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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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8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7【实施日期】2005.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文)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东。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对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7•【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立法原则】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安全、有序使用渡口乘坐渡船。

第四条【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渡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

无经营人的渡口,由设置渡口的申请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县、镇、村逐级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档案;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职能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运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运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倡导性条款】鼓励渡口经营人、渡船所有人主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渡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海法规字[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法规字〔2000〕44号)湛江海事局:《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9日经交通部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湛江管辖海域的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以及其他与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的湛江管辖海域,包括湛江港区及港区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

第二章港区及港区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锚地、禁锚区及禁航区第四条湛江港区为下列四联线之范围:(一)东边线:由硇洲岛东端海头公(20°56′00″N/110°38′00″E)至1号灯浮(20°56′00″N/110°40′30″E)折向北,经21°06′00″N/110°40′30″E点折向西至南三岛南端20°06′00″N/110°34′30″E点,沿南三岛岸线至南三河口21°11′00″N/110°25′48″E点向北岸安铺角21°11′24″N/110°26′00″E),经麻斜、莫烟楼、坡头到龙王湾口21°17′36″N/110°26′18″E,龙王湾北岸西南角21°18′18″N/110°26′00″E,再沿岸线到新村沙21°21′00″N/110°25′32″E点;(二)西边线:由硇洲岛西南方的南角沙咀(20°52′42″N/110°33′18″E),经硇洲水道2号灯浮(20°52′54″N/110°31′34″E),经20°55′33″N/110°30′30″E点,沿东海岛岸线经崩塘角、堵海大堤向北经调罗、石头角、湛江港二区、四区、一区、长桥码头、海滨宾馆、平乐、霞海、沙湾、过军民大堤沿调顺岛东岸铁路大堤经加隆到北边21°21′00″N纬度线;(三)北边线:以五里山港的新村沙咀21°21′00″为界;(四)南边线:由硇洲岛西南角的南角沙咀向北沿硇洲岛岸线经淡水、北港、烟楼、斗龙至海头公。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方法全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消费促进法》(xx年),进一步标准清洁消费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消费审核,我们对《清洁消费审核暂行方法》进展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消费审核方法》予以,并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消费,标准清洁消费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消费促进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洁消费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消费和效劳过程进展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施行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消费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消费和效劳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消费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消费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消费审核。

第五条清洁消费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迫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那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六条清洁消费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迫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消费审核。

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施行清洁消费审核。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施行强迫性清洁消费(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展消费或者在消费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粤海事船[2006]603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海事船〔2006〕603号2006年11月28日)各直属局:根据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结合辖区乡镇渡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清理未登记的乡镇渡船,其他未登记的船舶不予参照执行。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本暂行办法不再沿用。

第一条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属行政管辖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办理登记手续:(一)填写申请书(目前部海事局统一规定格式);(二)提交身份证件(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三)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有关船舶技术资料,主要参数:建成年月日,长、宽、深等技术参数;(四)提交船舶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船舶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第二条办理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属行政管辖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办理国籍证书:(一)填写申请书(目前部海事局统一规定格式);(二)提交身份证件(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三)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四)提供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五)从事经营的船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不从事经营属个人(个体)使用的船舶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航运要素集聚,积极营造良好的高端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改善营商环境,为我市航运业发展提供便利。

交通、市场监管、发改、海事、边检、船检、航道、税务等部门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船舶)在筹建、开业、运力审批、船舶检验、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业发展环境,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选择湛江作为注册地(船籍港)。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市税务局、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二、扶持航运企业做大做强(二)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市注册。

本意见实施期内,航运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按照每年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0%,后两年奖励50%;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5%,后两年奖励55%。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从市外购入或迁移并在我市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企业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

船龄10 年及以内的给予每载重吨60 元的一次性补助,船龄10-20年(含20 年)的给予每载重吨30元的一次性补助。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
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号】湛府办函〔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
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
一、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市法制局负责组织起草《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调研项目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起草《湛江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起草《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起草《湛江市市区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四)市公安局负责起草《湛江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6日)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11号1988年7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船舶;(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三)乡(镇)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四)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各级交通部门设置的航政(港务监督)机构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实行技术、行政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业务培训和业务领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对本辖区运输船舶的安全负责,船舶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落实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县(郊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一)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交通、航政(港务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深入乡(镇)、村庄、港口、码头、渡口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检查;(三)督促县办船舶修造厂(点)按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一)有必要的应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所(站)或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管理工作;(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船主或船舶的经营者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三)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乡(镇)内渡口的高立和撤销,报县交通局审批;(四)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推行乡、村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站)和村民委员会搞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粤府办[1986]1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12.01【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6〕146号1986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

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或交通管理员,下同)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农、林场所设的渡口,由主办单位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县(市)交通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六条船舶检验部门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港航(务)监督机关负责渡船人员(包括驾驶员、轮机员及非机动船的渡工,下同)的考试发证及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渡船实行承包必须落实安全措施,无证人员不得投标和承包渡船营运。

第八条设置渡口必须报当地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交通局批准(跨县的由有关县交通局共同批准),并报县(市)公安局备案。

第九条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

湛江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湛江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是全市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渔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全市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2.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和事故调查处理。

3. 渔业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东)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渔船的安全管理和船员的安全教育。

4. 渔船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渔船的航行、作业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渔船安全管理制度1. 渔船注册与检验(1)渔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向渔船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取得渔船所有权证书。

