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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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解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解读

2.农药说咀书上是否必须标注二维码 ? 根 据 《农 药标 签和 说 明书管 理 办法 》第八 条、第
二十 四 条 口 《农 药标 签 二 维码 管 理 规 定 》 (农 业部 2 579 号 公 告 )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上 应 当 标 注 二 维 码 。 根 据 《农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理 办 法 》第 十 条 ,农 药 标 签 过 小 ,无 法 标 注 规 定 全 部 内 容 的 ,应 当至 少 标 注 农 药 名 称 、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 剂 型 、农 药登 记 证 号 、 争含 量 、 生 产 日期 、 质 量 保 证 期 等 内容 ,同 时 附 具说 明书 。 说 明 书 应 当 标 注 规 定的 全部 内容 。 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 Fra bibliotek理办法 解读
1.如 果制剂大包装 中套 2~ 3个小包装 ,如 何设计才能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
每 一 个 小 包 装 上 的标 签 都 要 符 合 《衣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 首理 办 法 》的 规定 。衣药 包装 要 符合 《农药 包 装通 则 》 等 的 萼 求 .
农 药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追 溯 信 恩 文 件及 ESSg ̄t产 品标 签 二维 码 的 安全 ,避免 丢 失或 被 其他 不 法 企业 使 用 。
24 201 8 5中 国 农 药
如 果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过 小 (如 产 品标 签 上 无 法 标 注 二 维 码等 信 息 )附具 说 明书 的 ,说 明书 上必 须 标注 二 维码 。
3.二维 码在标签上标注的具体位置有要求 吗 ? 添加二维码后 ,核准标签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农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 和 农 业 部 2579号 公 告 ,并没 有 明确 标 签 上 二 维 码 标 注 的 具 体 位 置 要 求 。 但 是 企 业 在 印 制 二 维 码 时 ,要 保 证 二 维 码 能 扫 描 操 作和 识 溪 并 在生 产 嘛 通 的 各个 环节 正 常使 用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识别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识别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识别农药产品从其研发、开展各类试验到取得登记证件、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符合国家行政许可要求的证件都倾注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心血。

农药产品经过流通来到使用者的手上后,能直观的将产品信息呈现给使用者的就是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农药使用者也只有使用合格的农药产品并按照规范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合理使用农药产品,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等。

那农药生产企业该如何正确制作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以符合相关法规,而农药的使用者又该如何识别农药标签以辨别真伪,合理用药呢?1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的农药标签应符合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1.1 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①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②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③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④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

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1.2 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登记证号: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上标明的农药登记号包括临时登记证号(如LS2017****、卫生WL2017****)、正式登记证号(如PD2017****、卫生WP2017****)和分装登记证(如PD2017****F******)。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 生产批准文件号、 分装 日 期。 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

( 一)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 安 全间隔 期的 , 当标注使 用安 应
4 一 8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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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 完善农药登记
制度 ,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 《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制定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的农药产品 , 其标 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 明书 , 是指农药包装 物上 或附于农药包装 物的, 以文字 、 图形 、 符号说 明农药内容 的一 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 物表面印制 或贴有 标签。产 品包 装尺寸过小、 标签无法标注本办 法规 定 内容 的 , 当附具 相 应 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由农业部 在农药 登记时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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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 括适 用作
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 称、 效成 分及含 量、 有 剂
物或使用范围、 治对象 以及 施用 时期 、 量、 防 剂 次数 和方 法
、了 0
型、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 临时登记证 号、 农药 生产许 可证号 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 产品标准号 、 企业名 称及联 系方 式、 生产 日期 、 产品批 号、 有效期、 重量、 产品性能 、 用途 、 使用 技术和使用方法 、 毒性及标 识、 注意 事项 、 中毒急 救措施 、 贮 存和运输方法 、 农药类别 、 像形图及 其他经农业 部核准 要求
效日期表示。
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 当提交农药 产品 的标签样 张。说 明书与标签 内容不一致的 。 应当同时提交说 明书样张 。申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 作用特点等。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客观,不得与农 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几点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 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 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2、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3、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 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氯氰菊酯
有效成分含量:5% 剂型:乳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三证”号

“三证”号的名称一定要正确。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产品标准号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 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含量与剂型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 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 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 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还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许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合理使用农药十要点农药种类很多,只有熟悉农药,才能合理使用农药;只有掌握其要点,才会提高防治效果。

1.诊断要确切。

植物病虫害发生以后,要认真诊断。

对难以确诊的,应请教专家认定。

确诊是对症下药的基础,也是提高防治效果的关键。

2.特性要了解。

熟悉农药主要品种的性能、特点、防治对象和使用范围,是正确用药的保证。

3.用药要对症。

各种农药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只有对症,才能做到经济有效;若不对症,后果难测。

