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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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15]9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保监发改〔2015〕9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将保险公司治理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薪酬管理报告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现将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间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使用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70号)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

三、报告编制1.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司治理报告。

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增加、删减及更改范本格式和内容。

2.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公司自我评价情况将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依据。

3.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牵头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

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将独立董事意见一并报送。

在董事会审议之前,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二部分激励约束机制内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三部分内部控制评估内容和第四部分内部审计内容进行审议。

4.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内审辅助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防范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人身保险内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议精神,以实现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有效发挥内审的风险管控作用;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为指导,促进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强化监管约束为手段,推动内审工作对外部监管的辅助作用。

二、审计项目各公司要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强内部管控为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应涵盖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

重点开展以下审计项目:(一)常规审计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各项常规审计项目。

(二)专项审计1、监管政策执行力专项审计。

各公司要将监管政策执行力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定期对监管部门下发的重要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应包括:监管政策是否传达到位、员工对监管政策的掌握程度、监管政策执行效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等。

2011年专项审计涉及的监管政策详见附件,以后下发的监管政策自动列为审计内容。

大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

大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系统,包括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监督、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按照保监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逐步实现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目标。

1。

(金融保险)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号

(金融保险)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号

(金融保险)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监发〔2012〕17号关于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基本手册》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基本手册》已经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保险稽查审计联席会审议通过1现予印发。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第一章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基础第一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概述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管理层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保障企业控制系统有效运作,由于管理的需要促成了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得以诞生。

初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经营职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资欺诈、现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随后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展到对几乎所有财务事项的验证,其重点逐步从“为管理而审计”发展到“对管理进行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基础内部审计、控制基础内部审计到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的演变。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内部审计部门被视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促使股东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健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内部审计体系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合规等方面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1日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促进合规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监管的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江苏辖内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对全辖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扎口管理。

总公司直管的省辖市公司的报告报表由保险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苏保监局。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指引有关要求,同时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

第五条承担审计职能的保险公司要明确审计职能部门,设置内部审计岗位,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考核激励机制。

本指引所称承担审计职能,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总公司未实行审计集中,或虽实行审计集中,但上级审计机构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辖内机构负责实施的情形。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3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3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二)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0•【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2008年9月10日)1、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7年4月,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规定了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即“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这一规定使得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情况,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创新。

由于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涉及到保险公司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监会派出机构,政策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比较高,为使这项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保监会制定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

2、问发布《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义是什么?答:内部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综合反映。

建立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一是有利于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

近年来保监会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可以使保监局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使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深入到公司内控中去,实现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

二是有利于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保监会大力开展现场监管,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

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7•【文号】银监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审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6•【文号】保监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编制说明

《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编制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文件《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编制说明一、背景意义保险机构IT审计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机构IT工作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IT审计工作保障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和信息安全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切实维护保险业信息安全,提升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水平,促进IT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改善保险机构IT服务和业务流程,增加信息化价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能更好检查评价保险机构IT 审计工作,提高监督有效性,保证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2015年联合保标委启动《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是《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二五规划》建立保险行业信息标准化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机构相对于《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非现场监管报表及评价体系》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标准,而开展IT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任务来源2015年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能更好检查评价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提高监督有效性,保证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制订保险机构IT审计制度体系。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保监会联合保标委启动《保份有限公司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起草单位参与本标准制定的单位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编制原则及技术依据1.编制原则本规范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险相关行业的先进理论和最佳实践,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需求,符合我国国情的IT审计管理办法,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而制定。

(1)符合性原则:符合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有关IT审计工作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等规定,遵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要求。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

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

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

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保监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保险法综合测试题(一)

保险法综合测试题(一)

新《保险法》1.《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 B )行为。

A、保险B、商业保险C、社会保险D、社会救济2.《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A )。

A、诚实信用原则B、安全性原则C、完全自愿原则D、高效快速原则3. ( A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4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 A )不得解除合同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5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D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6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D )的利益。

A、经济上;B、物资上;C、所有权;D、法律上承认7.( A)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称新《保险法》 )。

A.2009 年 2 月 28 日 B.2009 年 5 月 1 日C.2010 年 1 月 1 日 D.2009 年 10 月 1 日8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B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 .三十日B .二年C .六个月D .五年9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C )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苏保监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52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审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审职能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保险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做好内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公司分管负责人要亲自督办、把好质量关。

二、明确责任。

各公司要成立内审自我评估工作小组。

各公司分管负责人为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内审部门或内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一名评估工作联系人。

在2013年3月25日前,将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联系人员的名单、职务及其联系方式通过OA办公平台上报我局稽查处。

三、制定方案。

各公司要根据《评估办法》要求,制定内审自我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201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自我评估工作,评估方案要明确自我评估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依据、时间进度等内容。

四、审慎评估。

自我评估是最终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和信息来源之一。

各公司应审慎评估,并提供自我评估相关依据,具体包括评估审计覆盖需要的审计报告、评估后续处理需要的审计建议、整改情况报告、处理决定、公司制度等。

五、报送报告。

各公司要根据《评估办法》工作要求,在2013年第一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2012年内部审计工作的自我评估报告及相关附表、证明材料。

对总公司直管的保险机构,由省级分公司在汇总相关数据后,将直管机构的具体评估情况以附表形式一并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3•【文号】保监稽查[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22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公司提高自我管控水平,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为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运用保险资金开展业务的子公司。

本次检查的时间区间为2012年,包括2012年已实际开展的所有审计项目,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

2012年已实际开展但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二)检查重点1.内审组织体系情况。

主要检查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立情况。

一是审计委员会。

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建设、人员构成以及成员专业知识等情况。

二是审计责任人。

重点关注审计责任人职位设立、审计责任人任职、审计责任人任免及向保监会报告等情况。

三是内审部门及其人员配备。

重点关注内审部门设置、审计部门独立性以及内审人员配备的充足性等情况。

四是内审职责与权限。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审计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在内审方面的职责,以及履职情况。

五是内审工作机制。

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听取审计责任人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议、审计责任人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情况。

六是内审制度建立情况。

重点关注内审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操作规范、审计复议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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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一、单项选择
1、保险公司应当在()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A、总经理室B、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A、1
B、2
C、3
D、5
3、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A、董事长
B、总经理室
C、总经理
D、独立董事
4、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向()负责。

AD
A、董事会
B、董事长
C、总裁室
D、管理层
5、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管理。

BC
A、独立化
B、集中化
C、垂直化
D、民主化
6、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D)。

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A、1/500
B、1/1000
C、3/1000
D、5/1000
7、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ABC)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A、健全性
B、合理性
C、安全性
D、有效性
9.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B )的领导职务。

A、合规部门
B、业务工作
C、财务部门
D、稽核部门
10、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C)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A、每季度
B、每一年
C、每半年
D、每个月
11、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C)。

A、指导
B、评价C监督D、审计
12、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负责,也向()负责。

A
A、管理层、董事会
B、总经理室、董事会
C、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13、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报告。

A
A、中国保监会
B、董事会
14、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B)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A、每半年一次B、每季一次C、每年一次
15、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A)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A、中介机构B、审计事务所
16、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A)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A、每年一次
B、每半年一次C、每季一次
17、保险公司应当(A)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A、每年4月30日
B、每年的3月30日
C、每年的1月15日
多项选择
1、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DEFGH):
A、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B、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C、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D、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F、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G、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H、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2、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ABCDE
A、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B、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C、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D、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E、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ABCDEFGH
A、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B、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C、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D、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E、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F、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G、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H、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BCD
A、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B、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
C、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D、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5、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

ABC
A、独立性
B、客观性
C、专业胜任能力
D、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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