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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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09-07-16作者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

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定义、分类和专业术语第六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八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普卡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5万元,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白金卡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20万元,钻石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九条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按“银联”标识信用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用卡专业术语(一)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三)交易日。

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

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

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信用卡持有人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制定本信用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及其持有人。

第三条信用卡持有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业务并获得信用卡的个人。

第四条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信用卡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持卡人在商户处消费或提取现金时按照约定使用付款和取款的工具。

第二章发卡机构的义务第六条发卡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信用卡业务,同时制定明确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确保信用卡的安全、便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保密、服务客户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和服务体系,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第八条发卡机构应当对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信用额度和借记额度,确保信用卡的使用和消费不超过持有人的还款能力。

第九条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账单,详细记录信用卡的消费情况和还款要求,确保持有人掌握自己的消费情况和还款义务。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信用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信用卡持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消费能力,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和借款,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信用卡,并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和不被盗用、冒用。

第十三条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不得违法使用信用卡。

第十四条信用卡持有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详细的消费和还款信息,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信用卡管理的规范与约束第十五条信用卡的使用应当与持卡人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相匹配,不得超过持卡人的自由还款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银行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方式和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

然而,为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银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信用卡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

银行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风险评估,确保信用卡的发放是基于合理的判断和评估。

对于初次申请信用卡的客户,银行应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收入水平、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

同时,银行应建立动态的信用额度调整机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还款记录等适时调整信用额度。

二、信用卡的使用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如密码、验证码等,防止信用卡被盗刷或信息泄露。

在消费时,持卡人应注意商户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

对于异常交易或可疑商户,银行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持卡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应提供多种还款方式,方便持卡人还款,如自动还款、网上银行还款、手机银行还款等。

对于逾期还款的持卡人,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并按照规定收取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三、信用卡的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对于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银行应定期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更新,对于信用状况恶化的持卡人,应及时采取降低信用额度、止付等措施。

同时,加强对欺诈风险的防范,通过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防止信用卡被盗刷、伪冒等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信用卡的费用银行应明确信用卡的各项费用标准,包括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等,并在信用卡申请材料和相关协议中向持卡人清晰告知。

?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

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

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

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信用卡业务的规范管理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包括信用卡发行、使用和安全等方面。

二、信用卡发行管理1.资质要求: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实力、业务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信用卡市场准入机制,对准入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产品设计与定价:信用卡发行机构应依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并明确定价原则,公示相关费用和利率信息。

4.合同约定:信用卡发行机构与持卡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信用卡使用管理1.身份验证: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任何交易时,均应进行身份验证,如提供密码、指纹识别等,以确保交易安全。

2.交易限额:信用卡发行机构应设置合理的交易限额,以控制风险并防范信用卡盗刷等不良行为。

3.账户管理:信用卡发行机构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和管理服务,方便持卡人及时了解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4.费用管理: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并公示费用标准,以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信用卡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对持卡人进行风险评估,以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和授信条件。

2.风险监控: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用卡交易情况,防范信用卡诈骗等风险。

3.风险预警: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以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4.风险处置: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涉及信用卡的违法和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信用卡安全保护1.信息保护: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网络安全: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臵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工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工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工行信用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使用,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为卡片持有人提供信用支付服务的一种金融产品。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持卡人在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时,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切勿将信用卡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五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具体业务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持卡人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来审核是否核准发放信用卡。

第八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经核准发放,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定期核对账单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九条持卡人如有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露的情况发生,应当立即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挂失处理。

第十条持卡人应当遵守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规定,不得逾期使用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持卡人如有需求可以申请提高信用额度,但需经中国工商银行审核同意。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和还款第十二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以在规定的商户内刷卡消费,但如需取现需缴纳取现手续费。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如遇到问题或纠纷,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热线进行投诉和咨询。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款日前需还清信用卡的全部欠款,逾期还款将被收取相应的逾期费用。

第十五条持卡人还款方式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网点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六条中国工商银行将定期对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对风险较高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持卡人如有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情况,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信用卡等。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模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模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规范管理信用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中国x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x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x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用卡业务是指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各种信用卡服务的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资金结算、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x银行信用卡可在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及发卡行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五条x银行信用卡的卡片有效期原则上为3-5年,个别特殊卡种可以设定特别的有效期限。

第六条卡片到期符合续卡条件的,提前一个月为持卡人办理到期续卡业务。

已过期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

第七条信用卡卡号为16位的数字代码,格式如下:AAAAAABBBBBBBBBC (一)A为发卡行标识号(BIN),共6位,由信用卡组织分配。

(二)B为顺序号,共9位,由系统随机生成或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三)C为校验位,共1位。

第八条信用卡有效期满换卡、毁损换卡、挂失换卡,信用卡账户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信用卡营销管理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凭有效证件申请信用卡:(一)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卡人授权同意的年满12周岁个人可申请办理副卡。

