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形考作业《统计法规概论》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通缉法规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答:三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共同构造了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其中,信息功能是基础,咨询功能是信息功能的延续和深化。监督功能是在信息、咨询功能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是通过信息反馈来评判、检查决策方案是否科学、可行,并及时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提出校正意见。
答: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一、统计法基本原则
1、概念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2、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一,要具有普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贯穿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及其它统计规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原则。二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中,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要具有基础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指导整个统计法制工作的原则。任何统计法制工作的进行,都应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第三,要具有概括性。它是指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了一系列统计法原则的一般本质。反映了统计规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
第四,要具有特殊性。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体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既然是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
二
概念:抽样调查是统计调查中应用最广最为重要的方法,它是通过随机样本对总体数量规律性进行推断的调查研究方法。
特点:经济性高,适应面广,时效性强,准确度高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为详细了解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普查比任何其他调查方式、方法所取得的资料更全面、更系统。
1994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五项。2003年国家对普查项目进行调整,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三项普查合并,同时增加建筑业普查,统称为经济普查。该项普查于2004年进行首次普查,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一次,分别在逢0和逢6的年份实施。
统计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答:《统计法》第十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我国现行的以全面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益发展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等复杂多变的调查对象并存的格局,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预统计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存在着统计信息失真的危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固守一种调查模式,仅仅依靠全面调查一种方法采集统计信息,已
难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以及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全面统计调查方法不仅笨重,缺乏灵活性,而且财力、物力投入大,统计调查效益差,基层负担重,中间环节多,容易受到行政干挠,统计信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对象复杂,调查方法单一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总结统计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成功作法,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进行了改革,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统计法》也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我国,统计调查方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纳入法律、法规中,统计调查方法即具有法律、法规的属性,应该得到贯彻执行。
三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单项调查资料,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统计法》之所以作出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中供汇总综合,用于统计的目的。当这些单项调查资料已经汇总成为综合性的统计资料时,则可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提供或者公布。
统计数据按不同的分类规则可分为不同的类型,这里主要按三种分类规则分类。
(1)按照所采用的计量尺度不同,可以将统计数据分为分类数据、顺序数据和数值型数据。分类数据是指只能归于某一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比如性别中的男女就是分类数据。顺序数据是只能归于某一有序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比如产品的等级。数值型数据是按数字尺度测量的观察值,它是自然或度量衡单位对事物进行测量的结果。
(2)按照统计数据的收集方法,可以将其分为观测数据(observational data)和实验数据(experimental data)。观测数据是通过调查或观测而收集到的数据,它是在没有对事物进行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得到的,有关社会经济现象的统计数据几乎都是观测数据。在实验中控制实验对象而收集到的数据则称为实验数据。
(3)按照被描述的对象与时间的关系,可以将统计数据分为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在相同或近似相同的时间点上收集到的数据称为截面数据(cross-sectional data)。在不同时间上收集到的数据,称为时间序列数据(time series data)。
《统计法》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