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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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新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
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及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了很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架起了环境保护的“高压线”。现将我局
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调研报告如下:
一、新《环保法》实施后带来的新变化
(一)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局结合贵州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
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共立案调查违法行为15起,为前三年立案之总和,已下达处罚6件,罚款金额42.5万元,极大地增强了我局的执法威信,保证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违法者
闻环保而色变,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逐步扭转。
(二)加大新《环保法》宣传力度,企业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
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增设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制裁违法者的措施,扩充了对环境违
法的处罚手段,让排污者不敢违法,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难以承
担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
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处罚可以并用。2015年以来,我局通过深入企业大力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发放《致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的一封公开信》等形式加强新
《环保法》宣传,收到明显效果,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执行率极大
提升,企业主动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缴纳排污费,存在超标排污的企
业积极进行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提高。
(三)权利下放,提高环境执法工作效率。如新《环保法》第六
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理权限下放给基层环保部门,而非原仅限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近日,我局对2件环评审批权限为州环保局的2个未批先建案
件仅限立案调查,减少了移交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环保行政命令执行力较大提升。例如: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在新《环保法》实施前须等诉讼复议期满后,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新法实施后,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措
施严厉,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新法实施前,很多项目业主拒不
执行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我局只能采取断水、断电不符合程序的
土办法强制其执行,新法实施后,因我局违法建设的项目业主进行
深入宣传,被责令停止的项目均未恢复建设,这不仅节省了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履行程序的时间,而且提高了行政命令的执行力。
二、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环境监察机构及人员身份问题亟待解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方面,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赋
予了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权利,但仍然是委托执法机构而不
是法律授权部门,未突出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环境监察机
构的地位仍面临较为尴尬的地位。《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
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中均明确了查封、扣押的执行需由两名或者
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实施,并在实施前要出
示身份证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限,强制执行往往都由环境监察
大队进行,而我局环境监察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要
依靠我局委托才能开展行动,这种授权行为要真正拿到法庭上可能
又经不起推敲。因公务员身份多年未解决,导致我局部分执法人员
产生消极的工作情绪,有的辞职,有的考入公务员系统。因此,环
境监察机构法律授权以及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亟待解决。
(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不足。目前我县环境监察大队编制20人,在编却仅有7人,镇(街道)更是没有任何执法力量。我局现
有2辆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能力、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网格化
监管的要求,且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监管范围却大大增加,加之
日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难以适应我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的需要。
(三)行政处罚执行仍面临困难。对于基层环境监管来说,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小型企业,部分小型企业业主环境意识薄弱,对于
环境违法处罚不理解、不履行,我们法定手段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来实现,特定手段就是联合供水、供电,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但往往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法院执行,虽符合法定程序但往往不能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只有过了法律救济时限才能申请,耗费大量时
间和人力。
(四)新环保法实施后执法者面临诸多不适应。一是使用强制手段不适应。新环保法赋予了我们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
产停产等强制手段,但我们基层的执法人员还须加强学习,学好法、用好法。新环保法出台后,使用了多年的限期治理制度不存在了,
再也没有边生产边治理的说法了,只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
报请政府停业、关闭。但限产到底怎么限,如何把握这个度,我们
极不适应。按日计罚如何进行,特别是移送拘留的法律适用更要加强。二是未批先建难处理。新环保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一旦发现,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我县将加
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的项目的查处力度。三是无证排污
难解决。新环保法规定,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对无证排污的,
一经发现要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此项
工作仍需加强。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
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