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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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周扬

新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周扬

新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周扬发布时间:2021-11-08T08:51:36.84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2期作者:周扬[导读] 在当今国际市场经济高速健康增长和发达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在当今国际市场经济高速健康增长和发达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而民营企业由于其特殊性以及发展时日尚短,很难在经济方面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

刑事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一类风险,其灾难性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严厉可能给企业和企业家造成致命打击。

加强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力度是保障其行稳致远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不二选择。

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 “立法平等、司法谦抑、诚信建设、政策配套”的综合治理思路,形成国家、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相互配合的合力,打造坚持立法平等保护、刑事司法宽严相济、企业文化浸润和相关政策配套扶持的综合治理模式。

关键词:新时代;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过程中,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而在此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在进行融资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此融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防范不到位,而因此有可能从合法经营变为非法集资亦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防范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刑事风险存在的必然性民营企业的监管属于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市场主体具有较充分的行为自由,如果民营企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第三人或委托人产生重大损失,即使是过失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产生重大损失,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制,同样可能会引发刑事风险。

因此,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把握这一业务领域中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完善好每一笔交易的法律手续,尽可能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金传拉事件的法律后果(3篇)

金传拉事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金传拉事件是指我国某地发生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金传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案件本身的严重性,还涉及到法律适用、人权保障等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金传拉事件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1)金传拉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行为、危害后果。

金传拉涉嫌故意杀人罪,若被证实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受害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金传拉事件中,受害者因金传拉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生命损失,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金传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1)金传拉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金传拉事件中,金传拉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害者的法律责任在金传拉事件中,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金传拉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抚恤金等。

3. 行政责任(1)金传拉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金传拉在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斗殴、寻衅滋事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受害者的法律责任在金传拉事件中,受害者可能因犯罪行为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金传拉进行行政处罚。

4. 国家赔偿责任(1)金传拉的法律责任若金传拉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因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金传拉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2)受害者的法律责任若金传拉事件中,受害者因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受害者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5. 社会影响(1)法律适用金传拉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适用的关注。

对此,司法机关将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姜文华案件法律后果(3篇)

姜文华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姜文华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法律界对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犯罪事实、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姜文华案件进行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背景姜文华,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

曾任苏州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

2014年,姜文华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调查,姜文华在担任苏州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资金,数额巨大,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犯罪事实1. 非法占有企业资金:姜文华在担任苏州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报冒领、虚开工程款等方式,非法占有企业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 贪污受贿:姜文华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3. 伪造证据:为逃避法律责任,姜文华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姜文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伪造证据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姜文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万元。

2. 民事责任:姜文华非法占有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课稿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课稿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风险的概念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的确是犯罪,要加强防范教育,也要加强打击。

三鹿集团假奶粉事件轰动一时的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人记忆尤新,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文/魏玲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筑领域竞争激烈,交易条件越来越苛刻,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施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存在较多不可预见因素,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公司高管个人将直面相关法律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文所指公司高管不仅指上述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少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责任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最严厉的是刑事责任,近年来公司高管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何在企业快速发展与稳健经营中寻求平衡点、降低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是值得公司高管认真思考的问题。

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据统计,2013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

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建筑施工行业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九大行业之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高管也将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特别是2014年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公司高管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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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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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1、《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及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分支机构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 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 工,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第五章附则, 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办法》的全文学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 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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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解读问答
2、《办法》规定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 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课稿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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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XXX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悲观听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XXX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的确是犯罪,要加强防范教育,也要加强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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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3篇)

晟大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晟大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不仅对涉案人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

本文将从晟大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具体内容和影响。

二、晟大案件的基本情况晟大案件是指某晟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金融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

该集团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盈利能力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及金额巨大。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晟大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刑事责任晟大案件涉案人员涉嫌非法集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涉案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2)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晟大案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审判。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处涉案人员相应的刑罚。

2. 民事后果(1)民事赔偿责任晟大案件涉及大量投资者利益受损,受害者有权要求涉案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2)民事责任追究对于晟大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

涉案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赔偿金。

3. 行政后果(1)行政处罚晟大案件涉及非法集资、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行政责任追究对于晟大案件,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 经济后果(1)经济损失晟大案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经济损失巨大。

涉案人员、企业及其关联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市场风险晟大案件暴露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对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以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晟大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的影响1. 对涉案人员的影响晟大案件涉及的法律后果对涉案人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李文星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文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文星案件是一起因招聘欺诈引发的悲剧,涉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求职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李文星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天津男子李文星在寻找工作时,通过BOSS直聘平台找到一份薪资待遇优厚的工作。

然而,他在前往天津工作途中,被传销组织诱骗至河北,最终不幸遇害。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招聘平台监管不严、用人单位违法操作等问题。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招聘平台的法律责任(1)平台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OSS直聘作为招聘平台,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法信息应及时处理。

