共利益原则。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法律事实可分为两大类:1.事件。

2.行为。

(二)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5.自然人的住所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三)法人1.法人的一般规定2.法人的分类(四)非法人组织(一)民事权利的内容(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一)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有效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人整理书报等,不属于民事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属于代理活动,而是其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只能起媒介作用,而非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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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知识产权法概论》知识产权在当今创新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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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动法实践手册》劳动法涵盖了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各种权益和义务。

这本电子书对劳动法的关键条款和规定进行了解读,并提供了员工与雇主之间常见纠纷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6. 《公司法基础知识》公司法是商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本电子书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法规,包括公司组织形式、责任和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帮助读者了解公司法的要点和关键领域。

7. 《行政法案例解析》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本电子书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了行政法的主要问题和争议,以及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8. 《国际法概论》国际法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的行为规范。

法学概论第五版课件副本7

法学概论第五版课件副本7

起诉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诚信原则(5)处分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把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确定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及起诉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权限的内部分工。
(2)在职能上要适应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各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5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5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
1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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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定义
狭义的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 上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 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避险意图 避险起因 避险对象 避险时间 避险限度 避险限制
(三)避险禁止 (四)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第二版)
3正当行为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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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 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
得减原则
法学概论(第二版)
四、犯罪中止
4未完成罪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已着手实行犯罪,又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情形。 自动性 有效性 彻底性 时间性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 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法学概论(第二版)
二、犯罪预备
4未完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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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各国刑法或刑法理论关于犯罪预备定义的理解大致相同,基本将犯罪预备界定为在着手实施犯罪 的犯罪准备行为。
(二)犯罪预备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

法学概论2

法学概论2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公告
死亡的时间
效力待定 全体合伙人 诚实信用
遗增扶养协 议 最后6个月 内 公之与众 有生之年加 死后50年 权利要求书 以申请日为 标准
判决书 母鸡与其所 下的蛋
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
授权日 独创性 益果 连按 甲甲甲 单独/不知 全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 )。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有 (
)。
无效合同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
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有:( )
下列单位为法人的是:( )
下列可成为民事主体的有:( )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 )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 (
)。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和实用新型 (
) 的文件。
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 ( ) 。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
我国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 (
)。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的含义是指将作品( ) 。 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与下列哪一项系同一概念( )
单选
电视剧《三国演义》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错误描述是: (
)
对于著作权中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是:( )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

法学概论(教材版)

法学概论(教材版)

如何学习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经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不断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封建制法律本质: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的特点: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的法律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资产阶级法律特点:宣布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契约自由;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认法制原则。

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法律的价值特点: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唯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法律规范的基本意义:把具有各类性质的行为和事件纳入自己的轨道,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并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以一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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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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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把握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标准,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正当防卫、共同犯罪、累犯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特征有透彻的掌握,明确刑罚的种类与数罪并罚的具体要求。

二、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范。

刑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其刑法有其不同的属性。

二、刑法的任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和国防、行政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是由刑法的目的而展开,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分则第一章,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应当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体现了从严惩办的精神。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来保证的。

由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这些管理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内容与任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的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具体如下;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行中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的原则。

罪刑相当的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发,对于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4、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是:“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止于一身”,之有法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庭,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1对地域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有无溯及既往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关于刑罚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者通常是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的作法。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在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罚的失效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就发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起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一、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为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二、犯罪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三、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该犯罪行为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包括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课题划分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是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不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最基本的前条件。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措施。

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4、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5、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第四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从犯罪的预备行为到完成的整个过程。

以犯罪有无完成为标准,可将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分为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这首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

构成犯罪未遂的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四、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

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这一特征鲜明的贯彻和体现了犯罪中止制度尽力减少已经开始进行的犯罪之社会危害程度的立法旨意。

第五节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活动。

2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形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作如下划分: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分别对他们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如果未构成犯罪则不受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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