(三)有合法稳定收入且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不符合上条所述条件的个人,可凭其有效证件申领零额度的存贷合一卡。

个人可申领不同产品的多张信用卡主卡,每张主卡最多申请五张副卡。

对于同一种产品,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仅可申请并持有一张(套)该产品主卡,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行信用卡发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银行信用卡是指银行依法发行,具有刷卡消费、取现、转账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章发卡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保信用卡发放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申请信用卡的实体个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信用卡的发行应当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方式进行,以确保发卡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发卡后台管理系统,确保信用卡的有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银行信用卡使用规定,不得超过信用额度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或转账时,应当确保网络环境安全,防范盗刷和网络诈骗。

第十条持卡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和密码轻易透露给他人。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如持卡人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透支超额、盗刷等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权利,并保留向持卡人追索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发现持卡人的信用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银行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希望广大持卡人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信用卡,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4.01•【文号】银发[1996]2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银发〔199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信用卡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信用卡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业务运营,保障银行与持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用卡业务的运营、管理、监督及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信用卡业务稳健、合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与管理第四条信用卡发行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信用卡发行前,银行应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信用卡发行后,银行应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定期更新持卡人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卡额度应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信用卡透支限额不得超过信用卡额度。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伪造信用卡。

第十条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与还款第十一条持卡人应按照信用卡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还款。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确保还款账户资金充足,避免逾期还款。

第十三条信用卡逾期还款将产生滞纳金,具体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可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定期查询信用卡账户信息,了解透支额度、还款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有信用卡使用疑问,可向银行客服中心咨询。

第四章信用卡风险防范第十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十八条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信用卡交易监测,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

第二十条银行应定期开展信用卡业务风险排查,对风险较高的业务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持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银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银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对顾客使用信用卡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顾客使用信用卡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顾客使用信用卡的管理规定概述本文旨在说明管理顾客信用卡使用的规定,以确保安全、合规和顾客满意度。

该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顾客的利益,维护商户的声誉以及促进整个信用卡市场的稳定发展。

1. 信用卡申请和发放- 商户应对信用卡申请者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用记录良好和可靠。

- 商户应仔细核对申请者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文件,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商户在发放信用卡之前,应与申请者明确沟通信用卡的使用规定,包括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等内容。

2. 信用卡使用限制- 商户应设立信用额度上限,并对持卡人明确告知该额度。

- 商户在核实和处理信用卡交易时,应确保交易金额在信用额度范围内。

- 商户应限制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交易次数,以避免滥用和欺诈行为。

3. 安全措施- 商户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密码、加密技术和多重身份验证等,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 商户应定期检查信用卡处理设备的安全性,并及时修复和更新系统漏洞。

- 商户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不得将其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4. 纠纷解决和客户服务- 商户应建立快速、公正和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和争议。

- 商户应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回答持卡人的疑问,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5. 监管和合规- 商户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清算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商户应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 商户应定期评估自身的合规性,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结论有效管理顾客使用信用卡的规定对于商户和顾客都至关重要。

商户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安全性,同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所述,希望对信用卡使用规定管理有所启示。

信用卡业务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保护持卡人、发卡机构和信用卡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卡组织、支付机构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与使用第六条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具备信用卡业务经营资质;(三)有健全的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规模和资金实力。

第七条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

第八条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向持卡人提供以下信息:(一)信用卡的种类、功能、收费标准;(二)信用卡的有效期限、信用额度;(三)信用卡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四)信用卡的挂失、补卡、解绑等操作流程;(五)信用卡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信用卡约定的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二)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还款;(三)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四)妥善保管信用卡,防止他人冒用;(五)不得伪造、变造信用卡。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信用风险管理;(二)欺诈风险管理;(三)操作风险管理;(四)资金风险管理。

第三章信用卡支付第十一条信用卡支付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支付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用卡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快捷原则;(四)合法原则。

第十三条信用卡支付业务相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二)有健全的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支付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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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
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全面提高信用卡营销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发卡质量,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等银行内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用卡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是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在营销推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信用卡营销活动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公司、机构、个人金融等条线客户经理以及信用卡直销人员。

第三条行为规范
(一)客户第一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努力完成发卡任务,牢记客户是本行生存与发展的源泉,自觉践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尊重客户选择,倾听客户之声,了解客户需求,维护客户权益,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本行和客户双赢。

(二)诚实守信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如实向申请人告知我行信用卡功能及收费标准,公平待客,不进行不实宣传及许诺,不夸大产品功能或有意向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不损害客户及银行利益。

(三)精通业务
营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信用卡产品营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和充分理解信用卡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提高产品应知应会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遵章守纪
营销人员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客观真实
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必须真实、客观地提供营销受理环节获取的各类信息要素,如实反映申请资料来源、营销受理方式、与申请人关系等内容,不得蓄意隐瞒。

