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案例篇(重大违法违规认定)

合集下载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公布时间:2020-05-112020-05-11来源:证监会网站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评估值严重虚增。

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33号)。

本案系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

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

本案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四、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9号)。

本案系一起以不实盈利预测信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

2015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重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描述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相关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不切合实际、将部分已终止的框架协议披露为已签订协议;新时代证券作为上述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流程(定稿)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流程(定稿)
17
5.2 挂牌准入条件详细解读
要求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 、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 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 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 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
3.2 增强了股份流动性,方便了创业资本的退出
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创业资本的退出,是各种创业资本退出的最主 要方式;
传统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等,新三板拓宽了创业资本的退出 渠道。
战略投资者、 VC、PE等
股权转让
原始股东
公司股份在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后,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 股东能够通过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套现。 案例:某公司在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后,某参与创业的股东以15倍的市盈率卖 出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套现所得300万元,享受创业的成果。
12
定向增发
• 连续多次快速增发,帮助企业按需进行融资 • 与交易所合作,举行增发路演
债权融资
•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 帮助企业更易获得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
并购重组
• 帮助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的快速成长与 资源高效配置
转板
• 发挥投行优势,帮助企业通过IPO、借壳上市等方式,向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转板 13
案例: 北京时代——银行短期借款余额
2008年底
同期公司净资产1.56亿元
2006年底

哪些企业不能在新三板挂牌?

哪些企业不能在新三板挂牌?

哪些企业不能在新三板挂牌?与IPO相比,新三板未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要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据此,IPO过程中的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实际控制人变更、董监高的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在三板全都不是问题,似乎只要存续满两年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挂牌,那么企业申请挂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可突破的“红线”呢?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不可突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而从财务上看,如果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可以视同一开始就处于同一控制,编制合并报表时可追溯调整,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借壳的方式躲避“存续满两年”的限制,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解决业绩差或者公司设立不满两年等问题。

案例:某自然人2013年依次取得A公司和B公司控股权,其中A公司设立于2003年,但截至2013年6月末公司几乎无实际经营,而B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业绩较好。

该自然人拟选取A公司或B公司作为主体申请挂牌,但截至B公司设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于是以A公司为拟挂牌主体。

在具体操作中,由A公司收购B公司全部股权进行控股合并,并将A和B 解释为一开始就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即股份代持〕,将A公司作为拟挂牌主体,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并将A和B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进行追溯调整。

在本案例中,B设立不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急于申请挂牌,找了一个壳公司对其进行收购,并解释为股份代持和同一控制,但终因证据不充分、刻意躲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由此可见,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不可突破。

二、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可救药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6月30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条件指引”〕,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规范性解析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规范性解析

第20卷第1期2021年1月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Vol.20 JOURNAL OF BEUIUG POLYTECHNU COLLEGE J--2021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规范性解析刘伟(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北京100042)摘要:为解决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规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确定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合规性与合法性两个方面所涉及的24个重点问题。

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分别筛选出前四大财务行为合规性问题与前四大财务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而从加强对资金占用的监管、调整收入确认规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规避股权代持风险、加强对同业竞争的督导等角度,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企业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规范方案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558(2021)01-111-04DOI:10.3969/j.issn.1671-6558.2021.01.027Normative Analysis of Financial Behavior of SMEsListed on New OTC MarketLIU Wci(Finance DepaWment,Beijing Polytechnic College,Beijing100042,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nancial behavior of SMEs listed on the New OTC Market,24key issues related to the compliance and ygitimacy of financial behavior of SMEs listed on the New OTC Market were detewnined by questionnaire suwey.Based on the statistics and analysis of the questionnaire sueeeyeesueis,iheiop fouefonanaoaebehaeooeaompeoanaeo s uesand iheiop fouefonanaoaebehaeooeeegoiomaayo s ues weeesaeeened ou i.Then,feom ihepeespeaioeeofsieengihenongihesupeeeosoon o faapoiaeo aaupa ioon,adiusiong onaomeeeaognoioon euees,siandaedoaongeeeaied paeiyieansaaioons,aeoodongiheeosk ofequoiyhoedongon behaefof oihees,and sieengihenongihesupeeeosoon ofpeeeaompeioioon,ihospapeepuisfoewaed iaegeied aounieemeasueesand suggesioonsfoesma e and medoum-soaed enieepeosesiobeeosied on iheNewOTCMaekei.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entemises&New OTC Market listing;financial behavior;standard gwgramo引言目前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的财务行为规范性研究逐年增多,但是针对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财务行为规范性的研究内容相对不是很全面。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展开全文大象君根据近年来被否的拟IPO企业案例,总结出了常见的十大被否问题,它们分别为:信息披露问题、规范运作问题、财务会计问题、客户或供应商问题、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出资和资产问题、募集资金运用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股权转让问题。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十大IPO被否问题及案例。

01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招股书问题,上交所曾指出其中5方面不足,一是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二是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四是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五是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

