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1.目的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现制订本制度。
2.範围
本责任制度适用範围为全院所有科室。
3.档案内容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结束后42天之内的妇女死亡。
不考虑妊娠时间和部位,死亡原因可以是与妊娠相关或因妊娠或孕期**而加重等,但不包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各科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时,经管医生应立即**保管好该患者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联络**、死亡时间、死亡诊断。
医务科于一周内组织死亡孕产妇评审小组完成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产科业务院长、分管孕产妇死亡科室业务院长、医务科科长、公共卫生科科长、产科主任、孕产妇死亡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组成,分管产科业务院长任评审组组长。
医务科于评审结束两日内根据评审结果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的填写。
死亡孕产妇的经管医生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于两日内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并交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死者《孕产妇保健手册》、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影印存档,原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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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孕产妇死亡评审
注意:孕产妇死亡评审不作为医疗事故鉴 定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部分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 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 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评审
优点 • 是唯一能够了解院外死亡原因的方法; • 可找出医源与非医源性死因和影响因素; • 是唯一能够获得死者所在家庭和社区对卫生 服务意见的机会,从而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 质量; • 可为社区领导和孕产期保健倡导者提供信息, 促使妊娠更安全。
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评审
缺点
不知道转 不愿意转 诊 诊
没有落实相关 政策 没有规范病历 记录制度 没有危重症抢 救制度 抢救设备没有 及时维修,不能 正常运转 没有建立转诊 缺乏交通工 制度 具
3.社会其他相关部门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系统 缺乏相应的 政策 部门之间缺 乏合作
对于围产保 不愿意(认识) 没有相关人 健重要性缺 提供相关的帮 员提供帮助 乏认识 助 缺乏健康教 育宣传材料和 技能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 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所在地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长沙丽人妇产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是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
为了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1、评审对象:在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死亡。
2、评审要求:成立“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在孕产妇死亡后1周内,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3、评审方法:①根据WHO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②根据最新版大专院校教材《妇产科学》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③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4、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避免(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①可避免死亡:根据本院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及孕妇病情,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如违反医疗操作常规)造成的死亡。
②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由于本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或未能及时寻求帮助等造成的死亡。
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③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5、干预措施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附件1:十二表格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十二表格具体形式十二表格的评审方法即是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共12项),全面衡量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出主要问题。
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称为非正式的医疗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这是除了包括各级医院及其专业人员的作用外,还要强调最基层的妇幼人员在个人、家庭、居民团体与医疗保健机构之间所起的桥梁作用。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妇产科、内科、外科业务骨干及妇女保健专业人员组成。
二、孕产妇死亡1例评审1例,对死亡的每例孕产妇个案进行讨论。
三、讨论前县妇幼保健院选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角死者一般情况,孕期、产时及产后经过,抢救过程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死亡诊断、预备发言。
四、由调查组成员报告调查情况,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抢救经过等。
五、评审人员进行讨论,明确死因,找出死亡相关因素,评定每个死亡是否可以避免。
六、经讨论,结果无异议,将孕产妇死亡个案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应有书面记录,评审资料由县妇幼保健院保存。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地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无意原因造成地死亡(如车祸、中毒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地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地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地死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地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地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地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地死亡.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地有组织地医疗保健机构.(3)社会其他部门地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地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地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地知识技能.(2)态度方面地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地工作热情和愿望.(3)资源方面地问题:资源不够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地限制等.(4)经管方面地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地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经管混乱等问题.九、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内容(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质量;(6)孕产妇死亡病历地真实程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质量控制规范:(1)活产漏报率〈15%;(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统统率100%;(4)孕产妇死亡病历填写真实率100%.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质量控制经管办法:医务科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地质量控制.