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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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工程施工许可(3篇)

补办工程施工许可(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许可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施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过期等情况,此时就需要进行补办。

以下是关于补办工程施工许可的流程、注意事项及重要性的一些建议。

一、补办流程1. 登报声明:首先,建设单位需要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以证明原许可证已失效。

2. 准备材料:根据当地建设部门的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 原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登报声明报纸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建设局窗口。

4. 审批:建设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批通过。

5. 领证: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二、注意事项1. 材料齐全:在提交申请时,务必确保材料齐全,避免因材料不齐导致审批延迟。

2. 证件清晰:提交的复印件、公章等应清晰可辨,以免影响审批。

3. 依法申请:按照当地建设部门的要求,依法办理补办手续。

4. 前期准备:在申请补办前,应先了解当地建设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做好前期准备。

三、重要性1. 法律依据:补办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施工的必要条件,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2. 避免风险:原施工许可证失效或遗失,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补办许可证可以降低此类风险。

3. 保障权益: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助于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4. 提高效率:及时补办施工许可证,可以缩短工程审批时间,提高施工效率。

总之,补办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确保工程合法合规进行。

同时,了解注意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第2篇一、补办工程施工许可的流程1. 提出补办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完整)北京办理施工许可证流程

(完整)北京办理施工许可证流程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9、施工组织设计;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补办(3篇)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补办(3篇)

第1篇一、补办条件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或因故失效。

2. 建设单位已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遗失声明或失效证明。

3. 建设单位具备补办施工许可证的资格。

二、补办流程1. 提交补办申请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补办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具体包括:(1)补办申请表;(2)遗失声明或失效证明;(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或失效证明。

2. 审核材料原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补办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3. 核发新证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关为建设单位核发新的施工许可证。

新证与原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补办所需材料1. 补办申请表;2. 遗失声明或失效证明;3.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 登刊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或失效证明;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如遗失,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1. 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合法、齐全,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补办失败。

2. 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期间,应按照原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停工。

3. 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原发证机关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是保障工程项目合法施工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补办工作顺利进行。

第2篇一、施工许可证补办条件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过期。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重新提交。

二、施工许可证补办流程1. 申请补办: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提交补办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 提交材料:提交以下材料:(1)补办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4)其他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实施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工[2000]0620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实施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工[2000]0620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实施施工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实施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工[2000]0620号)中央、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建委,各大型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9年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办建[1999]6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统一我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的开工管理,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北京地区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核发由建设部印制的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停止使用原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申报开工的建筑工程均按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格式填报申请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开工手续(已领开工证)的工程不再换发新证。

三、新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仍按市政府1989年36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000]11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四、市政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亦按上述要求办理。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维护好首都的建筑市场秩序。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开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特此通知。

附: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蓝色封面)(略)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结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备案-其他|城市建设-建设工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许可机关:1、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2、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10万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上述1、2项中,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市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赠款、贷款项目,市属单位投资自用的建设项目,占地跨越其他区县行政区域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不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的项目除外);3、亦庄建设局:负责亦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4、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等区县的绿化隔离带项目由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5、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内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6、其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理地址:市级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审批大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枣林前街70-1号中环办公楼)办理电话:83978126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子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的复印件;(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10)法人委托书(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五联,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年)正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委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1)(1)

建委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1)(1)

建委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 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第139 号令)2、办理方式:网上申报方式一:登录首都之窗/选择政务服务栏目下的“投资项目”进入“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门户网站”(工程建设专栏-网上办事),登录后选择要办理的项目类型后,选择施工许可阶段进行申报。

方式二:登录(首次登录需注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选择“(27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申报。

3、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下列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 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线性工程;3. 列入市级重点工程计划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4. 上级部门指定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

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全部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 市) 建设委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中央在京单位建设工程、驻京部队需在地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可按照自愿和便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市或区级住房城乡( 市) 建设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4、办事指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申请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申请,完成数据填写后打印,详见模版附件一)。

2、房屋权属文件;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产权人同意装修文件;现状改建项目及其他应办理规划手续的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附件)。

(自己产权房产、现状不改建不需提供)3、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书;应招标项目还需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还需提供《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详见附件二)4、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详见附件三)、装修情况说明(详见附件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简称《变更管理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管理规范。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施工许可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过程中,因设计、材料、施工是与等多种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原有施工许可设定的要求进行调整的情况。

