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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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2021年7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建设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通过运用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有利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高标准化程度以及群众满意度。

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住有所居领域中的重要服务类别,其服务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档案归档和管理需求,而国内目前尚无针对此需求编制标准规范。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的制定将填补标准空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档案归档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二、项目背景及工作情况(一)任务来源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归档管理规范化,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档案归档、管理水平,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提出制定该项团体标准。

(二)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参与起草。

(三)标准研制过程及相关工作计划在2021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便抽调相关业务骨干,成立标准起草小组。

2021年1-3月标准起草小组在查询了大量资料,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外相关标准信息,并进行资料分析、整理,完善了标准草案,向广州市标准化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递交资料提出立项申请并通过。

2021年4月至6月,标准起草小组组织相关单位的内部专家、业务人员及街道等下属机构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并根据专家、业务人员及下属机构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于6月下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8月,标准起草小组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完善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农村家庭的住房救助,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及住房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国有经济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住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安全、便利的住房保障方式。

为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管理。

一、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办法》规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后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档案。

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档案的规定。

二、档案的使用和查询职工有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档案信息,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查询的权利,并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单位在用人过程中,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档案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职工的同意,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和程序。

三、档案的备份和转移《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职工转移或调动时,其住房公积金档案应当随同转移或调动,新单位应当及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档案。

同时,原单位应当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档案及时转交给新单位。

四、档案的打印和公示《办法》规定,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可以向单位申请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职工的档案资料,并确保打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单位应当及时公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实或者错误的信息,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档案的归档和销毁《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在职工离职或者退休时及时归档其住房公积金档案,并保留至少五年以上,如不再使用可以进行销毁,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责任和处罚《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履行好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的责任。

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切实抓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计划基本建成480万套。

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大省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巡查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尽早开工建设,提高建成比例,尽快投入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开工和建成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制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并纳入对市县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督促市县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实现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摸清棚户区底数,调查摸底范围应包含建制镇。

抓紧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项目,5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部备案;在规划中展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保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使用监督、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五条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第六条加强租金收缴管理。

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

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

对于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应按照违规使用房屋进行清退。

第七条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

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

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1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形成了大批住房保障档案资料。

“十二五”时期,全国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

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住房保障档案资料急剧增加,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切实增强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紧迫性。

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已把住房保障相关档案列入民生类、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这是满足住房保障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

当前,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能力薄弱、设施经费不足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工作不扎实,监管不到位,不适应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一)房屋权利人查阅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专业档案,需出具该房房产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房产证明和查阅人身份证件;(二)房屋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与本人相关的房屋档案需出具经公证的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三)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四)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明、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由其指定的查阅人出具所在机关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或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六)查阅保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七)查阅利用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后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权属档案,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1998]26号),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沪财预联[2005]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八)查阅利用公房档案,按照《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九)查阅利用私房落政档案,需经市房管局私房落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查阅。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产档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房产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1.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整理和归档房产档案,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2.做好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和保密性;3.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办法,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4.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5.保证房产档案的长期保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工作责任1.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房产档案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和计划;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档案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3.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四、工作流程1.档案整理:定期对房产档案进行整理,将档案按照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分类,确保档案的顺序和完整性;2.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将档案放置在相应的位置,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3.档案电子化管理:对重要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库和备份;4.档案借阅:建立借阅制度,对需要查阅的档案进行审批和记录,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准确性;5.档案保存:建立长期保存制度,对不需要再次使用的档案进行妥善保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五、工作标准1.档案整理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避免混乱和遗漏;2.档案归档要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3.档案电子化处理要做好备份和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4.档案借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5.档案保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性。

六、工作培训1.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2.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3.对于新入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能够快速上岗。

七、工作检查1.建立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建立档案管理质量评价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3.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问题台账,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房管中心档案安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本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房管中心所有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合同、卷宗、资料等各类档案。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收集整理原则:对房管中心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3.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机密法律法规,保护档案的秘密性,做到档案管理工作不泄密,不外流。

4. 利用原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房管中心的决策、研究、宣传、文化建设等工作提供支持。

5. 存档原则: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存档形式和存放环境,合理、安全地存放档案,维护档案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房管中心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指导,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借阅等各项工作。

3.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4. 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好档案,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房管中心各部门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产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3. 档案归档: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和存档形式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同时做好档案存档目录的编制。

4. 档案检索:在需要时对归档的档案进行检索,提供给有权使用的人员进行查阅。

5. 档案借阅:对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建立借阅档案的登记记录。

6. 档案移交:当需要将档案移交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时,进行相应的移交手续和登记记录。

七、档案管理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档案库房: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好性,房管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提供合适的存储环境和设施。