每年要对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等进行补漏调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汇总分析市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制定有用地干预措施,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报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围生儿死亡评审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经过审定将所有地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地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地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围生儿死亡评审地规范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明处理不当,造成地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地死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经管制度一、目地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地及时性、确凿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地真实、确凿和统统.二、登记报告内容在院分娩地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地出生缺陷情况.三、登记报告机构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医疗保健机构.四、登记报告经管(一)登记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地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地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地外院转入地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地生后8天至1岁地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地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地出生缺陷儿地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详尽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地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地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报告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地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地统统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地基础上,于每年地1、4、7、10月地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质量控制经管(一)监测数据核对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经管.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经管地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地围产儿数及大凡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工程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地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地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内容:(1)核对上报地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核对上报地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3)核对上报地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地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3、环节: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地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地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地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地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地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经管及保存(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四)经管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齐,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滋润、火灾,确保档案资料地安全.(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最新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精品收藏)
最新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精品收藏)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
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
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
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
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
评审。
4.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
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
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四、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
不当造成死亡者。
五、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六、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
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吉卫妇幼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吉卫妇幼发〔2019〕7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现联合国提出的终结可预防孕产妇死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我委组织专家对《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进行了再次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图2.孕产妇死亡即时报告表3.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4.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十二格表评审方法6.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7.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14日吉林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指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社会环境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女性在怀孕、分娩或产后死亡的原因,并了解该女性的个人经历及其死亡的具体情况,防止其他女性死于同样原因。
为了能够使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医疗保健服务和产科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总结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和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经验教训。
明确死亡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就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与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与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与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与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中医院二甲评审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中医院二甲评审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
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
