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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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而且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都坝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处早处了,多年来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恶性案件。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乡“大调解”中心对我乡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我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一)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我乡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此项工作由乡“大调解”中心牵头,工商所、派出所、工会等部门参与。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市政设施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户排查。
每年年底,针对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较集中的实际,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处置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受、快处、快决,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乡“大调解”中心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常态化,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账,对使用农民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全面推行了“两个普遍”,按规签订劳动合同制,明确要求劳务公司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备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三)源头治理,建立机制。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劳动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以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工程建设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方付款,劳务方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打工的人员多是经亲戚朋友介绍,因为包工头和他们都是老乡或其他的亲戚关系,大家感觉都比较熟,没有必要做得那么复杂,可结果往往就是在这样的薄弱环节上出问题。
3、道德素质问题。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是没有钱,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在个别人身上仍然存在,一些包工头为了确保下一年的工程能顺利开工,就在工薪上打主意,比如和务工人员达成一些虚假的协议,而其结果是工程结束,包工头卷钱开车,远走高飞,务工人员吃亏受骗。这就需要在采取新的方法来解决。在一些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尤其是一些私人企业主,存在这种情况比较明
显,他们开着好车,住着洋房,却对等着拿工资的民工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逃之夭夭,民工找不到人,告他又感觉数目不是太大,结果会得不偿失,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只对建筑业等行业有约束,而一些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私人企业就不是很全面了。
(二)主观方面
1、法律知识淡薄。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在农民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所以他们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也只是与雇主私了,认为自己命苦。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后不懂得用采用法律来依法讨新,还是采用农村的方法,上门去讨债、求债,有的甚至走上极端,自杀,或报复发生悲剧。
2、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农民变为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变化,身上带的还是家乡农田的那种朴实厚道的气息,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观念或习惯。他们相当一部分人感觉自己和在家农田里劳动区别不大,而不是那些正式工人。而且很多人都和包工头认识,认为没必要签合同,况且他们所在的单位一般是私营企业,又不是很正式,他们自己也就不想签什么合同,只想顺顺利利的多挣些钱。大家都想顺利的打工挣钱,抱着这种心理,才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落实,而结果,正是在出事后才知道那合同的重要性。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
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二)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