保障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保障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住房保障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事业,住房档案管理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住房政策的实施、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住房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2. 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3. 促进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提高住房保障水平;4. 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力保障。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3. 住房保障项目单位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4.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住房保障项目审批文件;2. 住房保障申请材料;3. 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4. 住房保障对象信息;5. 住房保障项目实施情况;6. 住房保障项目验收报告;7. 住房保障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住房保障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等整理工作;3.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归档;4. 保管: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5. 利用:根据工作需要,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查阅、复制等利用工作。

六、档案安全与保密1.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2. 住房保障档案库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3.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检查,防止档案损坏。

七、监督检查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保市政[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条建立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和使用。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和收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联系明文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存储
第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收集到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整理并建立对应的档案目录。

第五章档案的使用和查询
第五条职工、单位和相关机构有权查询自己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档案,并可按照规定获得相关复印件或提取档案。

第六章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对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档案的销毁和归档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档案在满足法定保留期限后,应及时进行销毁或归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1.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本附件;
3.档案目录表附件。

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住房公积金:指职工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自己的工资的一部
分存入公积金账户,以供将来购房或支付相关住房费用的一种制度。

2.职工:指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从事工作,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获得工资报酬的人员。

青岛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完整、齐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廉租住房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是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廉租住房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和散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五条受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各区(市)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各区(市)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统一管理廉租住房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三)对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区(市)对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本区域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由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各区(市)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

具体包括:(一)申请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依法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接收、归档、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监管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档案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工作,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管理经费、库房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五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档案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档案管理:(一)纸质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纸质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保管和销毁。

(二)电子档案管理: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电子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和销毁。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接收、归档、利用等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接收: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归档: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并建立档案目录。

(三)利用: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确保档案资料的利用安全、便捷。

四、监督检查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房管[2010]1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10.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管〔2010〕148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了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十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各类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管理和利用档案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参照本暂行规定制订本机构或部门的专业档案管理细则,并报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册、卡片、电子文档、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种类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完整保管、科学整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及其直属单位制订所属房管业务的文件材料的管理细则,需经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共同实施。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一、导言住房保障是国家的重要民生政策之一,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居住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 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2. 便于政府组织住房保障资源的调配和使用;3. 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4. 保护住房保障申请人的隐私权。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获得住房保障。

2. 简化便捷原则:档案管理应简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申请人进行申请和查询。

3. 数据安全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档案的数据安全,并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4. 效能优先原则: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冗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1. 档案建立: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情况等,并将其作为住房保障档案的基础信息。

2. 档案归档: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应统一进行归档,建立独立的档案存储系统,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查询与更新:住房保障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应有权查阅档案,根据需要更新档案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档案保管期限:住房保障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5. 档案销毁:住房保障档案在保管期满或者不再适用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销毁,防止档案信息泄漏。

五、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力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住房保障申请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保障档案情况,包括档案的存储位置、查阅渠道等,并有权对档案信息进行申诉和更正。

3. 档案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用于 实物 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 目 .应保 留项 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 关图纸资料 .账 目及资 金使用情况 , 项 目招投标合 同、协议 ,项 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 。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应保 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 第十一条 要运 用计 算机等现代 化手 段对廉租住房数 据进行统计 、分析 ,并建立相应 的电子档案 。根据 申请、审核 、
的 整 理 归 档 执 行 《电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 ( B T 8 9 - 2 0 )要 求 。 G / 18 4 0 2
第五条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 建委 ( 房地局 )负责对本地 区内的廉 租住房档案工 作进行指导 、监督 和检查 。
各市 、县 ( 区)房地产管理部 门具体 负责本地 区内廉租住房档 案的收集 、整理 、归档 、保管和 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 应工作需要的专 ( 兼)职 廉租 住房档案管理 工作人 员 .其职责是
为电子 档案 的保 管配备 专用的数 据存储设 备 ,定 期备份 。通过 网络 管理 的 ,还须做 好 网络 安全 防护 .确 保数据 的完
整 、安 全 。
第十 七条 第十八 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 定.造成廉租住房档 案丢 失、损毁等不 良后果 的 .按照 《 案法》及 有关规 定处理 。 档 各地可 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 法。 本办法 自二oo六年十月一 日起施行。
(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保 障家庭登记通知单 .实物配租入住通知 书 .租金补贴发放 通知书 租 金补 贴变
更、停发通知 书.房屋租赁合 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 同或实物配租合 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 书等 。 ( 四)复核材料 。根 据年度复核 结果 对档案及 时进行调 整变更 ,包括 家庭 收入 、住房状 况变 更记录和 年度复核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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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档案管理
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九条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
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材料。

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材料。

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第十条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基本情况材料。

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经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能够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

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

包括住房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房源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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