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对照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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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层违法建设长效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绍政办发〔2016〕2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层违法建设长效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绍政办发〔2016〕2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层违法建设长效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层违法建设长效防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绍政办发〔201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自开展“三改一拆”工作以来,全市存量违建不断减少,违建新增势头有效遏制,社会认可度有所提高。

为持续巩固控违拆违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成果,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提升城乡生活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基层违法建设长效防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优化城乡环境,建设美丽绍兴”总体要求,根据《绍兴市“无违建”创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绍市委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以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科学化、常态化、精准化为导向,整合工作力量,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工作从被动拆违向自觉控违转变,不断提升群众对“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按照“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基本要求,全面推广以“六化”(网格化巡查管理、协作化执法处置、规范化宣传引导、社会化监督举报、透明化责任考核、制度化工作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违法建设长效防控机制。

确保到2016年底,全市三分之二以上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基层违法建设“六化”长效防控机制;到2017年底,基层违法建设“六化”长效防控机制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1.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

明确以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辖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村(社区)干部为主体,以联系村(社区)干部为骨干,以乡镇(街道)机关干部为补充,配齐配强三级网格员队伍,做到每个自然村(居民小区)有1名网格员。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21〕9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21〕9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6〕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潮府规〔2018〕5号)、《潮州市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实施方案》(潮府函〔2019〕476号)等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类处置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建筑。

(一)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临时搭建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诸暨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对照表(定稿)

诸暨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对照表(定稿)
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暂缓拆除。
10
单栋建筑拆后重建(改建),未突破建设用地使用权界线的
满足消防、工程质量、规划技术规范,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处罚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面积增加的,按照现行政策双倍缴纳土地出让金)
C
其它
11
临时建筑超罚后补办手续
B
住宅小区的建筑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筑
4
占用用地红线外土地的
拆除(或局部拆除)
5
侵占公共部位或侵犯相邻权引起纠纷的
6
依附于楼顶、露台搭建的砖混结构、框混结构的
7
依附于楼顶、公共露台搭建的,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统一、市容市貌的封闭式阳光房、雨蓬
8
擅自开挖室外地坪建造地下室、架空层的
9
依附于合法建筑搭建的违法建筑,经鉴定拆除作业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的
没收并处罚款
D
设施农用地
22
未按批准内容建造的
拆除(含局部拆除)
23
擅自改变用途的
24
养殖业位于禁养区范围内或严重影响环境和镇容镇貌的
25
未经批准建造的
符合审批标准和规模的,补办手续。
26
不符合审批标准和规模的,拆除。
E
其他
27
县市级重点工程、民生工程
补办手续
28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
29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集聚点
没收并处罚款
16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二环线)外农户房前屋后的
20平方米及以下的允许补办手续
17
超出20平方部分的拆除,整改到位后允许补办手续
18
上述可补办情形之外的
拆除(含局部拆除)
C
农家乐

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篇: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根据《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试行)》、《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镇乡(街道)分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履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的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一)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二)镇乡(街道)公管办工作人员;(三)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四)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五)驻村指导员;(六)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文书,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整改;(三)责令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区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一)主动向组织说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情节的。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45号)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45号)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
02-0145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45号
【处罚日期】2021.05.2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陈正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9:16
当事人陈正兴于2021年4月23日13时30分,在诸暨市南门春晓B区东侧随意倾倒多孔砖等废料,占地约1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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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4号)

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4号)

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
013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4号
【处罚日期】2021.05.24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王长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3:00
2021年4月12日8时45分,当事人王长香,在诸暨市福庄路211号因开业需要悬挂横幅有碍市容,执法人员下发诸综执责改通字〔2021〕第02-08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摘除,2021年4月12日11时1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清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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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计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计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诸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道路第十章停车场<库)第十一章地下空间第十二章场地设计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第十四章村庄建设第十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章附则附录附录一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附录二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8]54号)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2.1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绍政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市“三改一拆”工作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创建标准(一)基本标准。

“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全域覆盖、底数清楚、实事求是。

“无违建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必须全部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

“无违建村(社区)”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无存量违法建筑。

全面推进控违拆违工作,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区域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

重点类型指:(1)无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

(2)不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3)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无宗教违法建筑。

(4)无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尚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其中历史案件“裁执分离”处置到位率达到100%)。