(2)渔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 船员管理(1)船东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并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3. 渔船安全检查(1)渔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渔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渔船航行、作业期间,船长应当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安全。

4. 渔船消防与救生设备(1)渔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和救生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船员应当掌握消防和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疫情防控(1)严格执行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船东、船长和船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渔船进出港、停泊、作业等环节,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1. 渔船发生事故,船东、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

2. 事故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码头渡船管理制度

码头渡船管理制度

码头渡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码头渡船的运营,保障乘客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码头渡船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经营的码头渡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码头渡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码头渡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环境。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渡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码头渡船安全监管机制,保障码头渡船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码头渡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码头渡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码头渡船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章码头渡船企业管理第七条码头渡船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运营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码头渡船企业应当加强渡船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船只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码头渡船企业应当制定健全渡船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码头渡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乘客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和培训,确保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码头渡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码头渡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渡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渡船运营信息和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码头渡船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接受定期的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码头渡船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渡船从业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提供服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

第十六条码头渡船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和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救助乘客。

第四章渡船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码头渡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船只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只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码头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装备,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湛府办〔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船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渔船安全生产组织化建设与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经费。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辖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将渔船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引导和扶持渔业发展,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渔港建设和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四)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设立为渔船上岸避风人员提供食宿及医疗保障的临时安置点;(五)可以建立渔船海难搜救互助金,补偿和奖励积极参与渔船遇险搜寻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救助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粤办函[2011]813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5年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渡口渡船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渡运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但仍然存在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保障机制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防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巩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幸福广东的要求,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落实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关键点,以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海事部门要积极予以指导、协调。

各地要制订和完善渡口渡船紧急事件应急反应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联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要加强对群众的渡运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渡运安全意识,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让群众参与渡运安全监督,形成人人关注渡运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船舶安全管理1. 渡口渡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设备,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2. 渡船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完整、机械设备运行正常,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3. 渡船应根据载客量确定乘客上船的数量,不得超载运营。

二、船员安全培训和管理1. 渡船船长和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和上岗证,并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

2. 渡船船长和船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熟悉并掌握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法。

3. 渡船船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或酒驾等违规行为。

三、航行和运营安全管理1. 渡船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表进行运营,并确保船舶按时到达渡口,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2. 渡船必须按照指定的航行路线和速度进行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路线或超速行驶。

3. 渡船必须执行渡口和航行安全指示,听从调度指挥,并保持与渡口管理部门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四、应急救援和灾害防范1. 渡船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人员疏散和救援方法等,并进行定期演练。

2. 渡船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救援。

3. 渡船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强行航行,以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以上就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

对于管理部门和船舶所有者来说,需要加强监督和培训,确保规定的落实,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安全的出行环境。

湛江海滨渡口重大节假日安全监管之探讨

湛江海滨渡口重大节假日安全监管之探讨

湛江海滨渡口重大节假日安全监管之探讨
冯文滔
【期刊名称】《珠江水运》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湛江海滨渡口是湛江市重要的水上交通要道,渡运任务繁重,重大节假日客流量达4万人次,是湛江市"重大安全隐患"之一,海滨渡口的安全隐患问题已经引起了广东省有关领导和广东海事局的重视,认定该渡口存在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安全隐患,将其列入省2009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渡口.近年来,该渡口的监管是湛江海事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在重大节假日渡口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管理措施和对策,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水上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冯文滔
【作者单位】湛江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整治渡口渡船保障农民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2.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3.探讨我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合理性
4.湛江海滨旅游资源与红土文化旅游资源结合发展的探讨
5.湛江海事局召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共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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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20)
《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建军
2019年12月13日
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市、县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渡、半义渡。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并对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计划。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协助往来于本村、本居住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渡口运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购买船舶保险,鼓励乘客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责任制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资金管理落实情况;
(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及督办情况;
(四)重大渡运管理事项组织协调情况等。

第十三条在内河水域设置和撤销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审批文件应当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已设置的渡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予以明确。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无渡运出行需求的渡口,渡口运营人应当及时申请撤销。

没有渡口运营人的,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申请撤销。

第十六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渡口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满足渡口需求的运力;
(三)保证渡船符合渡运水域安全航行的要求;
(四)落实渡运安全生产投入;
(五)保证渡船配备满足安全开航条件船员(渡工);
(六)加强渡口救生、消防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七)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海滨渡口、麻斜渡口、南三渡口、特呈渡口、平乐渡口、东南渡口、硇洲渡口、冬松渡口、和安渡口、北莉渡口、外罗渡口、洋前渡口及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并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渡口运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并随船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

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

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十九条渡口应当配备渡口工作人员。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设施;
(二)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
(三)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经培训后可以承担渡口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
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

渡口运营人因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原因暂停渡运的,应当报告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通告。

第二十一条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指挥,依次上下船,骑自行车者须下车推行。

(二)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开航时,不得上下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

(三)渡船因恶劣天气停渡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不得强迫船员(渡工)开航。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搭乘渡船。

第二十三条对于节假日、集市(会)、学生放学放假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导致的渡运高峰时段,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现场渡运秩序的维护,必要时应采取在渡口设置缓冲区或临时上下船通道、闸口等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第二十四条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加快推进渡口渡船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实施渡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设在沿海水域和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
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人员、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三)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四)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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