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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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三章 商事登记




地方工商曾质疑ATM

上个月,浙江嘉兴桐乡工商部门抛出了ATM涉嫌无照经 营的疑问,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本报曾报道)。北京 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就此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 ,要求公开北京各商业银行ATM自助银行机构的执照办理 情况,以及ATM是否可以豁免办理执照等内容。

市工商局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上答复:“北京市工商登 记数据库中不存在各商业银行办理ATM自助银行营业机构 的登记数据”,同时认为商业银行单独设置的自助银行服 务设施,不属于商业银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 动的机构,因此不存在登记注册的问题。

案例: 咸阳无线电二厂陈民安案 金杯华晨仰融案 河北卢龙县姚青山案



潜逃国外的咸阳无线电二厂原厂 长被判8年


2003-11-01 09:47:52 新华网 储国强 南方网讯 曾潜逃国外5年的咸阳市无线电二厂原厂长 陈安民,日前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有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年52岁的陈安民1995年至1996年初,在担任陕 西省咸阳市无线电二厂厂长期间,利用职权非法挪用公款 。1996年8月,陈安民携妻儿全家5人移民北美洲某国。

商事登记的特征: (1)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 格的法律行为; (2)是要式法律行为; (3)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


商事登记的目的:
1、通过公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2、创设并保障商事主体的权利; 3、便于政府部门管理;


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散见于众多的 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
第三章 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概述 二、商事登记的对象和机关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五、红帽子企业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过程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

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

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重点有以下内容: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深圳商事主体管理规定(3篇)

深圳商事主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登记事项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事主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商事主体创新,支持商事主体发展,为商事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八条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经营范围证明;(六)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事主体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商事主体在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商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01•【字号】青政办〔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日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和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统称,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

100分答案--------普法知识网练习题1.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设立宪法日的意义在于增强全社会对宪法的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以及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被归类为同一法律部门,是因为宪法相关法的内容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与宪法相配套并保障宪法的实施。

3.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5.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于刑法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

6.《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的时间是2011年。

9.我国目前有10部刑法修正案。

10.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1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12.省政府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和三个层次构成。

14.《国旗法》属于宪法相关法。

1.行政机关的总指导原则是依法行政,而不是合法行政。

2.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是由刑法来规定的,而不是民法总则、公司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

3.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仲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5.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解决纠纷的程序,而不是惩罚犯罪。

6.社会法的性质是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7.民法和商法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但相互独立,而不是民法受商法指导或商法受民法指导。

8.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9.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而不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

10.民法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11.政府公务员不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

12.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监管信号

监管信号

监管信号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民商》 2021年第5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通过4 月14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主要包括:(1)提升登记便利度。

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

(2)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3)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4)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 年。

(5)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

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最高检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日前启动。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

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 至2 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

自2020 年3 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 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六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第八讲商事登记制度

第八讲商事登记制度
• 2005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现在正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20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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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一)立法政策: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 主义。
• (1)强制主义:指任何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 人只有在履行了商事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商事主 体的资格,非经过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不得 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构成非法商事行为。
• 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商事登记法》
• 1950年,新中国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后相继 发布了《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 指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1988年政府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废 除了上述三个文件规定。
• 1994年,我国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现在正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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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表述
•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 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
• 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 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 出,
• 经登记机关审查和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的法律行为。
• 《德国商法典》第一编对商人资格和能力的 取得、商事登记机关(地方法院)、商事登 记事项、商事登记程序、商事登记薄、商业 名称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
• 《德国商法典》在1897年经系统修改,形成 了新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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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 1904年的大清商律草案,对商事注册登记作出了简 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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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的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讲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讲解

8. 明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 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 表)、负责人签署。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市场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六章,55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十二章,82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设立登记 • 第五章 变更登记 • 第六章 歇业 • 第七章 注销登记 • 第八章 撤销登记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11. 明确营业执照作废缴回途径。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款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 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 作废。
2. 备案事项单列并略有调整。 《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原为登记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前者原为公示事项,后者原为登记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为经理)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新增)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新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清算组备案改为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取消了线下办理)

工商行政的法律规定(3篇)

工商行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工商行政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体系。

以下将从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市场主体、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了公司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三、工商行政的主要法律规定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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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规定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地方探索试点基础上,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年检改年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企业注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都为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

同时,随着商
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这将会导致大量商事主体法规的调整和修订,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已迫在眉睫。

研究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衔接和优化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是在国家商事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建立我国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共一百零二条,由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部分组成。

(一)阐明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登记是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我们认为,从事商业活动并非为法律普遍所禁止,而是通常被允许的,而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为,其内涵在于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但是从事经营
活动的权利(行商权)并非源自于授予,而是一项代表了自由意志的基本权利。

同时,商事登记的功能之一是确立商事主体对内对外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商事登记的目的,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创设新的私法上的相对权,只是通过公示的方式产生了对世权(对抗权)。

因此,商事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在当前商事主体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几无自由裁量权、并奉行准则主义,赋予了商事登记羁束行政行为的特征。

《条例(草案)》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界定为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既否认了商事登记是对商事主体的许可,又保留了商事登记的创设力。

(二)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草案)》将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一照多址”、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等商事制度改革举措的内容写入其中,着力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条例(草案)》体现了登记形式的创新,将电子化登记法律化,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明确了豁免登记的适用范围;实现经营范围规范登记,商事主体自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可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明确商事主体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以免于分支机构
登记,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明确网络经营场所可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着力降低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

《条例(草案)》结合近年来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根据市场需求,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

简化一般注销程序,明确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清算组成员、负责人的公示;建立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创设歇业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可以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明确撤销登记程序,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完成调查、公示等程序后,撤销虚假商事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明确强制退出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强调商事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仍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条例(草案)》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一般监管手段,同时,对通过投诉举
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明确商事主体的年报义务,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作用,做好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衔接。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证、备案管理、发票管理、进出口、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金融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推进商事主体信息归集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商事主体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

做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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