(5)无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后仍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6号)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6号)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
决字〔2021〕第05-012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6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修正)18184552200150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修正)18184552310000
【处罚日期】2021.09.18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何勇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54
当事人何勇勇于2021年08月23日09时08分许将煤饼渣、木条、装有煤饼渣的泡沫箱放置于诸暨市暨东路30号永春饭店门口绿化带上,其行为损坏了城市绿地,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
为:……(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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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6号)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6号)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诸综执〔2021〕罚
决字第05-006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6号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15000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260000 【处罚日期】2021.08.2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寿琼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14
当事人寿琼燕于2021年7月24日14时29分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112号堆放建筑垃圾占地2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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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德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德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德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傅芝兰【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傅芝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德意;应培楚;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德意应培楚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应德意应培楚【当事人-公司】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张渝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石尉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张渝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石尉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宣卫忠张渝佳石尉【代理律所】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应德意;应培楚;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原、被告对涉案票据房屋是否已经在2017年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进行补偿意见不一,且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并未明确体现对涉案票据已根据《2017年“三改"专项行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确认及补偿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的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的“违章建筑罚款"票据进行补偿,故该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应根据《2017年“三改"专项行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确认及补偿的指导意见》(诸三改办[2017]1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点、第(三)项第1点第(2)小点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及时重新签订安置协议;同时,在对该类型票据的安置补偿中,亦应坚持对同类型票据。

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陈祥根、陈中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陈祥根、陈中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陈祥根、陈中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4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瑛王建范卓娅【审理法官】蒋瑛王建范卓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陈祥根;陈中秀【当事人】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陈祥根陈中秀【当事人-个人】陈祥根陈中秀【当事人-公司】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孟行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刘海峰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朱小伟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杨非凡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行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刘海峰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朱小伟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杨非凡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行刘海峰朱小伟杨非凡【代理律所】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诸暨市马剑镇人民政府【被告】陈祥根;陈中秀【本院观点】首先,关于原审原告陈祥根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审原告陈祥根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各方对于陈祥根的相邻权人身份无实质异议,且陈祥根已对案涉房屋建成后冬天屋顶落雪等对其造成的影响作出合理说明,一审判决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结论并无明显不当。

上诉人马剑镇政府和原审第三人陈中秀仅以(2018)浙0681民初1559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翻建房屋行为未对陈祥根的滴水、排水、通行、消防、环保等相邻权造成侵害为由,否定全部利害关系影响,证据尚不充分。

金王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工棚(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52号)

金王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工棚(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52号)

金王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工棚(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5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5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5465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54652420000【处罚日期】2022.01.06【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金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11处罚名金王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工棚称行政处罚决定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52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金王处罚结果经查实,从2021年3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村应山建材市场南侧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工棚。

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2829.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174.4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已完工。

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处用地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2322.1平方米、坑塘水面507.6平方米。

其中2322.1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07.6平方米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村应山建材市场南侧处非法占用的2829.7平方米土地;二、依法没收2322.1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50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2322.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221元;对非法占用507.6平方米坑塘水面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15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3373元。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6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6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诸综执
〔2021〕罚决字第06-006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63号
【处罚日期】2021.07.05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姚艳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44
当事人姚艳辉于2021年5月27日17时30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绍兴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路15号附近设摊贩卖凉皮等小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产生的社会影响轻微,现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对当事人姚艳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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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7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7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诸综执罚
决字〔2021〕第05-017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73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0.2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董国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17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73号
被处罚
对象
董国林
法定代
表人
处罚事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处罚结
果2021年9月16日7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董国林,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在绍兴诸暨市市南路南山村村口设摊贩卖苹果等水果,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
2021-10-21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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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绍政办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商住用地上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四不予”措施(即不予房产登记、不予提供贷款、不予登记发证、不予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措施(一)不予房产登记。

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有违法建筑反映并调查属实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不予提供贷款。

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三)不予登记发证。

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不予提供服务。

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职责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四不予”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四不予”措施实施工作。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174号)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174号)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
〔2021〕第07-017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174号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15000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260000 【处罚日期】2021.12.18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汤利永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03
当事人汤利永于2021年11月29日10时将诸暨市永乐路176-13装修产生的约2平方米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诸暨市永乐路176-12人行道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规定。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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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72号)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72号)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7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72号【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0000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15000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7653260000【处罚日期】2022.04.1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吴汉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47处罚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72号被处罚对象吴汉成处罚结果2022年3月11日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吴汉成,在诸暨市***5号进行店面装修时,将店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5号东侧空地上,该建筑垃圾堆放行为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处罚决2022-04-19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4号)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4号)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4号【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000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1600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16040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320401420000【处罚日期】2022.04.1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胡海火【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06处罚名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4号书文号被处罚胡海火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3月9日18时50分,当事人胡海火将一车旧家居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诸暨市***街道***大厦3号楼附近道路空地,倾倒面积5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其下发诸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09-105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自行清理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的规定。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15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5号)