BOSS直聘作为招聘平台,若未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查,导致虚假招聘信息发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参与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人单位若参与传销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求职者的权益保护(1)求职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经求职者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求职者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求职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

李建峰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李建峰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李建峰案件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其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为我国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李建峰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原则和手段,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李建峰案件的基本情况李建峰,男,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建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李建峰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有期徒刑五年:李建峰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他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

有期徒刑作为一种刑罚,旨在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使其在监狱中接受改造。

(2)罚金三十万元: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旨在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李建峰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体现了法律对职务侵占行为的严厉打击。

2. 民事后果(1)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建峰因职务侵占罪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司损失:李建峰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向李建峰追偿。

在此过程中,公司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建峰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行政后果(1)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犯罪嫌疑人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有权解除与李建峰的劳动合同。

(2)行政处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4. 社会后果(1)警示作用:李建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提高法律意识:李建峰案件的审理过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论企业家涉税刑事责任风险及防控

论企业家涉税刑事责任风险及防控

CAIXUN财讯-126- 论企业家涉税刑事责任风险及防控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费凌云 / 文目前我国企业家面临很大的税收方面风险,我国刑法规定了很多相关涉税的罪名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执法部门,在实践中还是比较注重刑事打击,这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很多企业家因为不知道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而遭受刑事处罚。

学习刑法,预防犯罪,对于企业家来说是非常的重要,刑事法律风险应该是防范的重点,而涉税刑事风险更带有普遍性。

企业家必须强化税收风险意识,制定措施,从而对于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我国税法的规定 涉税犯罪刑事法律风险 涉税刑事犯罪责任涉税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家一般来说可能更注重市场营销,对此他们会很关心关注,而很少主动去关注税法的适用、申报问题及刑事责任问题,交税一般都是交给会计处理。

目前国家税负过高,在合理避税才有利润空间的情况下,不少犯企业家往往不顾一切进行涉税犯罪,一旦遭受刑事的惩罚就后悔莫及,税收犯罪一直是经侦部门打击的重点,一旦案发,后果严重。

由于税收是企业常见问题,所以企业家一定要了解和学习涉及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进行涉税刑事责任风险这方面的防控。

我国的税法的规定税收方面实体法律有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税收征收管理法,除税收法律外,还有法律解释,比如关于外资企业适用税收暂行条例的一些规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税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外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通知、决定等。

另外国务院财税主管机关的公告、通知、命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法规及规定;省级或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

涉税刑事法律风险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按照法律规定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及公民的法定义务。

企业必须照章纳税。

如果企业违反国家关于税务的法律规定,具有偷税、逃税的行为,导致税款流失,将构成涉嫌犯罪。

警惕:金融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入狱

警惕:金融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入狱

警惕:金融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入狱【摘要】金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入狱受罚。

本文通过案例概述,强调了工作疏忽的后果以及权责明晰和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呼吁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诚信经营。

结论部分提出了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强调了法规合规和加强培训监管的重要性。

金融行业作为关键领域,需要所有工作人员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规定,以防止因工作疏忽而遭受惩罚。

【关键词】金融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入狱、权责明晰、责任、风险防范、诚信经营、警示、法规合规、培训、监管。

1. 引言1.1 案例概述某金融公司的财务经理李某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巨额资金失利,最终被判刑入狱。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警示了金融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意识。

李某在审讯中承认,他在工作中粗心大意,并未认真核对资金流向,导致了公司的财务风险暴露和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在此背景下,加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权责关系,并坚持诚信经营,成为摆在业内人士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围绕工作疏忽的后果、权责明晰的重要性、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进一步引起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警觉和反思。

2. 正文2.1 工作疏忽的后果金融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导致入狱的案例频频发生,一些人员因为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甚至造成巨额资金损失,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工作疏忽的后果不仅是个人的经济损失,更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和客户的损失。

在金融领域,一时的疏忽可能带来长期的后果,有些错误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工作人员应当高度警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杜绝工作疏忽的发生。

