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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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学(名词解释)
1、地方政府: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设置的,治理国家部分地域或部分地域某些社会事务的政府。
2、行政体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中央和上级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存在代表当地公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议机关。行政体地方政府实质上是集政治统治权、行政管理权于一身的实体。
3、自治体地方政府:是由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住区域管理本地地方公共事务,依照国家法律组成的地方自治社团,是一个拥有自身权利、义务和独立人格的公共团体(公法人)。自治型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功能是从事本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而不是帮助中央和上级政府实施政治统治,维持统治秩序。
4、指令指定城市:是市中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即具有50万人口以上的市,经批准可叫作“政令指定城市”,在组织上、职能上与其他市不一样,类似我国的计划单列市。现在实际要达到100万人口的,可以被批准为“政令指定城市”,目前已有11个城市。
5、大行政区:大行政区(简称大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领导着大行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六个大区,分别是华东、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中南。
6、大区:法国新的地方领土单位和行政建制。法国的第一级行政划分,下分为省。目前法国共有26个大区,其中22个位于法国本土,其余4个则位于海外。
7、封建制:古代的帝王将自己开拓的疆土,分封给自己的同姓和有功的臣民,让他们在分封的疆土上建立诸侯国,以屏天子,也称“封土建国”,并按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的等级世袭爵位的一种政治制度。
8、市长一内阁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议会的执行机关由市长和内阁组成:市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市长从议会中任命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议员组成内阁。市长-内阁制执行机关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10人。这种体制下的地方议会应由直接选出的市长、议会主席和议员组成。
8、市议会经理制:又称市经理制,市议会作为市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同时“聘请”1名行政管理专家为市经理对市政府和城市实行专业化管理。
10、市长-议会经理制:在这种体制下: A.地方议会的执行机关由市长和议会经理组成;B. 市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议会任命一名议会的官员作为议会经理,共同组成地方议会的执行机关;C. 这种体制下的地方议会应由直接选出的市长、议会主席和议员组成。
11、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是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作为基础,以该地域居民为成员,基于国家给以承认的自治权,为居民谋福利而进行该地域内的行政,以此目的成立的团体。地方公共团体是“地方自治法”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法人。
12、市町村:市町村是日本的与居民最有密切关系的基层第一线地方公共团体,担任和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行政,处理除了都道府县所具有的职能以外的所有事务。
13、地方政府联合组织:1)地方政府可自由组成联合体。但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所有地方政府均从属于地方政府联合会;威尔土地方政府联合会是地方政府联合会的一部分,但在处理威尔士事务方面有充分的自治权。
2)伦敦地方议会的联合组织足伦敦地方政府联合会,代表32个伦敦自治市和伦敦城公团。
3)全国地方议会联合会代表80%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社区、教区和城镇议会。全国地方议会联合会为地方政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处理全国性问题,其下属的52个郡议会联合会则更多地提供一般性的服务。
3.政府职能:是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在实现国家职能所承担的职责与功能。包括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4.地方政府关系:是指地方政府纵向的上下关系、横向的左右关系以及与无隶属关系的不同地区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来确定任用领导干部。选任制主要是适用于那些承担责任较为重大的领导干部。
14、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1) 郡→县(道)→乡→里→亭。
2) 郡是直属于中央的地方行政设置。郡设郡守(分掌行政)、郡尉(分掌兵事)、监御史(负责监察)。
3) 县隶属于郡。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称为道。
4) 县级以下有乡里两级基层地方行政机构,还有负责地方治安的“亭”。
5) 郡县制的设置形成了中央直接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郡县制的建立,是中央集权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2.地方政府权限:当国家权力主体是地方政府时,地方政府所行使权力的法定范围,这是地方政府管辖的地域范围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务范围。P62
5. 地方政府管理:是指地方政府中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对自身事务和对辖区社会公共事务行使法定权力,履行自己职能,进行控制和协调活动的总称。P148
8.政府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据宪法和法律,对社会实施的公共治理,即控制与协调,通常也称行政管理。6.地方选举:地方选举是相对国家选举而言的,主要是选举产生地方代议机关成员和其他地方公职人员。P192 7.地方选举制度:是选举地方各级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8.地方自治:是指国家内部一定地域的人民,由于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在国家监督下自行组织法人团体,用地方的人力、财力、物力自行处理自身事务的政治制度。
1.中国司法权地方配置模式:中国司法权在地方层面上的配置实行以“块块管理为主”的模式,即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其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该地方行政、立法管辖区域;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关系、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资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供给和管理。每一级法院、检察院受同级党委的单独或双重领导,并受同级人大监督。
2.地方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根据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权力。3.地方行政权:是地方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执行国家法律规范、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权利。1.地方政府人力资源:是指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系统内所雇用的人力资源以及地方政府所能利用和开发的人力资源,包括地方国家权力系统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系统内所雇用的人力资源,以及民主党派人士、新闻媒体、作协、艺术团体、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员。
2.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就是地方政府的理财活动。即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责任,依据宪法和法律,运用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进行的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
1.地方政府创新:是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适应内外环境变化所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而对自身的职能定位、管理方式、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业务流程、工作方法、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所做出的创造性调整和变革。2.“新政”理念:是指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政治理念与治国方略。是由“执政能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公共服务性政府”、“两个务必”等一系列政治理念构成。
2.自治型地方政府:是由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住区域管理本地地方公共事务,依照国家法律组成的地方自治社团,是一个拥有自身权利、义务和独立人格的公共团体(公法人)。自治型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功能是从事本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而不是帮助中央和上级政府实施政治统治,维持统治秩序。
4.均衡型模式: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的适度性和选择性即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两者之间的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权力的有效均衡。
7.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是多民族单一制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特殊性地方政府。
10.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为实现其职能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