4.喷药要适时。

植物病、虫、草害种类多,发生蔓延条件不同,为害有迟有早,受害程度有轻有重。

农药标签上有什么内容

农药标签上有什么内容
甘肃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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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 ・
么 内容
农药 标签应 当注明农药名称 、 有 效 成分 及含 量 、 剂型 、 农 药 登 记 证 号 或农 药临时登记 证号 、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有 规 定 的 杀 鼠 剂 图 案 和 防伪 标 识 。分 装的农药 产晶 , 其 标 签 应 当 与 生 产 企 业所使用 的标签一致 , 并 同 时 标 注 分
量、 后期量小 不足的缺点。推广长效
酸氢铵后 才能被作物大量 吸收利 用。 由于存在 转化 的过程 ,因此肥 效较
慢。 一 般 要 提 前 4~6天施 用 。 同 时还 要 求 深 施 覆 土 ,施 后 也 不 要 立 即 灌
的施用量 比过磷 酸钙要减 少。因为重
过磷 酸钙中不含具有硫成 分的石膏 ,

水, 以防氮素淋至深层 , 降低肥效。
尿 素根 外 追 肥 时 ,尤 其 是 叶 面 , 对尿素 中的营养成分吸收很快 , 利 用
供不 应求 的矛盾 。因此 , 大力推广并
合 理使用 长效 氮肥是 提高 农产 品产
量和 质 量 的重 要 手段 。
率也高 , 增产效果 明显 。 喷施尿素时 , 其浓度 要求较为严格 , 一般禾本科作
氮肥, 不仅 能节 约能 源 , 而且可 以提 高氮 肥的有效利用率 , 还能缓解氮肥
所 以对喜 硫作 物 , 如 马铃薯 、 豆科及 十字花 科作 物等 的施用效 果 , 在等磷 条件下 , 就不及过磷酸钙 了。
需要 注意的是 , 重 过磷 酸 钙 不 宜 用 来蘸 秧根 , 也 不宜 用来拌 种 , 对 于 酸性 土 壤 而 言 , 施 用 前 几天 最 好 普施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常 用 农 资 产 品 标 签 及 查 询

常 用 农 资 产 品 标 签 及 查 询

常用农资产品标签及查询1、农产品标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a.品名、b.产地、c.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d.生产日期。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a.品名、b.生产地、c.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2、种子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标签标注内容: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1.作物种类、2.种子类别、3.品种名称、4.产地、5.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6.质量指标、7.检疫证明编号、8.净含量、9.生产年月、10.生产商名称、11.生产商地址、12.联系方式。

(共十二项)⑪种子标签标注中应注意: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②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③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④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常见农作物的种类有:粮食作物以水稻、豆类、薯类、青稞、蚕豆、小麦为主;经济作物以油籽、蔓青、大芥、胡麻、大麻、向日葵等为主;蔬菜作物主要有萝卜、白菜、芹菜、韭菜、蒜、葱、胡萝卜、菜瓜、莲花菜、菊芋、刀豆、芫荽、莴笋、黄花、辣椒、黄瓜、西红柿等;果类有梨、苹果、桃、杏、核桃、李子、樱桃、草莓、林檎等品种,野生果类有酸梨、野杏、毛桃、苞瑙、山樱桃、沙棘、草莓等。

饲料作物如玉米、绿肥、紫云英。

嗜好作物如烟草、咖啡,药用作物人参、当归、金银花)⑤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⑥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⑦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

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⑧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

说明书与标签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人民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容应当真实、规、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公布的规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

农药管理条例2023引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控制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然而,不合理或滥用农药使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农药管理条例2023旨在建立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促进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农药的定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3,农药被定义为任何用于防治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抑制农作物生长的物质或混合物。

这些物质可以是化学合成的、天然的或微生物制剂。

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不同类型。

农药登记和审批农药管理条例2023规定了农药登记和审批的程序。

任何农药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之前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申请人需要向农药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农药安全性数据和使用方法,以评估其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风险。

只有通过审批并获得登记证书的农药才能合法销售和使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管理条例2023要求在农药包装上贴有清晰易懂的标签。

这些标签必须包含农药的成分、使用方法、施用剂量、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等信息。

同时,农药还必须附有详细的说明书,以便农民正确使用和储存农药。

农药使用和施用农药管理条例2023强调农药的合理使用和施用。

合理使用的农药使用量应符合农作物病虫害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农药的毒性和目标生物的敏感性来确定。