(六)防范风险
营销人员应按照受理岗位职责和营销指引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堵截、抵制各种虚假申请、骗领信用卡等危害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为客户保密
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向其他机构披露客户资料。

第四条基本受理要求
受理信用卡申请时,信用卡营销人员在网点营销、驻点营销、上门营销过程中,有条件接触到客户的,必须落实“三亲见”要求,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性。

营销人员要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及规范。

第五条受理审核内容
(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1.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应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网点柜面人员应通过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行联网核查,确认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3. 申请人相貌特征与身份证件上的照片基本一致。

4. 审核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二)审核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规范性
1. 申请人须以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尽量以规范的正楷体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易辨。

营销人员可对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过程予以指导协助。

2.申请表各项要素填写应当完整齐全,无缺漏项。

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某些项目(非必填项)无法提供,原则上应在申请表相应栏位注明“无”或划线。

(三)审核申请表签字的规范性
1.申请人应在受理现场签字并提交申请表。

需要申请附属卡时,附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的签名应与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完全一致。

境内居民不得签署英文姓名、拼音姓名、曾用名等,境外人士签名必须与护照一致。

(四)审核申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本行相关特色产品例如汽车卡等对证明材料有具体要求的,申请人还需根据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营销人员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种类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指引要求。

(五)例外情况的受理
以下情况营销人员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受理并收表,但必须如实记录受理情况:
1.申请表未见申请人本人现场签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再次当面在申请表签名栏签名。

如客户不同意签名,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亲见签名”。

2.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的,营销人员应要求代交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该代交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他人代交”。

若他人代交,未出示身份证原件的,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的银行专用栏内注明“他人代交”。

本行员工代他人交表的,应同时提供本行员工身份证、工作证或胸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员工代交”。

3.对于本人交表时未出示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应在该复印件上标注“未亲见原件”。

4.主动营销经信用卡审批牵头人事先核准的优先发展单位,或与本行有业务往来关系且符合信用卡发卡条件的团体客户的,经与一级分行优质客户团体发卡名单中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比对一致的,可免于要求“三亲见”,但应当在申请表上或团体办理说明中标明受理渠道、方式等情况,重点防止搭车办卡风险。

第六条资料交接登记
(一)受理登记
受理申请后,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上做好登记工作,具体包括:在申请表上登记营销单位名称、营销单位代码、营销员姓名、营销员代码,其中营销员代码必须准确填写,不得缺漏;勾选营销方式、与申请人关系项;按照客户类型、来源渠道正确标注来源代码;在“营销人员注记”栏注明受理方式、受理日期。

(二)登记台账
营销人员和各级机构均应建立信用卡受理台账,登记相关受理信息。

(三)资料交接
营销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移交上级机构或征信审核部门进件岗位。

资料传递过程中应做好交接登记,避免出现申请资料传递延误、遗失等情况。

对于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资料,直销人员不得擅自退件、销毁或长时间保管,要及时上报。

(四)补交资料
对于收到申请资料后发现需要客户补充资料的,营销人员须通知客户在一周内及时补齐。

如果客户未及时补充证明材料的,营销人员亦需要在一周后及时将申请资料上报,不得压件,同时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收到补件”。

(五)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移交前,营销人员须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营销人员着装要求
营销人员在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必须按照员工规范着装,注意个人仪表,衣着、外表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身份及工作要求,保持良好精神风貌。

对外营销时必须配带工作牌或配备名片。

第八条语言规范
营销人员应注意文明规范用语,在接听外线电话时应首先说“您好,银行”,并认真倾听电话,对答文明,态度和蔼,杜绝服务禁语。

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要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客户介绍业务应口齿清晰,通俗易懂,坚持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礼貌用语。

第九条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营销人员或相关人员代替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严禁违背客户办卡意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代客户填表,代客激活卡片。

(三)严禁掩盖申请表真实来源,私自变更申请渠道,将零星柜台或其他渠道受理的申请表混同为主动营销申请表提交。

(四)严禁使用挑衅性、侮辱性语言指责、顶撞或讽剌客户。

(五)严禁接受信用卡中介机构代交申请表。

(六)严禁将客户信息资料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七)严禁在未经本行批准的风险区域、行业、职业进行营销。

(八)严禁伪造或引导客户用虚假资料申办信用卡,不得诱导唆使申请人按有利于核批通过的方法应对征信电话照会。

(九)严禁以承诺代办卡片或提高信用额度为名向客户索取或收受贿赂,不得对客户做出保证成功办卡或保证给予高信用额度的承诺。

(十)严禁私自拷贝、私抄、外带、出卖客户资料等泄露客户信息资料行为。

第十条离职管理
营销人员离职应办理手续,经人事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离职。

离职前必须交回本人工作电脑、名片、工作证、胸卡、出入证、申请资料和空白申请表、客户台账等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处理措施
信用卡营销人员未落实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违反禁止性规定,形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隐患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或造成客户严重投诉影响我行声誉的,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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