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2.1 变更申请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的具体内容影响变更的相关技术和安全风险分析工程变更的施工方案。

2.2 变更审查对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对变更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针对变更可能引起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3 变更批复批复的变更内容对变更的施工要求变更后的施工许可文件。

三、变更风险管理措施工程变更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和影响,为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3.1 风险评估在进行工程变更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变更后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质量风险、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2 变更计划工程变更应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明确变更的工时、工序和责任人,确保变更过程中的变量可控。

3.3 变更记录和验收对工程变更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进行记录,确保变更的可追溯性,同时进行变更的验收,确认变更的结果符合要求。

四、违规处理警告罚款暂停施工许可证暂停工程施工撤销施工许可证追究法律责任等。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案件,按照原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结束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变更的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规范发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条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四)质量监督通知书;(五)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八)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九)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第七条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质量监督通知书;(四)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协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合同解除备案表;(六)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七)与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补办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补办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补办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某些原因导致原施工许可证丢失或无效,需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过程。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许可证的补办是常见的一种情况,那么如何进行施工许可证的补办呢?首先,需要明确施工许可证补办的情形。

根据《建筑法》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因某些原因导致原施工许可证丢失或无效,需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接下来,了解施工许可证补办的具体流程。

根据相关法规,施工许可证补办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补发申请,并注明补办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法人委托书,委托相关负责人办理补办事宜。

2.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补办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3. 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原施工许可证丢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需要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原施工许可证作废。

4.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的情况下,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以证明施工企业的合法地位。

5. 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变更后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相关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如建筑工程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如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等。

施工许可证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施工许可证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施工许可证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一)提交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10)法人委托书;(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9)法人委托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京建发〔2021〕37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京建发〔2021〕37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根据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修改)的有关规定,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等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3篇)

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工程完工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一、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 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2.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设计、延期等原因导致施工许可证失效的;3. 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过期需要重新办理的。

二、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完工证明;(2)工程基本情况说明;(3)工程用地批准手续;(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施工组织设计;(7)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9)资金保函或证明;(10)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

3. 核准: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核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4. 备案: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1.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办理补办施工许可证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期间,应暂停工程施工,待手续齐全后再恢复施工。

3. 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证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顺利完工。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工程完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删除第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删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07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14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 29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4.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5.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未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7.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8.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10.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材料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施工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许可应当依法申请。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北京规范施工许可管理

北京规范施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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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以上 简 单 的 生 产 1 流 程 丌 以 看 出 , 邑主 要 艺 丁 的 过 程 是 原 料 预 处 理 , 一 次 粉 磨 ,必 要 时 蒸 汽 养 护 。 对 不 同 原 料 预 处 理 也 有 不 同 ,如 对 水 淬 矿 渣 、 赤 泥 要 烘 干 ; 煤 矸 石 为 除 去 其 中 的 碳 ,耍 低 温 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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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 酸 盐 玻 璃 体 质 或 晶体 ,如 : 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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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文献 :
… 李 俭 之 . 筑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水 泥产 业 结 构 . 同水泥 ,06 1 构 中 20 ( )
谓 的 少 熟 料 水 泥 , 主 要 原 料 是 铝 硅 酸 盐 玻 璃 体 物
质 ,矿 渣 、粉 煤 灰 等 。 ② 以 强 碱 性 物 质 为 激 发 剂 :这 是 目前 研 究 最 多 的 、虽 具 应 用 前 景 的 一 类 化 学 激 发 胶 凝 材 料 , 碱 的 硅 酸 盐 、硫 酸 盐 、铝 酸 盐 、硝 酸 盐 等 。 ( 要 主
抗 化 学 腐 蚀 和 抗 渗 透 性 好 ,早 期 强 度 发 展 快 。
呵应 用 于 较 恶 劣 的 环 境 、 固 重 金 属 元 素 和 核 废 渣 封 以及用 于某 些硅 酸 盐水泥 不能 满足 要求 的工 程 中。 ( 4)生 产 艺 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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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条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八)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九)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第七条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六)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七)与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五)与新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九条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五)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十条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建工程,还应提交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十一条建筑规模变更的,发证机关可依据工程合同变更合同价格。

(一)建筑规模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质量监督通知书;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提交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二)建筑规模减小的,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4、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减小装修规模证明;
5、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第十二条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提出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实施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或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发证机关审查后,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变更或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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