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及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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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及记录要求
1、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使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二周内完成。
2、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医疗组组长主持,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人员及分管副院长参加。
3、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组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
4、讨论情况及结论应由经管住院医师详实记录在病历中,讨论主持者须审核、签名。
5、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
6、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由科室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丢失和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