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合
合同违约和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和法律责任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下述合同所列事项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并督促履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约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事项,并明确双方责任和法律义务。
二、合同内容1. 合同约定事项:[详细描述合同项下的各项事项,包括服务内容、合作期限、付款方式等具体约定。
]2. 合同履行要求: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中,甲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乙方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三、合同违约及法律责任1. 合同违约定义:(1)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内容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即为甲方合同违约。
(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即为乙方合同违约。
2. 合同违约通知: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列明违约情况和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3. 合同违约补救措施:(1)甲方合同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合同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商议确定。
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须通过书面协议确认。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合同自动终止:-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双方主体合并或解散;- 法律法规、政府行政部门规定或裁决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争议处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五、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以上是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确信该内容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一经签署即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请双方在签署之前确保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可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违约责任1.1.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 被违约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且违约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说明违约内容及其影响。
1.3. 在收到违约通知后,违约方应尽快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来弥补或减少损失。
二、索赔和损害赔偿责任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因此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失。
2.2. 被违约方应该向违约方提供书面索赔通知,其中应该明确列出由于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和要求的索赔金额。
2.3. 在接收到索赔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索赔金额进行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2.4. 如果双方无法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或协商达成的结果无法满足被违约方的合理要求,则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三、争议解决方式3.1. 任何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3.2. 如果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争议应提交仲裁。
3.3. 仲裁应根据相关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4. 仲裁地点和语言将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决定。
3.5.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遵守并执行本合同,除非有其他协议。
四、强制执行4.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了仲裁裁决的,对方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2. 强制执行应在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进行。
五、其他事项5.1.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终止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5.2.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文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的全部业务活动,直至合同终止。
六、适用法律和管辖权6.1.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
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一、违约责任条款1.1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视为违约。
1.2 违约责任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两种情况,下文将对两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实质性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2.1 实质性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中重要义务的情况。
2.2 若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2.2.1 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2.2.2 请求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尽快履行合同,并向违约方索偿相应的违约金;2.2.3 其他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形式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3.1 形式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3.2 若一方发生形式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3.2.1 提出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指明恢复合同履行的期限;3.2.2 要求支付违约金:若约定合同中存在违约金,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2.3 中止履行:在通知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另一方有权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3.2.4 索赔: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因形式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限制4.1 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免除责任:4.1.1 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约,违约方不承担责任;4.1.2 法律规定:如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约方责任进行了明确限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五、补救措施执行及纠纷解决5.1 双方应在发生违约或形式违约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互相通知对方;5.2 若因违约引起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只适用于约定的合同条款,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处理;6.2 本条款适用于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情况下,如属于其他法律管辖的合同,应根据相应法律进行处理。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参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活动。
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协议还是与公司合作,合同都扮演着在各方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该如何进行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所涉及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履行和不履行两种情况。
首先,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如果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不符合合同性质、目的,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和利息。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约束履行的措施。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不得超过债务的金额。
赔偿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赔偿损失。
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和未履行时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双方合同中互不知情的市场价值。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利息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相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可能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合同前状况、重新协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相互平等的。
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特殊条款或者根据特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
合同法第122条篇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上传时间:XX-8-10关键词: 《合同法》/台湾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内涵内容提要: 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
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只能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只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大陆法系违约责任属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基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
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日趋复杂、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这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经常发生竞合。
而这又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一般各国法都关注此问题。
我国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正式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并规定了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都发表论述,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很少论述此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到底是作为整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是仅仅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
本文试图从我国大陆法与台湾法关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比较的角度,对此做一分析,以求教大方。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发生违约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和赔偿计算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履行和赔偿。
履行是指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而赔偿是指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
比如,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二、赔偿计算的方法1. 直接损失的计算在赔偿计算中,直接损失是最基本的计算对象。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或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比如,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另一方因此而遭受了利润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应该包括这部分损失。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在一些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如停产、影响商誉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或者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3. 利益追溯法的适用利益追溯法是一种赔偿计算的方法,它可以用于确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受益损失。
利益追溯法是指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计算受损方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然后将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得出赔偿金额。
4. 审酌损失的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利益追溯法均无法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模式分析
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模式分析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它涉及到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合同中,一方违约后对方享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根据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对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计算模式进行详细的分析。
违约责任分析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方享有请求履行权利;对于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首先需要对违约行为进行判断。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通常明确约定了履行的时间、方式、质量等,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将被认定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具备三个要素: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违约行为是指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过错是指违约方在违约行为中的过失或过错程度。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请求履行,即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种是请求损害赔偿,即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请求履行主要适用于违约方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违约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损害赔偿计算模式分析在确定违约责任后,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计算。
损害赔偿的计算模式主要包括实际损失赔偿、合同目的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计算实际损失赔偿时,需要对损失的种类、数额进行具体的分析。