工作疏忽的后果往往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可能导致个人的信用受损,职业生涯受到破坏甚至进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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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5、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是诈骗罪在金融 业务活动中具体化的几个罪名。诈骗罪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 界定?实践中,往往到期还上款了就没事,而还不上款就倒推有“非法占有目的”,典型的客 观归罪。山东一家大国企,因经济纠纷被骗了几个亿,到期还不上银行贷款,银行就讲“前几 年信用证有问题,你不还款就控告你信用证诈骗”。如果还上款了,信用证有问题,也不是信 用证诈骗罪了。 6、合同诈骗罪;企业间用虚假合同骗钱的例子有很多,这是此罪立法背景,有必要性。但增 加该罪后,很多情况下一旦有损失,正常的合同交易也被当做诈骗罪,这是产生经济纠纷造成 损失后公安机关最滥用的罪名。北京某公司买了吉林一个私人老板的钼矿,已付7000万元,余 款1000万元拖延未付。吉林的老板提起诉讼索要欠款,北京公司反诉矿的质量没有达到约定的 指标要求退费,双方打得不可开交。后来,北京公司就以“质量不达约定要求”为由控告吉林 老板合同诈骗罪,老板被抓进去。这是我前几天接触的一个案件。 7、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是为了惩治“皮包公司”现象97年刑法新设的 罪名,但是现在,这几个罪名成了“口袋罪”。中小企业在初期运作阶段,很多存在虚报资本 、虚假出资等问题,社会上有很多代为注册登记、提供“过桥资金”的服务机构。抓企业家别 的罪如果办不成,就按这几个判,判个羁押期没问题。这几个罪是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 剑,随时可能掉下来。 8、涉黑犯罪;这个话题比较沉重,也比较敏感。确实有个别地方民营企业存在强迫交易、垄 断市场等涉黑性质犯罪,但是有些民营企业高管虽然有一些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行为不构成涉 黑犯罪,但在“打黑运动”中被当作黑社会定罪处罚了,因为“打黑”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概 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一个社会运动。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及案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便利,将公司的财物占有或挪用,是公 司高管犯罪中比例最高的一类犯罪。李某担任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缺乏法律 意识私设小金库,将小金库里的钱款借给了单位人员买房子,还将单位用于招待的烟 酒用于儿子的婚宴,并且私自收受别人馈赠的代金券现金等,因此他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尽管其涉案金额总计不到20万元,却被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如果他稍加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触犯刑律。 2、行受贿类犯罪;商业贿赂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受贿罪、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 贿罪等七个罪名的统称,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权钱交易、收受回扣对应的罪名。讲一个 受贿罪中的特殊情况——斡旋受贿罪,通俗一点讲就是介绍受贿罪,指的是自己无职 权便利但利用别人的职权德为国他的A人uxm谋on利ey 收受贿赂的行为。如证监会王小石受贿案,他是 证监会的官员,但不是负责证券发行的,他利用同事关系协调发行部为某公司上市做 工作,该公司向他个人银行卡里汇入60万元(手段太低级)。 3、非法经营类犯罪; 4、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罪;金融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很多,其中最常出现的 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通过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两个罪名占 了金融犯罪的70%以上。新疆德隆体系里有22家金融机构,是德隆参股或控股的地方 商业银行,这些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或放贷,当年在处理德隆唐万新事件时,是按照犯 罪处理的。
2、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 律风险。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 风险。
3、公司高管的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高管负有如下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的义务。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损 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遵守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高管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如果违反该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否则应承担返还 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限制关联交易的义务。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同意。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擅自对外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高管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相应收入应当归于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8)禁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高管在公司增资和清算时的勤勉尽责义务。在公司增资时,如果公司高管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致使股东瑕疵增资或抽 逃出资,因此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清算时,如 果公司的董事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 任。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报告 近100名 名人企业家落马的一年 黄光裕 前国内首富、国美集团董事局原主席 (14年) 陈同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受贿罪(死缓) 张家岭 中国轻骑集团总裁 信用证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罪(无期) 李培英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犯受贿罪、贪污罪已被执行死刑 杨彦明 中国长城信托公司 贪污罪受贿罪死刑,中国证券界获死刑第一人 李经纬 广东健力宝集团 贪污罪(15年) 顾雏军 广东科龙电器董事长 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等罪(10年) 田文华 石家庄三鹿集团董事长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期) 周小弟 胡润慈善榜富豪、上海周氏集团原董事长 非法倒卖土地罪(14年) 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董事长 骗取集资款7.7亿元,死刑(改死缓) 2010年度报告 150位企业家止步造富故事 国企高管人均贪近千万 民企高管资产或涉案金额过亿者约50人 2011年度报告 200名企业家黯然离场 白培中,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国企老总家中遭小区保安洗劫5000万)。 这是近三年来王荣利先生从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家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搜集整理的,大部分一 般公司高管犯罪案例不在统计之列。
为了明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中的犯罪“红线”,正确识别刑事风险点,避免陷入无 意或被动犯罪,是我们每一位国有、民营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头等大事。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 1、何谓刑事法律风险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刑事责任主体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 刑事制裁的风险,也可以说是刑事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但 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及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
2、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竞争激烈迫其铤而走险是犯罪的重要诱因。近几 年来,国内多地出新“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如温州、广东、福建等地 。一时间成为圈内聚会大家常常提及的话题,其中是有一些骗子公司进行的犯罪运作 ,但也确实有中小企业主是为了融资而有意为之。为了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高管通过 诈骗、虚假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风投、担保公司和银行,究 其原因都是为了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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