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出,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川办发[2001]88号)和相关管理办法,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包括单位财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发卡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发行借记卡、贷记卡等银行卡资格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单位批准的,具体使用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项目采购支出。
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开设“单位卡”账户。
为便于资金清算,“单位卡”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其程序和权限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账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单位卡”账户资金实行先支付后清算。
具体程序是:预算单位凭“个人卡”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即:单位零余额账户),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归垫到“单位卡”。
“单位卡”账户每日末财政资金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不得超额支付。
第七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严格保密。
遇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卡”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银行卡(包括“单位卡”代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和贷记卡等),由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申领、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号:赣财库[2007]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07]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省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结合我省银行卡发卡及受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我省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普及及规范公务刷卡行为,逐步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为了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业务的有序运作,我省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07]6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7.12【实施日期】2007.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2日财库[2007]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文件晋财库【2007】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银联山西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青财库字〔2007〕141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419号省级各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西宁市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公务卡管理办法(江西新)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号:赣财库[2007]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07]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财预执〔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677号)及XX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大财库(2012)59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支付的公务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在职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四条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按照我局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及销卡第五条公务卡为银行贷记卡,由市局财务处根据我局机关在册职工工资发放人数办理。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六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初始授信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级确定额度。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局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书面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
持卡人消费后,应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持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条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我局,应按市局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第九条使用公务卡消费前,应事先经市局财务处审核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审批流程和单据仍按原经费支出程序和单据进行。
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我局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持卡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省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由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代理发放。
第五条公务卡报销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付系统进行。
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免费提供给预算单位,用于辅助办理预算单位财务报销、代理银行划款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业务。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BIN号(发卡行标识码)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条复合卡(贷记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除外。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公务卡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
预算单位可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六条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预算单位应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预算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卡软件系统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省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由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代理发放。
第五条公务卡报销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付系统进行。
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免费提供给预算单位,用于辅助办理预算单位财务报销、代理银行划款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业务。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山东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字〔〕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高新支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六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免收卡内存款本地本行取现手续费。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按照第五条程序及时办理申领手续。
.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工作岗位,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持卡人需自行联系发卡银行申请补办,补办成功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支出。
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1)
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文件晋财库【2007】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银联山西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12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12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相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四条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第二章公务卡代理银行第五条试点阶段,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全面推广应用,省财政厅将选择增加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第六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第七条省财政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并逐年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理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第八条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第十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1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银联河南分公司要与各公务卡代理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30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四章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公务卡申请第三条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原则上要求职工“一人一卡”。
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
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
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开支范围第六条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含加油、维修、保险、通行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因无刷卡环境等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经办人在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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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18 责任编辑:国库处访问量打印关闭保护视力色: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中国银联吉林分公司,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好公务卡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及程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第八条省财政厅按照《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改革初期选择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作为省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时,应与其集中支付业务的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应当使用由银联统一分配号段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五条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定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时,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到发卡行自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七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九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单位财务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单位财务部门不予以还款。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务消费中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应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消费小票录入“交易日期、卡号、消费小票流水号(交易金额可选)”,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确定报销金额后,按实际报销金额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的电子信息同时发送至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纸制“还款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往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并将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电子信息发送到代理银行。
(三)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集中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之前支付到公务卡账户中。
第二十七条“还款明细表”信息由消费小票的明细信息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支付信息组成。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
“还款汇总表”纸制信息必须由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确保电子信息与纸制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于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并将“还款汇总表”传递至发卡行相关部门。
发卡行按“还款汇总表”中明细将款项划到公务卡,并在“还款汇总表”上加盖印鉴,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库[2004]72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根据《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及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代理银行的选择;公务卡开立与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公务卡结算、报销、还款程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公务卡有关各方职责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发卡行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应以纸制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退款等工作。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五)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公务卡支持系统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加强各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使其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适合本单位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帐程序,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