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5号)

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
0135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5号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郑立乾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42
2021年4月9日8时50分,当事人郑立乾,在诸暨市朱公路15-9违法设置灯箱有碍市容,执法人员下发诸综执责改通字〔2021〕第02-089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整改,2021年4月9日14时1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整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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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暂缓拆除。
10
单栋建筑拆后重建(改建),未突破建设用地使用权界线的
满足消防、工程质量、规划技术规范,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处罚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面积增加的,按照现行政策双倍缴纳土地出让金)
C
其它
11
临时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
拆除
12
非法占用的
处罚后补办手续
B
住宅小区的建筑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筑
4
占用用地红线外土地的
拆除(或局部拆除)
5
侵占公共部位或侵犯相邻权引起纠纷的
6
依附于楼顶、露台搭建的砖混结构、框混结构的
7
依附于楼顶、公共露台搭建的,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统一、市容市貌的封闭式阳光房、雨蓬
8
擅自开挖室外地坪建造地下室、架空层的
9
依附于合法建筑搭建的违法建筑,经鉴定拆除作业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的
4
未经批准的拆翻建,且不符合审批条件的
5
未经批准建造且不符合审批条件的
6
1999年至2002年,在审批农民住宅过程中存在缴纳100元/平方米保证金,而未拆除老房、未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单幢老房
注销土地使用证,并拆除
7
超过批准高度建造,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
没收并处罚款
8
超过批准面积3%以上,无信访矛盾及相邻纠纷,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4、影响“四边三化”的;
5、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其他情形按下表方式处置
违建类型
处置意见
大类
小类
A
农民住宅
1
实际占地面积在批准面积130℅以上、信访矛盾激烈的
拆除(含局部拆除)
2
超过批准高度建造并引起相邻权纠纷的
3
农民住宅审批过程中,应拆单幢独户的老房已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拆除到位,或拆后又重建的
诸暨市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对照表
一、在1986年12年31日前形成的建筑,予以确权登记;
二、在2012年12月31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
三、在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违法建筑,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必须拆除
1、政府相关部门已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的;
没收并处罚款
16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二环线)外农户房前屋后的
20平方米及以下的允许补办手续
17
超出20平方部分的拆除,整改到位后允许补办手续
18
上述可补办情形之外的
拆除(含局部拆除)
C
农家乐
19
超过用地批准面积的
拆除(含局部拆除)
20
农业、林业、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认定不达标的
2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并处罚款
D
设施农用地
22
未按批准内容建造的
拆除(含局部拆除)
23
擅自改变用途的
24
养殖业位于禁养区范围内或严重影响环境和镇容镇貌的
25
未经批准建造的
符合审批标准和规模的,补办手续。
26
不符合审批标准和规模的,拆除。
E
其他
27
县市级重点工程、民生工程
补办手续
28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
29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集聚点
12
属政府拆迁安置的
补办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手续;超过安置协议或新农村建设方案占地面积建造的,按少批多建处置。)
13
符合分户条件的
补办手续
14
由于房屋结构等原因而未拆除老房的
将老房过户给村经济合作社
B
生产生活用房
15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二环线)外,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建造、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处理
30
未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集聚点
拆除
31
有合法土地权证的工业用地
参照国有工业用地处置
诸暨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对照表
违建类型
分类处置
大类
小类
A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上的建筑
1
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拆除(或局部拆除)
2
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或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或相邻权纠纷的
3
上述应当拆除情形之外的违法建筑、无相邻权纠纷、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
9
未经批准拆翻建,符合审批条件的
处罚后补办手续
A
农民住宅
10
未按规划批准四至建造的
补办手续(属建设用地,不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占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少批多建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确非本人过错造成的未按规划批准四至建造的,免予罚款)
11
属唯一住宅的
补办手续(符合审批条件的,处罚后补办手续;超审批标准的按少批多建处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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