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不对投资价值背书,重点在于要通过问询问出一家真实公司。

一些曾经是上市阻碍的问题,如今只要补充披露完整即可。

【被否案例】1、浙江**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上会时,发审委提到,发行人新三板申报材料和挂牌期间的公告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多项差异,多数事项发生在报告期内。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出现较多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况的具体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福建省**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上会时,发审委在审核中提到,公司2015年极板与电池的产量均高于2017年,但产生铅渣铅粉数量和含铅污泥数量均低于2017年,该等数据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规范运行问题这类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环保问题、税务问题等。

“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主要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

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开始从一家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公司,需要经历一系列“基因改造”流程,公司的规范治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而信息披露则是公众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展示自身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经营优势、风险等信息,才能增强挂牌企业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于新三板的挂牌企业,监管层同样要求挂牌企业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除了依照《公司法》外,还需要遵照《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中的相关要求来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方面,新三板并没有设定特殊要求,只是同样要求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而信息披露可就有些区别了。

对于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新三板制定了自己独有的细则,很开心地告诉挂牌企业的董秘们,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跟A股市场的条条框框比起来轻松许多呢。

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新三板的具体要求是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仅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的是对于季度报告的披露没有硬性要求;临时报告方面,新三板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有做披露要求,而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重大事项是没有要求的。

信息披露的主体与A股市场就没有太大差异了,新三板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的公司、公司高管人员、股东、实际控制、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现代公司做到科学运营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要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以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是公司、经营者与公司员工在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的情况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这套机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

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制度及其运行。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也把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之一。

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影响

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影响

3Special Focus 特别关注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毋庸多言,规避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最佳途径无疑为尽量减少关联交易行为,但现实情况是,在现代经营环境下,尤其对于集团化、规模化管理的企业集团而言,关联方转让定价在所难免。

而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对关联方认定条件的逐渐明确,在规避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方面可谓困难重重,对于须公开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要想避免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就需要企业来聘用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特别顾问,从集团管控的角度,使企业将税收安排植入公司治理层面,从根本上来筹划关联交易的问题。

除此之外,特别顾问会深入地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利用预约定价安排规避事后纳税调整,利用共同成本分摊规定、合理分摊关联方成本等一系列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来指导企业如何避免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张殷红)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必须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要求“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但由于企业规模小、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中小企业容易出现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税务问题,导致不符合准入条件,从而影响挂牌进程。

笔者通过对已挂牌企业公开信息的梳理,归纳出“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容易出现税务瑕疵的三个方面问题,以期为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解决涉税违法违规问题提供参考。

一、未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导致行政处罚案例1:威控科技(股票代码:430292,挂牌日期:2013年8月2日)在其2013年7月29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2月27日,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500元。

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

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根据《业务规则》第 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

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

新三板介绍(2014)

新三板介绍(2014)

新三板介绍(2014)XXX新三板介绍新三板目录1河南明商律师事件所新三板介绍一、甚么是新三板新三板专业名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简称全国股分转让系统。

XXX是其运营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XXX直属机构。

新三板”市场原指XXX进入代办股分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分歧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XXX,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XXX,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分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分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二、新三板的历史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XXX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XXX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分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条理资本市场系统。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分歧是配对成交,目前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XXX股份转让试点(编注:即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截至2014年2月24日,挂牌企业已达到657家.2XXX新三板介绍三、新三板上市的好处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新三板([3]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分转让:股东股分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

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

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一、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常常是“一人集权制”。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执行。

3、原始出资的不规范。

拟新三板挂牌的主体多属于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4、会计主体不清,资产不完整或权属不清。

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5、资金管理的不规范。

未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未在银行独立开户,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6、同业竞争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表现为:关联方界定不完整;关联交易目的及动机不当,常常出于调节利润;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相关合同及确认;定价不公允;会计处理不当;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等等。

7、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不规范。

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存在瑕疵:如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销售为了逃税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8、纳税不规范。

有避税动机,非独立纳税或是为规避税收而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或帐外核算等。

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不合法的税收优惠。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10、账务处理不规范,表现在: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

创新型企业很多是轻资产企业(如互联网公司、房产服务公司、资讯公司、在线培训公司等),特定行业会计政策特殊,可能导致不规范的处理方式。

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

③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

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比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开具收款发票确认收入等。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
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 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 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 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 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 问题
2023年
一、新三板介绍
一、新三板的简介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报价转让,简称新三板。是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市场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
国内外资本市场结构对比:
3
1.新三板的历程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 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 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 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 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 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 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 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 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相应规定执行。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新三板法律实践之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变更、集体企业改制、红筹回归)

新三板法律实践之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变更、集体企业改制、红筹回归)

新三板法律实践之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变更、集体企业改制、红筹回归)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浅谈新三板挂牌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更处理来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者:向尚向尚: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及能源、资本市场、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广核、协鑫新能源、I Squared Capital Fund、赛德万方等。

本文论题在证券市场并非新鲜的话题,不同于IPO项目严格的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并未规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得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中小型企业/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发生股权及控制权变更是正常的市场现象。

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申报公司一定要“淡定”,但如何做到充分披露和说明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恰巧笔者所经历项目发生过类似情况,就此发表一点点心得和看法。