施用农药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剂量进行施用。

同时,农药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也将加强,以确保农药使用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残留和监测为保护食品安全,农药管理条例2023要求加强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控制。

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标准,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抽样和检测。

对超标农产品的处理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以确保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

农药包装和废弃物处理农药管理条例2023还对农药的包装和废弃物处理提出要求。

农药包装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并应具备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农药废弃物和过期的农药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____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____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

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农药是指用于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病虫害防治、除草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物质。

农药的使用可以帮助农民提高产量和抵抗病虫害的能力,但同时也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农药的管理十分重要,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农药注册和许可:农药必须经过注册和许可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农药注册和许可的程序包括对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和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包含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签必须清晰可读,并且使用者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农药。

3. 农药容器和包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对农药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

包装必须防止农药泄漏和污染环境,同时也必须方便使用者储存和携带。

4. 农药质量监控:农药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接受质量监控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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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还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许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合理使用农药十要点
农药种类很多,只有熟悉农药,才能合理使用农药;只有掌握其要点,才会提高防治效果。

1.诊断要确切。

植物病虫害发生以后,要认真诊断。

对难以确诊的,应请教专家认定。

确诊是对症下药的基础,也是提高防治效果的关键。

2.特性要了解。

熟悉农药主要品种的性能、特点、防治对象和使用范围,是正确用药的保证。

3.用药要对症。

各种农药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只有对症,才能做到经济有效;若不对症,后果难测。

4.喷药要适时。

植物病、虫、草害种类多,发生蔓延条件不同,为害有迟有早,受害程度有轻有重。

因此,要根据它们的发生规律和为害程度,确定防治适期。

防治虫害,应在成虫产卵高峰期或幼虫初孵期进行,因为三龄前幼虫集中、体小、抗药力弱。

因此,抓住卵孵化盛期至幼虫三龄前喷药最为适时。

防治病害,应在病菌孢子萌发期,即发病前和发病初期喷药最好。

5.剂量要适当。

剂量过大、过小都不利。

剂量过大,会发生药害,加大成本,造成浪费,特别是会使病虫害产生抗药性,给今后防治造成困难;若剂量过小,杀不死病虫,劳而无功。

6.施药要得法。

农药的使用方法很多,应根据药剂特点和防治对象,采用适当的施药法,做到用药少、防效好、持效长、污染少。

7.防治要适位。

根据病虫害的为害特点,掌握重点防治部位,才会高效。

8.药次要适当。

喷1次药一般不能控制病虫为害,尤其是病害,因病菌萌发很不一致,应根据情况,隔10天左右喷(撒)1次,连喷2至4次。

而虫害产卵孵化较为集中,喷1
至2次即可消灭。

9.混用要得当。

如弱酸性或中性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石硫合剂等混用,否则会分解失效;碱性农药石硫合剂也不能与波尔多液混用,否则会产生过量的可溶性铜,引起药害;含有钙元素的砷酸钙、石硫合剂等农药不能与乳剂农药混用,否则会发生分层或沉淀,降低药效;化学农药不能与微生物农药混用。

10.天时要有利。

药效与温、湿、雨、露、光等气象因子有密切关系。

如使用乳剂农药,施药后至少在未来的24小时内无雨,效果才好;使用胃毒、触杀剂农药,最少需要两天内无雨,才可较好地发挥药效。

识别农药标签九项注意
农药标签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技术信息,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保证。

因此,在使用时应看准标签,正确购买农药,以防止购到假冒伪劣产品上当受骗并带来不必要地损失。

购买者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9个方面:
1、产品名称。

无论国产农药还是进口农药,其产品名称除批准的中文商品名外,还必须有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和剂型。

2、三证。

国产农药必须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号,工信部颁发的准产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以及企业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号。

进口农药只有农药登记证号。

3、农药类别。

各类农药标签下方均要有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标志表示不同农药。

如杀菌剂——黑色、杀虫剂——红色、除草剂——绿色、杀鼠剂——蓝色、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4、净重表示。

通常以kg(公斤)、L(升)、g(克)、ml(毫升)表示。

5、毒性与易燃。

农药标签上以红字明显表明该产品的毒性以及易燃标识。

6、使用说明。

如适用范围和防治对象,适用时期、用药量和方法以及限制使用范围等。

7、有效期限。

一般为两年,即从生产日期算起,所以必须注有生产日期及批号。

8、注意事项。

注明该产品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安全间隔期以及储存、运输的特殊要求。

9、生产单位。

要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消费者在识别农药标签时,上述各项若缺少一项,则应认真考虑。

如有三证号不全,或未注明生产日期或已过期的农药都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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