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院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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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应的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2.各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1)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2)市(地)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3)县(市)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省、市(地)级专家组成员应参加下一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四、评审原则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回避原则:省、市(地)级孕产妇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评审数量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市)、区级评审:对本县(市)、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县(市)、区、市(地)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上述死亡病例不足30例的,继续选择发生在乡卫生院、个体医院、家中或途中分娩死亡的病例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一)评审的时间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
原则上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每年组织1次,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县(市)、区级每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1)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1),医疗机构应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2)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2)。
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七、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见附表3)八、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表4)附表:1.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2.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3.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4.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附表1: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医院名称:(孕产妇死亡医院)调查时间:年月日调查员:(资料来源:病历记录、医务人员访谈、家属访谈)一、病历记录(一)背景信息1. 姓名:2. 年龄:3. 民族:4. 家庭住址:5. 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6. 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7. 丈夫姓名:8. 丈夫的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9. 丈夫的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10.医疗费用类型(1)社会医疗保险(2)商业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4)大病统筹(5)自费(6)合作医疗(7)其他11. 入院日期及时间:年月日时分12. 死亡日期及时间:年月日时分13. 既往病史:(1)手术史手术名称(2)传染病(3)胃肠疾病(4)精神病(5)泌尿系统疾病(6)良性肿瘤(7)恶性肿瘤(8)心血管疾病(9)生殖道疾病(10)内分泌疾病(11)其他14. 既往妇产科病史:(1)手术史手术名称(2)盆腔炎(3)附件炎(4)妇科肿瘤(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6)产后出血(7)其他15. 妊娠次数次16. 分娩次数次17. 流产次数次(人工流产/自然流产)18. 引产次19. 是否有剖宫产史?(1)是(2)否(二)本次妊娠情况1. 是否有产前检查?(1)是(2)否1.1 如果进行过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次数次产前检查地点2. 是否有孕期并发症? (1)是(2)否2.1如果有孕期并发症,请详细描述疾病名称接受过哪些处理?(化验检查、药物治疗、转诊等)3. 死亡发生时间:(1)分娩前(2)分娩时(3)分娩后3.1如果发生在分娩前,死亡时的孕周3.2如果发生在分娩后,死亡发生在分娩后天小时4. 婴儿是否存活?(1)是(2)否5.婴儿性别:(1)男(2)女(3)不详6. 分娩地点:7. 分娩方式:(1)剖宫产(2)阴道自然分娩(3)阴道侧切分娩(4)产钳、吸引器助产(5)臀牵引助产8. 分娩时助产人员:(1)医生(2)助产士(3)其他人员9. 分娩孕周:10. 是否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1)是(2)否10.1如果是,从转入10.2转入前诊治情况(主要填写疾病进展和处理,可另加附页)11. 入院后诊治和抢救情况(主要填写疾病进展和处理,可另加附页)12. 入院诊断:13. 出院诊断:14. 尸检结果:15. 主要基础疾病:16. 死因诊断:(三)病历记录质量评价1.是否字迹清楚(1)是(2)否2.有无关键信息丢失(如出入院诊断、死亡时间等)(1)有(2)无3.病历完整性(如病例中的体温单、护理记录、医嘱单、病程日志等)(1)完整(2)不完整4.辅助检查报告单(1)完整(2)不完整二、医务人员访谈提纲请选择接触过此患者的医生、护士和知情者(指医院的其他职工如检验人员、护工等)访谈对象:(1)医生(2)护士(3)知情者(请注明)1.病危抢救或死亡时您是否在场?死前的症状和体征有哪些?2.如果病危抢救您不在场,谁在场?为什么您不在?死前多久您见过她?她的情况如何?3.在她的医疗处理过程中您做了什么?在实施治疗计划中有什么困难?如家属拒绝、医务人员之间的不合作、无血源等。
困难是否解决?如果解决了,是如何解决的?如果未解决,原因是什么?4.您对整个治疗过程满意吗?您认为有哪些不足之处?5.您认为您们抢救的设备和药品合适吗?存在哪些不足?6.患者是病重时入院?还是入院期间加重?如果是后者,您认为与哪些因素有关?是否考虑过转院,未转院的原因7.此孕妇做过产前检查吗?多少次?在哪?有并发症吗?接受过哪些处理?8. 您认为是否有办法可避免此孕产妇死亡?请详细说明三、家属访谈请选择孕产妇死亡抢救中在场的家属与孕产妇的关系:(1)丈夫(2)父亲/母亲(3)公公/婆婆(4)其他(请注明)1.请描述一下病人发病至死亡的全部经过(详细记录)。
2. 您认为孕产妇为什么会发生不幸?3.她在医疗机构得到了哪些治疗和处理?医务人员就此孕产妇的疾病和处理给您做过解释吗?您明白医生做的解释吗?4. 她是在出现哪些症状后去就医的?当时您认为会有危险吗?5.在准备去医院时得到过哪些人的帮助(找车、筹钱、料理家务等)?6.治疗效果不明显时医生建议您们转诊了吗?为什么您们没有转诊?7.此孕产妇在孕期有哪些不适?做过产前检查吗?多少次?检查了什么?有孕期保健卡吗?记录了什么?8.您认为此孕产妇的死亡能够避免吗?怎样做能够避免死亡?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本调查表主要调查发生在家或途中的孕产妇死亡选择了解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当事人2-3人(家属、接生员/村医等)调查日期:调查员:一、背景信息1. 姓名:2. 年龄:3. 民族:4. 家庭住址:5. 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6. 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7. 丈夫姓名:8. 丈夫的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9. 丈夫的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10.医疗费用类型(1)社会医疗保险(2)商业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4)大病统筹(5)自费(6)合作医疗(7)其他11. 死亡日期及时间:年月日时分12. 死亡地点:(1)家中(2)途中13. 妊娠次数次14.分娩次数次15. 流产次数次(人工流产/自然流产)16. 引产次17.是否有剖宫产史(1)是(2)否18. 此次怀孕是:(1)计划内(2)计划外二、请访谈对象详细叙述死者从最后生病到死亡期间都发生了什么?(按时间顺序讲述,并用另一页纸认真记录)三、本次妊娠情况1.末次月经:年月日2. 预产期:年月日3. 孕期是否做过产前检查吗?(1)是(2)否(跳答3.2题)3.1如果进行过检查,3.1.1检查次数次3.1.2检查地点3.1.3主要做过哪些检查?包括化验检查3.1.4检查时医生是否告诉孕产妇有无异常?(1)是(2)否3.1.4.1如果有异常,哪种异常3.1.4.2是否进行过治疗?(1)是(请详细填写下表)(2)否3.1.5产前检查时,医生是否建议在医院分娩?(1)是(2)否3.2 如果没有进行过产前检查,为什么?4. 孕期是否出现不适症状:(1)是(2)否(跳答至“四、死亡发生情况”)可提示如下:腹痛、阴道出血、面部水肿、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干活时加重)、视物不清、抽搐、头晕头痛、皮肤眼/结膜黄染、发烧、阴道分泌物异常)以及持续的时间四、发生死亡情况1. 死亡发生时间:(1)分娩前(2)分娩时(3)分娩后1.1如果发生在分娩前,死亡时的孕周1.2如果发生在分娩后,死亡发生在分娩后小时/天1.2.1.分娩地点:1.2.2.分娩方式:(1)剖宫产(2)阴道自然分娩(3)阴道侧切分娩(4)产钳、吸引器助产(5)其他(注明)(6)不详1.2.3.分娩时助产人员:(1)接生员(2)乡医(3)其他1.2.4.分娩孕周/月:1.2.5产程持续时间(从规律宫缩到胎盘娩出):小时1.2.6胎盘是否娩出?(1)是(2)否(跳答至1.2.8)1.2.7胎儿娩出到胎盘娩出持续时间:小时分1.2.8在整个过程中使用了哪些药物?2. 婴儿是否存活?(1)是(2)否3.婴儿性别:(1)男(2)女(3)不详4. 死亡前的主要症状和体征有哪些?持续时间可提示如下:面部水肿、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干活时加重)、呼吸困难、视物不清、抽搐、头晕头痛、皮肤眼/结膜黄染、发烧、阴道分泌物异常、腹痛、腹部突发撕裂样疼痛,能从腹部触及胎儿,阴道出血(浸透衣服或被褥)、临产前阴道流水(早破水)或其他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