1实际控制人定义说到实际控制人就不能不提控股股东,那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以上可以看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区别主要为: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公司股东,而是通过其他关系控制、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际操作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既与控股股东的认定密切相关,也有不同之处,就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会在本系列后续文章出现,在此不再赘述。

2新三板中有关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规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导读: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

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三板挂牌(案例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问题:如何认定《标准指引(施行)》中“重大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情形”?1、条文要件构成(1)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截止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2)经济管理部门针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3)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或者被处以罚款的行为(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

2、条文解读(1)经济管理部门如何界定?律师审查如何把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经济管理部门”的概念和范围作出认定,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团体性规范文件等众多文件中均引入了“经济管理部门”这一提法。

其中,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点谈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步减少,综合经济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同时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可见,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指政府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而根据此次会议的精神,主要是针对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逐步减少专业经济部门。

在此之前,国务院就有像林业部、商业部、邮电部、能源部、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地质矿产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专业经济部门。

1993年之后,这些专业经济部门所担任的政府职能逐步放归市场或者并入有关部委或由新组建的部委履行。

所以,在现行国务院组织机构的框架下,很难对“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界定或区分。

当碰到拟挂牌企业被某些政府部门(如: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时,就很难适用“经济管理部门”这一概念进行简单套用认定。

实务中,律师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审慎调查:1)直接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的政府部门符合此处的情形。

如: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商局、税务局、财政部、商务部等。

律师则应当纳入经济管理部门的范畴,并审慎调查。

2)行政处罚若针对拟挂牌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的,则应当纳入经济管理部门的范畴,并审慎调查。

3)行政处罚若不是针对拟挂牌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且处罚部门明显不属于经济管理部门,则律师可以进行合理说明,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情形”。

4)行政处罚属于第三种情形,但律师凭经验判断属于重大的违法情形,则从审慎角度出发,律师应当获取处罚部门出具的非此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证明。

(2)行政处罚种类?如何把握是否属于重大情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类型属于推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除非处罚机关出具非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但是,个人认为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行为,因其根本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则不符合《标准指引(试行)》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因此,待前述处罚事项解决或消灭时,处罚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始符合要求。

从审慎角度出发,券商及律师还应当对此处罚事项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进行合理说明。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无需要求处罚机关实际征缴到罚款。

因实践中确有处罚机关在企业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之前,处罚机关就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判断是否属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类型时,律师应当依据处罚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

依据《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罚款亦属于推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不同的是,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律师及券商可以进行合理说明,并作出非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律师进行合理说明,则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行政处罚若经简易程序简易作出,则律师及券商可以进行合理说明。

2)行政处罚若经一般程序作出,则应视情形判断: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处罚机关出具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律师应当审慎调查,原则上需要处罚机关出具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除非律师及券商凭自身经验能做出合理说明。

3)行政处罚若经听证程序作出,律师应当审慎调查,原则上需要处罚机关出具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除非律师及券商凭自身经验能做出合理说明。

4)律师还应当从企业的过错角度进行判断:企业如系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且未导致重大处罚后果的,可以进行合理说明;企业如系主观故意,则应审慎调查。

除以上行政处罚种类外,还有通报批评、加收滞纳金等类型。

对于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亦可根据以上标准进行区分、认定。

附案例:南京证券挂牌新三板IPO虚假记载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南京证券(833868)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股转系统函【2015】6423号《关于同意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获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新大地”业绩造假导致借壳失败据相北京商报此前的报道《南京证券“瘸腿”赴新三板》:筹划了5个月的借壳事宜被南纺股份的一则终止公告打断,南京证券的A股之路越走越远。

无奈之下,公司最终选择通过登陆新三板来敲开资本市场的大门。

然而,作为一家区域性券商,在抢占全国范围内的客户资源已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南京证券投行业务的短板更是成为公司难掩的尴尬。

尤其是在券商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南京证券的“瘸腿”前行难言顺畅。

作为江苏省第一家证券公司,南京证券创建于1990年。

2012年,公司开始启动上市事宜,但在江苏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后,公司的IPO计划却不了了之。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与南京证券在上市窗口期的保荐公司新大地业绩造假不无关系。

上市前的2009-2011年间,新大地共虚增利润2628万元,这使得南京证券因未能勤勉尽责而遭到证监会的处罚。

2013年南京证券又因客户交易结算、营业部员工诈骗犯罪问题遭到了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以及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

IPO文件虚假记载不属于重大违法?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内容:2013年6月14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并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40号),因南京证券在保荐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新大地IPO项目”)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及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反映出南京证券的尽职调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决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南京证券采取公开谴责并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南京证券针对尽职调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2013年10月15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6 号),决定:一、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因其未取得业务收入,不再给予罚款处罚;二、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明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上行为作出了如下分析:本所律师经核查,《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标准指引》规定:“(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南京证券因保荐新大地IPO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警告处罚不属于“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亦不属于“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

故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挂牌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没被罚款就不属于重大违法?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因其未取得业务收入,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此处的罚款不是可以,是法律规定应当同时处于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最终未给予罚款,不是因为其事实依据不应当罚,而仅仅因为没有实际取得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