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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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18 责任编辑:国库处访问量打印关闭保护视力色: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中国银联吉林分公司,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好公务卡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

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及程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八条省财政厅按照《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改革初期选择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作为省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时,应与其集中支付业务的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应当使用由银联统一分配号段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五条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定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时,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到发卡行自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七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单位财务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单位财务部门不予以还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务消费中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应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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