例如,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给对方带来了停产、滞销等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停产、滞销的时间和数量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
合同目的的损失赔偿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在计算合同目的的损失赔偿时,需要考虑合同交易的目的和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
合同法违约责任赔偿标准,违约合同赔偿标准正规范本(通用版)
合同法违约责任赔偿标准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是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从而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为了保障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执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违约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即当合同一方或双方违背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表现为几种形式:1.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补救: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或者按照约定或者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3.中止:当事人可以请求中止对方继续履行合同;4.解除: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赔偿标准1.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1.实际损失:根据实际受损的金额进行赔偿;2.预测损失:根据合同违约一方合理预期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2.违约金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赔偿,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侵权违约责任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违约方应当承担侵权违约责任赔偿。
侵权违约责任赔偿的标准如下:1.实际损失:根据实际受损的金额进行赔偿;2.预测损失:根据合同违约一方合理预期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作为赔偿;4.相应利益:对于侵权违约行为导致的相应利益损失,违约方也应当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种类和具体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
合同是自愿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的存在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正常进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两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但不得过分巨额,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当事人当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所应有的补偿。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基础,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可参照行业惯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
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可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等。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认定的情况要求赔偿利息、侵权行为处以罚金等。
总之,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对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补偿,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民法典在今年正式实施,其中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是社会交往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行为,一旦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必须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在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情况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实现债权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的部分即为债权,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则违约了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即实现债权。
如果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 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债权人在返还已收到的债务人财产的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即为赔偿损失责任。
3. 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违约金,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违约金即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惩戒作用。
二、承担方式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如果当事人违反约定并导致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多数共同违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多数人共同违约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权要求共同违约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债权;对于单独赔偿义务人来说,有权要求其他共同违约人分担赔偿义务。
3. 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当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时候,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如有合理费用需要支付,应当由默认方支付。
综上所述,合同是民间经济交往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约定并按时履行。
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就法律领域而言,合同的签订是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违约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由此引出两个重要的概念: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以及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种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两种:实际履行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其未履行的义务。
如果无法实际履行,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需要向受害方支付金钱补偿。
此外,还存在特殊情况下的责任限制。
在法律中,免责条款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例外,即一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由,从而减轻了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影响违约责任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违约行为,即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损害发生,即另一方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发生。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适用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对当事人和合同具有重要影响。
对违约方而言,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与受害方进行赔偿或补救。
而对受害方来说,违约责任则保护了他们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
三、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的关系在法中,救济措施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能够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式。
而违约责任则是救济措施的一种形式,即违约方必须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对于违约方,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履行、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以及请求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其中履行是一种最基本的救济措施,指违约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而解除合同则是指请求终止合同关系,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赔偿则是请求违约方支付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于受害方,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要求违约方履行、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以及请求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全⾯履⾏合同,如果⼀⽅不履⾏合同,那么就会构成违约,违约者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怎样规定⾸先《合同法》已经失效了,由《民法典》代替,该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内容,如下: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九条【⾦钱债务实际履⾏责任】当事⼈⼀⽅未⽀付价款、报酬、租⾦、利息,或者不履⾏其他⾦钱债务的,对⽅可以请求其⽀付。
第五百⼋⼗条【⾮⾦钱债务实际履⾏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请求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条【替代履⾏】当事⼈⼀⽅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的,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替代履⾏的费⽤。
第五百⼋⼗⼆条【瑕疵履⾏违约责任】履⾏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是经过双方自愿订立的约定,一旦当事人违背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展开讨论,剖析其内容和意义。
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
首先,根据该条款,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债务、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其中,履行债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并且是法定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对方能够享有应有的权益。
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是因为合同是基于信任和公平原则建立的,当一方违约时,就破坏了合同关系的平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赔偿金,当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起到催促和约束作用,从而避免当事人故意违约或轻视合同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债务金额。
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必须是明确和具体的,以便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明确的责任和约束。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利息、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成本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方式。
利息是违约造成的资金延迟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而其他合理费用则是因为违约行为而增加的成本,如追违费用、诉讼费用等,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反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自愿约定和平等互利。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导致损失的产生。
因此,违约方应当对违约行为负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课件
采取补救措施
总结词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
详细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方可能无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来 减轻损失。例如,如果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受害方可以要求退货或更换货物。
注意事项
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合理、必要,并且不得给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竞合的例外情况
合同特别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规定在特定 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则受害人不 能主张侵权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免除违约 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此时即 使发生竞合,受害人也不能主张侵权 责任。
06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迟延履行与预期违约
总结词
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一方未在期限内履行,构成迟延履行。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详细描述
甲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将货物从北京运至上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道路封闭,甲无法按时 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甲构成履行不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能证明是因甲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 行,则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总结词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构成瑕疵履行。债权人在对方瑕疵履 行时,可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拒绝履 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等。
其他免责事由的适用
03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以依据其他免责事由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0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 从而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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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子: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 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4]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子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 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7]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8]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
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